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上海会审公廨既非合法之司法衙门自无拘捕人之权限交涉员署据公廨呈请签票提人法院自无协助之义务又中国人犯罪虽犯罪地系在租界应由中国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