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修蓋橋梁房屋牆垣如確有不法領得改為己有之故意而其地本歸其所管有者應成立侵占罪但仍應分別衡情處斷
因個人便利修築橋梁且車馬既可由橋底出入尚未至壅塞程度自難論以刑律第二百十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