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强盗未遂而有拒捕伤害行为者应负强盗杀人未遂罪之责任某拒捕放枪击死人之所为又应均负强盗杀人既遂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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