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布楚條約 (滿文漢譯)
中俄尼布楚條約 又名:尼布楚條約 (漢文界碑) 滿文版漢譯 清政府、俄羅斯國 1689年9月7日 譯者:西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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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聖皇帝欽差分界大臣領侍衛議政大臣內大臣索額圖,內大臣都統一等公國舅佟國綱,都統郎談,都統班達爾善,鎮守黑龍江等處將軍薩布素,護軍統領瑪喇,理藩院侍郎溫達,會同俄羅斯察罕汗使臣俄昆尼等,在尼布楚地方公議得:
- 將自北流入黑龍江之綽爾納即烏魯木河附近之格爾畢齊河為界,沿此河口之大興安嶺至海,凡嶺陽流入黑龍江之河道,悉屬中國,其嶺陰河道,悉屬俄羅斯。惟烏第河以南,興安嶺以北,中間所有地方河道,暫行存放,俟各還國察明後,或遣使,或行文,再行定議。
- 將流入黑龍江之額爾古訥河為界,南岸屬中國,北岸屬俄羅斯。其南岸墨勒克河口現存俄羅斯廬舍,著徙於北岸。
- 雅克薩地方俄羅斯所築城垣,盡行拆毀,居民諸物,悉行撤回察罕汗處。
- 分定疆界,兩國獵戶不得越過。如有一二霄小,私行越境打牲偷竊者,拿送該管官,分別輕重治罪。此外十人或十五人合夥執杖殺人劫物者,務必奏聞,即行正法。其一二人誤犯者,兩國照常和好,不得擅動征伐。
- 除從前一切舊事不議外,中國現有之俄羅斯人,及俄羅斯國現有中國之人,免其互相索還,著即存留。
- 兩國既永遠和好,嗣後往來行旅,如有路票,聽其交易。
- 自會盟日起,逋逃者不得收納,拿獲送還。
- 兩國大臣相會,議定永遠和好之處,奉行不得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