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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93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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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質權及抵押權無論其目的物為債務人本人或他人所有既為財產權之一種自無不可強制執行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