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告人之羈押保釋凡在起訴後審判確定前雖應由審判衙門核辦如檢察官認為應行羈押遇有急迫情形仍得逕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