国民政府行政院驳西藏地方当局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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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行政院驳西藏地方当局电 1949年8月4日 |
(1949年8月4日) |
拉萨打札班智达并转噶厦公所勋鉴:奉代总统李交下,加伦坝[注 1]转发七月九日噶厦来电,以欲防止共产党混迹西藏,特请求中央驻藏人员全体撤退,并巳通知各该人员在规定限期内返回内地云云,业经诵悉。查厉行剿共为中央一贯国策,防止共产党渗入西藏,亦为中央所注及。惟所派驻藏人员,均经审慎遴选,绝无共产党混迹其间,而各该驻藏人员多年来加强中央与西藏之联系,并协助地方增益感情,奉公守法,从无越轨行动,此次噶厦既无事实根据,复未来电呈报,竟片面通知各该驻藏人员全体撤退,于法于理殊多未合。前议迅再通知各该驻藏人员仍回拉萨执行职务,以保持中央与西藏之固有关系,并对在藏汉民特加保护,是为至要。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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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编辑
- ↑ 加伦坝, 现译为喝伦堡.当时西藏地方政府对外的电报帘通过喝伦堡的电台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