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 卷第七 大明律
大明律卷之八 课程
制定机关:明政府
钱债 卷第九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八 户律 课程

盐法 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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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斩。盐货车船头⽦并入官,引领牙人及窝藏寄顿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挑担驮载者杖八十徒二年,非应捕人告获者就将所获私盐给付告人充赏,有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若事发止理见获人盐当该官司不许展转攀指,违者以故入人罪论谓。(谓如人盐同获止理见发有确货无犯人者,其盐没官不须追究。)
  2. 凡盐场灶丁人等除正额盐外,夹带馀盐出场及私煎货卖者同私盐法。百夫长知情故纵及通同货卖者,与犯人同罪。
  3. 凡妇人有犯私盐,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虽有夫而远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妇。
  4. 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一百徒三年。
  5. 凡守御官司及盐运司巡检司巡获私盐,即发有司归勘,各衙门不许擅问。若有司官吏通同脱放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6. 凡守御官司及有司巡检司设法差人于槩管地面并附场紧关去处常川巡禁私盐,若有透漏者关津把截官及所委巡盐人员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并附过还职。若知情故纵及容令军兵随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巡获私盐入巳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装诬平人者加三等。
  7. 凡军人有犯私盐,本管千百户有失钤束者,百户初犯笞五十,再犯杖六十,三犯杖七十,减半给俸。千户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减半给俸,并附过还职。若知情容纵及通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
  8. 凡起运官盐,每引二百斤为一袋,带耗五斤。经过批验,所依数掣挚秤盘,但有夹带馀盐者同私盐法。若客盐越过批验所,不经掣挚关防者,杖九十,押回盘验。
  9. 凡客商贩卖官盐,不许盐引相离,违者同私盐法。其卖盐了毕,十日之内不缴退引者笞四十。若将旧引影射盐货者,同私盐法。
  10. 凡起运官盐并灶户运盐上仓,将带军器及不用官船起运者,同私盐法。
  11. 凡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
  12. 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拘该行盐地面发卖,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知而买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盐入官。

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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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引私盗出场者谓之犯私盐,不论斤两,俱徒三年。引领是指路人引领牙人窝藏寄顿四项人也。确货谓的确之货也。拒捕,为从者系杀人,依故杀伤斩,其馀各减一等,仍发充军。货卖二字项,夹带、私煎而言。百夫长如总催。催目管领,䆴是也。通同脱放,有司与守御等同放是也。第六、第七条,三犯以后罪止,其数减半,给俸过方全支。

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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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竃丁有犯徒流,杂犯俱免纳米。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带镣。煎办除本等课外,每日带办三斤,另项䋨课。

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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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各处客商越境货卖引盐,所在官司并巡捕、巡司官受财纵放者,边卫充军。
  • 八年,又令各王府不许奏讨食盐。其织造官有奏讨引盐,越境买卖者,听本部并户部论奏治罪

问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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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越境兴贩官司引盐至三千斤以上者问,发附近卫所充军,原系腹里卫所者发边卫充军。其客商收买馀盐买求掣挚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发遣,经过官司纵放及地方甲邻里老知而不举,各治以罪巡捕官员乘机兴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问发。
  • 贫难军民将私盐肩挑背负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 凡豪强盐徒聚众至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响器者,巡捕、巡盐官兵寻访擒捕,若拒敌杀伤人命者,俱枭首示众。
  • 各处盐场无籍之徒,号称长布衫、赶船虎、光棍好汉等项名色,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该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发边卫充军。
  • 各盐运司总催名下该管盐课纳完者方许照名填缴通关。若总催买嘱官吏并覆盘委官,指仓指囤扶同作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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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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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淮、长芦、浙江运司申盐简人必须纳过银两纸价,方给引目守支。若先年不曾到彼上纳银两,故捏守支年久等项,虚词奏扰,图侵盐利,阻坏盐法者问拟。奏事不实,罪名仍照各处盐场光棍把持官府诈害客商事例发遣。
  • 南直隶灶丁犯罪,抚按衙门发觉者,除人会强盗重情照例提问,其馀一应轻罪俱行。巡盐御史间理不许动辄勾扰,致悮煎办。
  • 言吏冒造文册,赴盐场盗支官盐,以常人盗官物论。凡盐法充军例,俱重在越境。

监临势要申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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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监临官吏诡名,及权势之人中纳钱粮,请买盐引、勘合,侵夺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盐货入官。

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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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临官吏必不以己名中卖,故曰诡名。

阻坏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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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客商中买盐引、勘合不亲赴场支盐,中途增价转卖,阻坏盐法者,买主卖主各杖八十牙,保减一等,盐货价钱并入官。其铺户转买、拆卖者不用此律。

私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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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如将巳批验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茶者,以私茶论。

问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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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十八年闰八月二十九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私茶有兴贩、夹带五百斤的,照见行私盐例押发充军。

私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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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私煎矾货卖者,同私盐法论罪。

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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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三年,令卢州府黄墩、昆山及安庆府垌城县岁纳矾课,每岁二十二万七百斤。每三斤为一引,官给工本钱一百五十文。私煎者,论如私盐法。

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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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入官。于入官物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务官攅拦自获者不赏。入门不吊引同匿税法。其造酒醋自用者不在此限。
  • 若买头匹不税契者,罪亦如之,仍于买主名下追征价钱一半入官。

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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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制,府州县城门外各置引帖,如有客商物货入城,先吊引帖,照验收税,如见在货物与引不合送问。若不吊引,是欲匿税也,收同罪。

附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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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课司局,权豪把持一款见钞法下。

大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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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买卖田宅,头⽦赴务投税。除正课外,每契本一纸,纳工本铜钱四十文,馀外不许多取。
  • 凡诸色人等踏造酒曲货卖者,须要赴务投税方许货卖,违者并依匿税稞断。其自行造酒家用者,曲货不在投税之限。如卖酒之家自无曲货者,须要收卖者曾经投税。曲货造酒货卖亦纳酒课。若系自行造曲,亦须赴务投税。

舶商匿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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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即将物货尽实报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侩之家不报者,杖一百。虽供报而不尽者,罪亦如之,物货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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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报不尽,以不尽之数入官。

人户亏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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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民间周岁额办茶盐商税诸色课程,年终不纳齐足者,计不足之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课纳官。
  • 若茶盐运司盐场茶局及税务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办课,年终比附上年课额亏兑者,亦以十分论,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亏课程著落追补还官。
  • 若有隐瞒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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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为率,以旧额总数言。国初有茶运司兑卦上缺解兊为缺,以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