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 卷第七 大明律
大明律卷之八 課程
制定机关:明政府
錢債 卷第九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八 戶律 課程

鹽法 一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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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凡犯私鹽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軍器者加一等,誣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斬。鹽貨車船頭⽦並入官,引領牙人及窩藏寄頓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挑擔馱載者杖八十徒二年,非應捕人告獲者就將所獲私鹽給付告人充賞,有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若事發止理見獲人鹽當該官司不許展轉攀指,違者以故入人罪論謂。(謂如人鹽同獲止理見發有確貨無犯人者,其鹽沒官不須追究。)
  2. 凡鹽場竈丁人等除正額鹽外,夾帶餘鹽出場及私煎貨賣者同私鹽法。百夫長知情故縱及通同貨賣者,與犯人同罪。
  3. 凡婦人有犯私鹽,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雖有夫而遠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婦。
  4. 凡買食私鹽者杖一百,因而貨賣者杖一百徒三年。
  5. 凡守禦官司及鹽運司巡檢司巡獲私鹽,即發有司歸勘,各衙門不許擅問。若有司官吏通同脫放者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6. 凡守禦官司及有司巡檢司設法差人於槩管地面并附場緊關去處常川巡禁私鹽,若有透漏者關津把截官及所委巡鹽人員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並附過還職。若知情故縱及容令軍兵隨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巡獲私鹽入巳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裝誣平人者加三等。
  7. 凡軍人有犯私鹽,本管千百戶有失鈐束者,百戶初犯笞五十,再犯杖六十,三犯杖七十,減半給俸。千戶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減半給俸,並附過還職。若知情容縱及通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
  8. 凡起運官鹽,每引二百斤為一袋,帶耗五斤。經過批驗,所依數掣摯秤盤,但有夾帶餘鹽者同私鹽法。若客鹽越過批驗所,不經掣摯關防者,杖九十,押回盤驗。
  9. 凡客商販賣官鹽,不許鹽引相離,違者同私鹽法。其賣鹽了畢,十日之內不繳退引者笞四十。若將舊引影射鹽貨者,同私鹽法。
  10. 凡起運官鹽并竈戶運鹽上倉,將帶軍器及不用官船起運者,同私鹽法。
  11. 凡客商將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
  12. 凡將有引官鹽不於拘該行鹽地面發賣,轉於別境犯界貨賣者杖一百。知而買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鹽入官。

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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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引私盜出場者謂之犯私鹽,不論斤兩,俱徒三年。引領是指路人引領牙人窩藏寄頓四項人也。確貨謂的確之貨也。拒捕,爲從者係殺人,依故殺傷斬,其餘各減一等,仍發充軍。貨賣二字項,夾帶、私煎而言。百夫長如總催。催目管領,䆴是也。通同脫放,有司與守禦等同放是也。第六、第七條,三犯以後罪止,其數減半,給俸過方全支。

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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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竃丁有犯徒流,雜犯俱免納米。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帶鐐。煎辦除本等課外,每日帶辦三斤,另項䋨課。

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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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各處客商越境貨賣引鹽,所在官司並巡捕、巡司官受財縱放者,邊衛充軍。
  • 八年,又令各王府不許奏討食鹽。其織造官有奏討引鹽,越境買賣者,聽本部並戶部論奏治罪

問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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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越境興販官司引鹽至三千斤以上者問,發附近衛所充軍,原係腹裏衛所者發邊衛充軍。其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摯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發遣,經過官司縱放及地方甲鄰里老知而不舉,各治以罪巡捕官員乘機興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問發。
  • 貧難軍民將私鹽肩挑背負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 凡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者,巡捕、巡鹽官兵尋訪擒捕,若拒敵殺傷人命者,俱梟首示眾。
  • 各處鹽場無籍之徒,號稱長布衫、趕船虎、光棍好漢等項名色,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該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發邊衛充軍。
  • 各鹽運司總催名下該管鹽課納完者方許照名填繳通關。若總催買囑官吏并覆盤委官,指倉指囤扶同作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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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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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兩淮、長蘆、浙江運司申鹽簡人必須納過銀兩紙价,方給引目守支。若先年不曾到彼上納銀兩,故捏守支年久等項,虛詞奏擾,圖侵鹽利,阻壞鹽法者問擬。奏事不實,罪名仍照各處鹽場光棍把持官府詐害客商事例發遣。
  • 南直隸竈丁犯罪,撫按衙門發觉者,除人會強盜重情照例提問,其餘一應輕罪俱行。巡鹽御史間理不許動輙勾擾,致悮煎辦。
  • 言吏冒造文冊,赴鹽場盜支官鹽,以常人盜官物論。凡鹽法充軍例,俱重在越境。

監臨勢要申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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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監臨官吏詭名,及權勢之人中納錢糧,請買鹽引、勘合,侵奪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鹽貨入官。

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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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臨官吏必不以己名中賣,故曰詭名。

阻壞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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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客商中買鹽引、勘合不親赴場支鹽,中途增價轉賣,阻壞鹽法者,買主賣主各杖八十牙,保減一等,鹽貨價錢並入官。其舖戶轉買、拆賣者不用此律。

私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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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犯私茶者,同私鹽法論罪。如將巳批驗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茶者,以私茶論。

問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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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十八年閏八月二十九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的,照見行私鹽例押發充軍。

私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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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私煎礬貨賣者,同私鹽法論罪。

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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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三年,令盧州府黃墩、崑山及安慶府垌城縣歲納礬課,每歲二十二萬七百斤。每三斤爲一引,官給工本錢一百五十文。私煎者,論如私鹽法。

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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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客商匿稅,及賣酒醋之家不納課程者笞五十,物貨酒醋一半入官。於入官物內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務官攅攔自獲者不賞。入門不弔引同匿稅法。其造酒醋自用者不在此限。
  • 若買頭匹不稅契者,罪亦如之,仍於買主名下追徵價錢一半入官。

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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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府州縣城門外各置引帖,如有客商物貨入城,先吊引帖,照驗收稅,如見在貨物與引不合送問。若不吊引,是欲匿稅也,收同罪。

附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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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課司局,權豪把持一款見鈔法下。

大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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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買賣田宅,頭⽦赴務投稅。除正課外,每契本一紙,納工本銅錢四十文,餘外不許多取。
  • 凡諸色人等踏造酒麯貨賣者,須要赴務投稅方許貨賣,違者並依匿稅稞斷。其自行造酒家用者,麯貨不在投稅之限。如賣酒之家自無麯貨者,須要收賣者曾經投稅。麯貨造酒貨賣亦納酒課。若係自行造麯,亦須赴務投稅。

舶商匿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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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即將物貨盡實報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儈之家不報者,杖一百。雖供報而不盡者,罪亦如之,物貨並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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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報不盡,以不盡之數入官。

人戶虧兌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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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民間週歲額辦茶鹽商稅諸色課程,年終不納齊足者,計不足之數,以十分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課納官。
  • 若茶鹽運司鹽場茶局及稅務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辦課,年終比附上年課額虧兌者,亦以十分論,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虧課程著落追補還官。
  • 若有隱瞞侵欺借用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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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爲率,以舊額總數言。國初有茶運司兌卦上缺解兊爲缺,以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