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修盖桥梁房屋墙垣如确有不法领得改为己有之故意而其地本归其所管有者应成立侵占罪但仍应分别衡情处断
因个人便利修筑桥梁且车马既可由桥底出入尚未至壅塞程度自难论以刑律第二百十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