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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93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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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质权及抵押权无论其目的物为债务人本人或他人所有既为财产权之一种自无不可强制执行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