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 卷第八 大明律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九 钱债
制定机关:明政府
市廛 卷第十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九 户律 钱债

违禁取利

编辑

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馀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杖八十。违禁取利以馀利计赃,重者依不枉法论,并追馀利给主。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贯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二百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

若豪势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债强夺去人孳畜产业者,杖八十。若估价过本利者,计多馀之物坐赃论,依数追还。

若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强夺者,加二等。因而奸占妇女者,绞,人口给亲私债免追。

问刑条例

编辑
  • 内外放债之家,不分文约久近,系在京住坐军匠人等揭借者,止许于原借之人名下索取,不许赴原籍逼扰。如有执当印信关卑勘合等项公文者,提问,原债不追。
  • 凡热谊举放私债、交通运粮官、挟势擅拿官军,绑打凌辱,强将官粮准还私债者,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运粮官参究治罪。
  • 典当田地器物等项,不许违律起利。若限满备价赎取,计所收花利已勾一本一利者,原还原主。损坏者,陪还。其田地无力赎,听便再种二年交还。凡负欠私债,两京不赴法司而赴别衙门,在外不赴军卫有司而越赴巡抚、巡按三司官处各告理及辄具本状奏诉者,俱问罪立案不行。若两京别衙门听从施行者,一体参究私债不追。
  • 举放钱债买嘱,各卫委官擅将欠债军职折俸银物领去者,问拟谯诈。委官问拟受财,听嘱罪名。
  • 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借债,与债主同赴任所取债至五十两以上者,连债主俱问发口外充军。
  • 两京兵部并在外巡抚、巡按、按察司官点视各衙所印信,如有军职将印当钱者,参问带俸差操。

附考增例

编辑
  • 取讨私债、威逼二命一款,见刑律威逼人致死下。
  • 典当田地一款,见典买田宅下。

费用受寄财产

编辑

凡受寄人财物畜产而辄费用者,坐赃论减一等。诈言死失者,准窃盗论减一等,并追物还主。其被水火盗贼费失及畜产病死有显迹者,勿论。

得遗失物

编辑

凡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私物减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主。

若于官司地内掘得埋藏之物者,并听收用。若有古器、锺鼎、符印异常之物,限三十日内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集解

编辑

异常之物,非民间宜有,故送官。若金银首饰铜钱,并听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