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兰州图书馆组织条例

国立兰州图书馆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7年2月28日(非现行条文)
1948年2月28日
1948年3月11日
公布于民国37年3月11日

中华民国 37 年 2 月 28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37 年 3 月 11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7 日 立法院通过停止适用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20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2 年 3 月 27 日 废止10条
中华民国 62 年 4 月 12 日公布

第一条

  国立兰州图书馆隶属于教育部,掌理左列事宜:
  一、西北各省古物文献及有关边疆史料之保藏。
  二、西北各省图书文化事业之辅导。
  三、各种图书古物及地方文献之搜集编藏考订展览。

第二条

  国立兰州图书馆设左列各组:
  一、采访组。
  二、编目组。
  三、阅览组。
  四、特藏组。
  五、辅导组。
  六、总务组。

第三条

  国立兰州图书馆置馆长一人,简任,组主任六人,编纂四人至六人,编辑八人至十二人,均由馆长聘任之,干事十二人至十八人,委任,并得因事务上之需要,酌用雇员技工,至多不得超过十五人。

第四条

  馆长综理馆务,各组主任,编纂,编辑承馆长之命,分掌各组事务,干事承各组主任及编纂之命,办理所任事务。

第五条

  国立兰州图书馆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及佐理员各一人,均委任,依法律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六条

  国立兰州图书馆置人事管理员一人,委任,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七条

  国立兰州图书馆为便利阅览起见,见教育部之核准,得于西北各省内设巡回文库,图书站,并得协助各级学校办理图书阅览事务。

第八条

  国立兰州图书馆得聘国内外图书馆学或目录学专家为顾问。
  前项顾问为无给职。

第九条

  国立兰州图书馆办事细则由馆拟订,呈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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