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行政院駁西藏地方當局電

國民政府行政院駁西藏地方當局電
1949年8月4日
(1949年8月4日)

拉薩打札班智達並轉噶廈公所勛鑒:奉代總統李交下,加倫壩[注 1]轉發七月九日噶廈來電,以欲防止共產黨混跡西藏,特請求中央駐藏人員全體撤退,並巳通知各該人員在規定限期內返回內地云云,業經誦悉。查厲行剿共為中央一貫國策,防止共產黨滲入西藏,亦為中央所注及。惟所派駐藏人員,均經審慎遴選,絕無共產黨混跡其間,而各該駐藏人員多年來加強中央與西藏之聯繫,並協助地方增益感情,奉公守法,從無越軌行動,此次噶廈既無事實根據,復未來電呈報,竟片面通知各該駐藏人員全體撤退,於法於理殊多未合。前議迅再通知各該駐藏人員仍回拉薩執行職務,以保持中央與西藏之固有關係,並對在藏漢民特加保護,是為至要。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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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編輯
  1. 加倫壩, 現譯為喝倫堡.當時西藏地方政府對外的電報簾通過喝倫堡的電台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