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大理院统字第528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大理院统字第52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2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29号解释
→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请求解释法令以关系法令中疑义者为限如为条陈办法不在解释权限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