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屏谷先生文集
卷六
作者:权榘
1797年
卷七

杂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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谩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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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虚空里都是气。

一气充满无空隙。如扇子之生风。炉鞴之鼓风。皆击搏此充满之气生出来也。人在气中。如鱼在水中。鱼之呑吐出入者。水也。人之呼吸往来者。气也。

天地之间。无非生气。生故常动。如密室无风之日。毳毛蚕丝之轻脆者。投之空中。则自能腾上。摇飏不定者。乃气之动使然也。故气聚则能运动。虫豸化生之类。亦可见。

上自苍苍。下至地上地下而无不通贯者。天也。但日月星辰。在气之掠过地面劲迅处。仰而可见。故对地而曰上天下地。

天气轻而上浮。地形重而下坠。天占却上一边。地占却下一边。其间自成一大空隙。二气自相往来。交感而造化生。

天地之间。水气最盛。其色正黑。日月星辰。光曜迭代。故本色不存。惟于夜半暗室中可验。

天常动而不静。地常静而不动。内气却为外气所包住。亦各自有动静。而力量亦有限极。故动之极则如弯弓临满。更去不得。收敛而复静。静之极则如蓄物过底。包罗不得。发散而复动。一动一静。其机自尔者。势也。盖气无一刻停息。动之极则便静而为阴。静之极则便动而为阳。天是阳之动。地是阴之静。然亦各有动静。天气上升。地气下降。天地之静也。天气下降。地气上升。天地之动也。

阳气自下而上。阴气自上而下。如草木之津液。春则自根而向枝叶。秋则自枝叶而归根。且如春则下隰之草先生。秋则高山之叶先落者。以此也。阴阳是一气聚散。散者不得不自内向外。聚者不得不自外向内。然其机缄却在里面。○先天震之一阳。自东北而极于南者。阳之自下而上也。巽之一阴。自西南而极于北者。阴之自上而下也。后天坎之一阳。生于坤中。阳生于下也。离之一阴。生于干中。阴生于上也。

湿气郁则煖。煖气郁则湿。故积薪湿则有煖气。烟堗熏则有湿气。亦阴阳互根之妙也。

气至健。旋绕大地。扛得不坠。震于地中。荡挠山岳者。皆气也。地之在气中。如物之在水中。物在水中。水无不透。地在气中。气无不贯。至如金石之至坚。亦莫不通贯在。

阴阳是一气聚散。观于水。尤可晓。凝而为冰则静。解而为水则动者。一水也。

气静则成形。形动则气行。此气化形化之所以反复相因而造化无竆也。

以人言则四肢之能运动。目之能视。耳之能听。口之能言。心之能知觉。是孰使之然哉。气是灵底物。故聚而成形。则自能如此。至如鸟兽虫鱼之自能运动。草木之自能滋长。亦莫非气之灵也。

形化者。各因其种族而生。似无与于天地之气。然即此所聚之气。自是天地之气。而流通无间。充贯自在。其气之感。聚于此形之中者。各以其类。如铸铜铁为器。各因匡郭。而肖其形。气是财料而形是匡郭也。

气有动静。非以动静而生气也。但阴阳之名。以动静而立。故曰动而生阳。静而生阴。然气之有动静而其机自尔者。理为之主故也。

水一火二木三金四。四行之生数。而为土之生数者二。水六火七木八金九。四行之成数。而为土之成数者三。生数阳而有地二之象。成数阴而有天三之象。亦互藏之义。而土之为四行委气者。亦可见。

天一生水。地六成之。地二生火。天七成之。以下是五行生成所得之数。非生出次第也。生一时已有地六。生二时已有天七。

天一生水。地二生火。天三生木。地四生金。天五生土者。气化也。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者。形化也。气化者。阴阳相交而成。形化者。五行相嬗而生。先天八卦。五行相错而成。后天八卦。五行相循而生者。以此。

万物皆生于水。故生者皆得水数。一得一而生火。二得一而生木。三得一而生金。四得一而生土。皆成于土。故成者。皆得土数。一得五而成水。二得五而成火。三得五而成木。四得五而成金。五得五而成土。但水。以单一而生土。以两五而成者。生主于阳而成主于阴也。

