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大理院统字六七一号解释并未变更惟二年上字一五五号判例近已酌改应参照统字一○五五号解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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