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應屬地方管轄案件縣知事誤引初級管轄律文判決後上訴於地方廳應由地方廳撤銷原判自為第一審審判應屬初級管轄案件經縣知事誤引地方管轄律文判決後上訴於高等廳應由高等廳撤銷改判其終審仍屬於大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