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蘭州圖書館組織條例

國立蘭州圖書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7年2月28日(非現行條文)
1948年2月28日
1948年3月11日
公布於民國37年3月11日

中華民國 37 年 2 月 28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1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7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20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3 月 27 日 廢止10條
中華民國 62 年 4 月 12 日公布

第一條

  國立蘭州圖書館隸屬於教育部,掌理左列事宜:
  一、西北各省古物文獻及有關邊疆史料之保藏。
  二、西北各省圖書文化事業之輔導。
  三、各種圖書古物及地方文獻之搜集編藏考訂展覽。

第二條

  國立蘭州圖書館設左列各組:
  一、採訪組。
  二、編目組。
  三、閱覽組。
  四、特藏組。
  五、輔導組。
  六、總務組。

第三條

  國立蘭州圖書館置館長一人,簡任,組主任六人,編纂四人至六人,編輯八人至十二人,均由館長聘任之,幹事十二人至十八人,委任,並得因事務上之需要,酌用雇員技工,至多不得超過十五人。

第四條

  館長綜理館務,各組主任,編纂,編輯承館長之命,分掌各組事務,幹事承各組主任及編纂之命,辦理所任事務。

第五條

  國立蘭州圖書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佐理員各一人,均委任,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六條

  國立蘭州圖書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七條

  國立蘭州圖書館為便利閱覽起見,見教育部之核准,得於西北各省內設巡迴文庫,圖書站,並得協助各級學校辦理圖書閱覽事務。

第八條

  國立蘭州圖書館得聘國內外圖書館學或目錄學專家為顧問。
  前項顧問為無給職。

第九條

  國立蘭州圖書館辦事細則由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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