五行生克。必须中适而造化成。土之所以居中者。损有馀补不足。以成造化之功也。盖五行相克。金水之克木火最酷。灭尽伤夷而后已。故土居中。有以隔断其冲射之气。东为生物之方。而水太盛则木反漂流。故制北方之水。西为成物之方。而火太盛则金必销铄。故泄南方之火。且寅申。为阴阳进退之限。生成用事之地。而生者。气至而主于进。则艮土居东北。制其太过。成者。气反而主于退。则坤土居西南。补其不足。此土之所以主生成之权也。如木之克土。穿破而已。土之克水。堤防而已。故无间隔。火之铄金稍酷。故坤间之。

水生之始而木生之终。火成之始而金成之终。然生者相生。而水太盛则木反漂流。故土居中而克制其太过。生者顺则逆而克之。成者相克。而火太盛则金必销铄。故土居中而生养其不足。成者逆则顺而生之。艮之居东北。坤之居西南者。此也。东方木克艮土。艮土克北方水。逆而克之也。南方火生坤土。坤土生西方金。顺而生之也。

土之寄王于四季者。土气于四时无不在。四行各当时用事。则其气有所抑按。及其前者既衰。后者未及盛。而始能发用。辰戌丑未之各处四方末位者。以此。然惟未土。继火而最盛。故能生金。水衰于丑。火衰于未。木衰于辰。金衰于戌。且四行或养或藏或带。皆未及盛。水火。气之始形而质未及成者。故行必附物。灭便无迹。又火能熏而水能润。于物无不熏润贯彻者。以此。

天地间。有形之物。皆五行之质也。无形之气。皆五行之气也。

五行相克。水之灭火最酷。盖火之为物。阴在内而缩。阳在外而发。内外不相入。而阳为无根之阳。故为盛阴所掩而内外相薄则灭绝无遗。

火动物。附物而不能离。水静物。流下而不能止。亦阴阳互藏其用之妙。而木必分析。金必团合。而后入用者。阳散阴聚之理也。

天是积气。本无形质。然其旋转掠过地面处。却劲迅橕緪。日月星辰躔度。正在其中。上面益轻清而飘疾。下面益重浊而迟缓。

天外又是大气。动极复静。包住天地。天之所以橕緪不散。运转不息者。以其内外俱静。自有所激射。此亦阳一阴二之验也。朱夫子以谓气外更须有躯壳甚厚。所以固此气云者。以此。然亦非实有躯壳。气静而已。

天地亦一物。大气混沦中。却有此天地。与天地中化生此人物。无异。天地。即其成形之大者耳。

露者。天地之生气滋润浓滴者。不论四时昼夜皆在。但见日则晞。遇寒则凝。故惟夜及春夏有之。又不必自上而下。如盛夏日暮时。随其受阴处。已有点珠在草叶上。可验。先儒以露为金气。以金能生水。然自是水气。盖生气本湿故也。

风自火出。火因风起。云自水出。水因云生。以类相感也。

云者。阴之感于阳者也。阳气薄则消生于水者也。风者。阳之激于阴者也。阴气和则止生于火者也。

阴阳相交。二气调和。则为雨。阳气胜则为云雾。而云气和而雾气戾。阴气胜则为雪雹。而雪气和而雹气戾。云。阴之凝聚而未出地者。却为阳气所驱。飘扬而飞腾。若阳气戾而不和。则沈散为雾。

雹。强阳遽为阴沴所包住。倏然成冰。阴掩阳则生水。而阴气偏胜不和。故结而为冰。且下雹时。必有颠风。盖阴气𱹖盛。阳之击搏猝急故也。雹。阴阳之气俱戾也。

阴气伏地而为阳所感。则云腾。出地而与阳为敌则风生。充塞太虚。阴阳交感则雨下。相搏则䨓发。

虹是雨气。然方雨时。阴阳之气。流布和散。及其将收。则馀残之气。却未尽消。倏然聚而成质。日色斜照有光。先儒以为散了雨气。然凡物之有形可见者。皆聚而成。

阴在下阳在上。而阴有以抗阳则盛阳击搏而䨓发。阴在上阳在下。而阴有以压阳则伏阳荡挠而地震。在天为䨓霆。在地为地震。皆阴盛所致然。阴阳顺其位而动者动则为常理。易其位而静者动则为灾异。且春夏。阳在上而阴在下。秋冬。阴在上而阳在下。故䨓霆发于春夏而地震多在秋冬。

