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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54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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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科刑标准条例所称致命部位穿透致命部位指自致命部位穿由他之致命部位透出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