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布楚条约 (满文汉译)
中俄尼布楚条约 又名:尼布楚条约 (汉文界碑) 满文版汉译 清政府、俄罗斯国 1689年9月7日 译者:西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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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圣皇帝钦差分界大臣领侍卫议政大臣内大臣索额图,内大臣都统一等公国舅佟国纲,都统郎谈,都统班达尔善,镇守黑龙江等处将军萨布素,护军统领玛喇,理藩院侍郎温达,会同俄罗斯察罕汗使臣俄昆尼等,在尼布楚地方公议得:
- 将自北流入黑龙江之绰尔纳即乌鲁木河附近之格尔毕齐河为界,沿此河口之大兴安岭至海,凡岭阳流入黑龙江之河道,悉属中国,其岭阴河道,悉属俄罗斯。惟乌第河以南,兴安岭以北,中间所有地方河道,暂行存放,俟各还国察明后,或遣使,或行文,再行定议。
- 将流入黑龙江之额尔古讷河为界,南岸属中国,北岸属俄罗斯。其南岸墨勒克河口现存俄罗斯庐舍,著徙于北岸。
- 雅克萨地方俄罗斯所筑城垣,尽行拆毁,居民诸物,悉行撤回察罕汗处。
- 分定疆界,两国猎户不得越过。如有一二霄小,私行越境打牲偷窃者,拿送该管官,分别轻重治罪。此外十人或十五人合伙执杖杀人劫物者,务必奏闻,即行正法。其一二人误犯者,两国照常和好,不得擅动征伐。
- 除从前一切旧事不议外,中国现有之俄罗斯人,及俄罗斯国现有中国之人,免其互相索还,著即存留。
- 两国既永远和好,嗣后往来行旅,如有路票,听其交易。
- 自会盟日起,逋逃者不得收纳,拿获送还。
- 两国大臣相会,议定永远和好之处,奉行不得违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