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上海會審公廨既非合法之司法衙門自無拘捕人之權限交涉員署據公廨呈請簽票提人法院自無協助之義務又中國人犯罪雖犯罪地係在租界應由中國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