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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9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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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9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29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9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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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謀殺逆倫重案不能僅據自白為判決之根據依照覆判章程應為覆審之決定並提審嚴密研訊期無枉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