动静互伏。以天地言之。则日月星辰。动中之静也。水火人物。静中之动也。

阴阳互相为根。而其消长亦有渐。天地亦无顿然消磨顿然开辟之理。故后天地将辟之阳。已生于前天地未消之阴。前天地将消之阴。犹存于后天地已辟之阳。则后天地已辟之后。亦似有前天地未消之物。如水磨石蚌蛤壳之类在高山者。先儒以为前天地之物者。其理或然。但物之有形者。皆有终始。天地犹不能常存。况微物乎。此不能无疑。

天地亦元气中一物。天地有终始。而元气却常存。天地之开辟。只是此气之动而阳。天地之混沌。只是此气之静而阴。一阳一阴。往来无竆者。亦必有所以然。

阴阳。元无顷刻齐整幷立之时。那一边长则这一边消。此一边重则彼一边轻。若轩轾之互相低昂而不能止。此造化之所以无竆也。万物皆从阴阳推荡中化生出来。阴阳消长之妙。于日晷长短最可见。昼渐长则夜渐短。夜渐长则昼渐短。无一时一刻相似时。大抵极长则还短。极短则还长。推之一年一元。无不皆然。

阴阳盛衰。首尾相接。无有间隙。其盛处便是衰处。其终处便是始处。

鬼神二气。却被此理衬贴起来。自能流转活动者。似若有知觉意思。

鬼神。当于理气际接处细看出来。气之能然者。谓之鬼神。而其所以能然者。理也。

二气。既屈而伸。既伸而屈。往来不竆。感应昭著者。是鬼神。然其主张根柢。使之能然者。皆实理之所为。故曰诚之不可掩。如此夫。

鬼神从功用上说。魂魄从精华上说。魄能持载。魂能运用者。皆鬼神之为也。

魂是魄之气。魄是魂之质。自相依附。故魄充则魂盛。魂消则魄败。魂魄交则生。魂魄离则死。魄是凝定底物。魂是动用底物。魄须振发。魂须敛养。人猝遇惊急事。气震不定。谓之魂飞。面无光色。谓之落魄。万物化生。皆从一气中禀受来。然派分类别。有万不同。故禀受不齐。形色各异。人之气。非物之气。物之形。非人之形也。虽以同类者言之。亦不尽同。各有苗脉。生来生去。自相界接。此所以子孙精神。可以感格祖先之气。而神不享。非类者也。只如桃杏之类。其花叶之形。甘苦之味。随种各异者。以其原初受气。亦自别于一类之中故也。

草木有无种而自生者。各因其土之宜而化生。人与禽兽。亦然。但其聚得气多。故化生未易。若中土数千里阳明之地。绝去生类。抛荒千万年。则自当有人物化生矣。然以阴阳大数推之。则午会以后。则形化当盛而气化似止矣。

形生于气。气生于形。形复生气。气复成形。形气相禅之理。妙矣。

月中黑影。先儒以为地形所射。如镜子中一物遮住。然以所见验之。多不应何也。若是地形所射。似当随东西。变其形样。而月之出于东入于西。正照斜照。无不皆然。且地在中间。为一块实底物。射去之影。正当圆黑。无错落处。而今看有正黑处。有熹微处。有点点处。又如朝昼之间。日月俱在地上。而其影尤分明。此俱可疑。尝以是推之。日以阳德。月以阴灵。则阳清阴浊。亦理之自然也。月既以太阴之精成质。则不能粹然清莹。其受日光也。有彻底光明处。有光不尽透处。正如明珠之有瑕翳故也。

