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应属地方管辖案件县知事误引初级管辖律文判决后上诉于地方厅应由地方厅撤销原判自为第一审审判应属初级管辖案件经县知事误引地方管辖律文判决后上诉于高等厅应由高等厅撤销改判其终审仍属于大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