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继承事件非自己或自己直系卑属依法有承继权而未抛弃者始得告争否则既无告争之权而他人之承继及占有遗产是否合法可以不问审判衙门仍应为驳回请求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