潮汐水。先儒之论备矣。抑有可备一说者。盖水与月。皆阴之至盛者。故自有相感之理。潮之进退。以月出月入为限。朔之潮为望之汐。望之汐为朔之潮。可见。

日食。先儒说已分晓。但月食未有定论。有以为阴盛抗阳。不受日光。满天星宿。亦以日光所射而有光。月行天上。无缘不受日光。尝窃思之。日入地下。大地皆黑者。地在中间横遮故也。其所遮之影。渐远渐小。至星宿所丽处。日光方尽围映。月是阴质。本在日星之下。阳清而轻。阴浊而重。轻清者在上。重浊者在下。此所以日月有高下。而且月掩日则日食。所以掩日者。以其在下也。朱子亦曰。晦日则日与月相叠。既云相叠则月在下。可知。其所行躔度地面。一点圆晕。犹有未尽者。当望时。日月同入一度。而月不避日。正与相当。则月便为圆晕所蔽。不能受日光。理或如此。朱夫子以为太阳中有暗虚。月为暗虚所射。日本外明内暗。其中固似有暗虚。然日月相望。地在正中。其暗虚。似当直射。地背当中。月之为其所射。难晓。当更思之。若以暗虚所射而无光。则星辰亦受日光而明。其与日正相当处。星辰亦当有一片地无光处而不见有如是者。又可疑。

未有人物之时。理在天地。则在天地之理。即所以生人物之理也。未有天地之时。理在元气。则在元气之理。即所以生天地之理也。从天地人物有形后推上去。则却似理先而气后。从气上看。则却无先后。

理是气之所以然。随气所至。理常含具。故气聚成形。理便在此。此太极之所以无不在也。

动静者气。而其动之静之者。亦非气所能与。须看气何以有动静。

理自平铺自在。只当体认行去。徒想像揣摩不济事。

理之用大。气之用小。

理之用。因气可见。故曰二不立。一不可见。程子曰。以气明道。亦此意也。

理须扩充。然理上无用力处工夫。只在存心二字。心存则理可养矣。

从全体上看。则理却常存。从一物上看。则气尽理亦尽。

理。无形状。无情意。无造作。然却是实有底。理之实有底。于中庸首章命字上。可体认。

盈于太虚者气。而气是生气。具于此气者理。而理是生理也。禀此生气而为形。受此生理而为性。则大而天地。小而人物。微而草木禽兽。何莫非生道也。此仁所以至大无外。而为四德之首也。

性是仁义礼智之总名。仁义礼智。是性之名目。既言仁义礼智。则更无性可名。如数车无车。

满体是性。管摄者心。

方寸。心之形体。虚灵知觉。心之性情。

心者。气之灵。其所以灵者。以其与理合也。

心有主理而言者。有主气而言者。有合理气而言者。若提出一心字。论其本来面目。则终是气上重。虽以理而有知觉。亦不可以知觉便谓之理故也。朱子曰。心者。气之精爽。此主气而言也。程子曰。恻隐之心。人之生道。此主理而言也。张子曰。合性与知觉。有心之名。此合理气而言者也。

理固通贯内外。无有彼此精粗之间。而其所以含具运用者心。则心乃众理总会处。

心者。一身之神明。寓于方寸者。

凡言心则性在其中。若论心性则不能无别。盖心之知觉。与目视耳听一般。视听虽非性外之物。亦不可以视听便谓之性也。孟子曰。心之官则思。官者。不能相通之谓也。心之知觉。果与目视耳听有异乎。此心性不可无分之验也。

曰心统性情。曰心具众理。于统字具字。可见其非一物。既非一物。则自有道器之分矣。合性与知觉。有心之名。则心字本合理气而立名。以性为道。固然。以心为器。却侵过理字界分。分道器。或似未安。当更详之。

在心之理。便是性。故主理而言。则可谓心亦无不善。然自知觉者而言。则知觉是气。气本善。而亦能流于不善。故觉于善则善。觉于不善则不善。善者。固谓之心。而不善者。亦不可不谓之心。如仁心良心之类。是觉于善者。如利心欲心之类。是觉于不善者。盖性为定名而知觉为虚位也。

