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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52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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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52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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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請求解釋法令以關係法令中疑義者為限如為條陳辦法不在解釋權限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