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3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3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3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3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诉条例非取必用律师诉讼主义因之律师费用即无令败诉人负担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