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50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99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50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01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摘發他人醜行應以妨害信用罪論至禠奪公權必須宣告徒刑以上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