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 卷第八 大明律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九 錢債
制定機關:明政府
市廛 卷第十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九 戶律 錢債

違禁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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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重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者依不枉法論,並追餘利給主。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貫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二百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並追本利給主。

若豪勢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產業者,杖八十。若估價過本利者,計多餘之物坐贓論,依數追還。

若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強奪者,加二等。因而姦占婦女者,絞,人口給親私債免追。

問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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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外放債之家,不分文約久近,係在京住坐軍匠人等揭借者,止許於原借之人名下索取,不許赴原籍逼擾。如有執當印信關卑勘合等項公文者,提問,原債不追。
  • 凡熱誼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拿官軍,綁打凌辱,強將官糧准還私債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運糧官參究治罪。
  • 典當田地器物等項,不許違律起利。若限滿備價贖取,計所收花利已勾一本一利者,原還原主。損壞者,陪還。其田地無力贖,聽便再種二年交還。凡負欠私債,兩京不赴法司而赴別衙門,在外不赴軍衛有司而越赴巡撫、巡按三司官處各告理及輙具本狀奏訴者,俱問罪立案不行。若兩京別衙門聽從施行者,一體參究私債不追。
  • 舉放錢債買囑,各衛委官擅將欠債軍職折俸銀物領去者,問擬譙詐。委官問擬受財,聽囑罪名。
  • 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與債主同赴任所取債至五十兩以上者,連債主俱問發口外充軍。
  • 兩京兵部並在外巡撫、巡按、按察司官點視各衙所印信,如有軍職將印當錢者,參問帶俸差操。

附考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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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討私債、威逼二命一款,見刑律威逼人致死下。
  • 典當田地一款,見典買田宅下。

費用受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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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受寄人財物畜產而輙費用者,坐贓論減一等。詐言死失者,准竊盜論減一等,並追物還主。其被水火盜賊費失及畜產病死有顯跡者,勿論。

得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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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內送官,官物還官,私物召人識認,於內一半給與得物人充賞,一半給還失物人。如三十日內無人識認者,全給。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贓論,私物減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給主。

若於官司地內掘得埋藏之物者,並聽收用。若有古器、鍾鼎、符印異常之物,限三十日內送官,違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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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之物,非民間宜有,故送官。若金銀首飾銅錢,並聽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