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事主不明之赃物于法无没收之根据若施扣押或保管后得依刑事诉讼律草案执行编办理
店伙侵入店主卧室行窃应依刑律三六七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