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驳斥裁决确定之日原判决亦即确定至撤回上诉若他造当事人本无上诉权或依法已不得上诉则撤回之日即原判决确定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