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官吏犯赃治罪条例依刑律第九条之规定当然适用刑律其数罪枉法之赃银应依俱发罪各科其刑自不能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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