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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9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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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9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9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9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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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谋杀逆伦重案不能仅据自白为判决之根据依照覆判章程应为复审之决定并提审严密研讯期无枉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