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事主不明之贓物於法無沒收之根據若施扣押或保管後得依刑事訴訟律草案執行編辦理
店夥侵入店主臥室行竊應依刑律三六七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