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繼承事件非自己或自己直系卑屬依法有承繼權而未拋棄者始得告爭否則既無告爭之權而他人之承繼及占有遺產是否合法可以不問審判衙門仍應為駁回請求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