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73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3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73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35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訴條例非取必用律師訴訟主義因之律師費用即無令敗訴人負擔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