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0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9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0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0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摘发他人丑行应以妨害信用罪论至禠夺公权必须宣告徒刑以上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