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告人之羁押保释凡在起诉后审判确定前虽应由审判衙门核办如检察官认为应行羁押遇有急迫情形仍得迳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