知理气之不可相离。则分别说亦可。知理气之非一物。则混沦说亦得。然至分别说时。亦须将两个骨子。片片剖判来。

理无形象可言。从物上看。则物之将生。若有所迫而不能已。物之已生。必有当然而不可易者。理也。

理之发。如火燃泉达。气之发。如悍马铦锋。理可以养而充。气可以制而中。

吾之有此身者。何所自也。此身之有动静语默。酬酢万变者。是孰使之然哉。莫非自然之天。而各有其理。非我所能私也。此所以一为私意所梏。则违天悖理而人不得为人矣。

恻隐。仁之端。爱。仁之用。由恻隐可以知仁之固有。由爱可以见仁之真情。

栗谷以非道弘人。证理无发用之意。然论语本意。从修为上说。本非论性情之用也。

合理气有性之名。朱子亦曰理与气合而成性。然栗谷直云性者理气之合则不可。

天地之间。无物无叙。无物无秩。叙者先后之次。秩者彼此之别。叙而有条理。故秩而不乖乱。所以礼先而乐后也。如画字行墨。有先后叙也。点画有彼此秩也。

存心养性四字。孟子七篇中最切要语。然亦非存心之外更别有养性工夫。

省察。只是于一点动处。即加唤醒照管。

敬以直内。义以方外八字。是工夫大题目。

心常存则学自进。

学问之道无他。收敛此心。随事思量。人伦日用之间。莫不去恶从善。不失此理而已。

善者。一于理而无私之总名美号。不问大事小事。只当然处是善。

天地间。只有一个善一个恶。学问之道。只是分别彼此。著实体行而已。智莫大于知善。仁莫大于守善。勇莫大于行善。天下万事。从善而已。大舜之知。颜渊之仁。子路之勇。是已。

善字中字。无地位可言。善只是总括天地间当然之理而赞美之语。中只是总括天地间当然之理而形容之语。

中庸之中。大学之善。是天地间道理大头颅总名。然中是善之实。善是中之美号。

学只是明人伦。欲明人伦。当分别善恶。欲分别善恶。当明物理。欲明物理。当存此心。欲存此心。当自动容貌出辞气上始。

人之一心。众理浑然。体用全具。光明洞彻。自有本然准则。故未发则涵养。使本体自在。已发则省察。使人欲不萌而已。

心要须自收敛自整顿。程子以心使心云者。此意。

心地上。不可著一毫人为。只收敛照管。不使放去而已。

竆理必须究竟到底。然亦当循他自在路脉。旋旋推转去。不可急迫求之。

心须平平地顿放。

持敬之工。至心平气和后方熟。

敬是此心常欲不放之名。

静而不昏昧。动而有条理者。敬为之主也。

动以礼则人自敬。

虽于事物纷至酬酢胶扰之际。而要使静者常存。不使随他去。

下学人事。上达天理。所谓天理。只在人事下学熟后。自然见得所当然而不可易所以然而不容已处。乃上达也。

人于外物轻后。中可养。

心平则理自见。虽不中不远矣。

易同而异三字。为处世之大方。

接物。只当尽在我所当为。在彼得失。本不干我事。

敬以操心。谦以持身。恕以接物。此三字。该尽修己治人之道。

学以正心为主。心正然后修齐治平可言。治以安民为本。民安然后礼乐教化可措。然正心自慎独始。安民自节用始。

逊志时敏。为学之大方。均赋节用。养民之先务。

以向善为心。学已过半矣。以爱民为心。治已过半矣。

欲为学先袪欲。欲为治先革弊。

学以存心为本。治以得人为先。

惟善可以服人。

应事为治。贵在知时识势。取舍变通。不为世俗狃常袭旧之见所挠夺。然后可以有为。

以公心处事则人不怨。

不为利害所动。方可以处事。

赏失其当。则为善者怠。刑得其当。则为恶者惩。

政当先于厚民生。教当先于养廉耻。

教以养民为先。

爱民好贤。可以为治。

保民二字。为王政大题目。仁心为保民之本。制产设教。为保民之事。

皋陶谟知人安民四字。为万古为治之本领要法。德惟善政。政在养民。又为此四字注解。然非六府三事。则皆为虚言矣。

观于孟子论乐正子及大学所引秦誓之言。则用人为治之本。可知矣。

为治之道。去小人为先。小人不去。则君子不为用矣。

取人之道。虽当各取一能。不可求备。然必先观其本原心地所在。行事得失。不必深论也。

为治之道。正己为先。用人次之。养与教。乃其事也。养以节俭为先。教以明伦为本。

人伦明则祸乱无自而作。

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爱民之实事。举直错枉。舍己从人。好贤之实事。与之。谓薄赋敛赈竆乏之类。聚之。谓节财用崇俭约之类。所恶勿施。絜矩是也。明足以察理。然后举直错枉。公足以胜私。然后舍己从人。

不于财货上有絜矩之道。则虽曰爱民。只是空言。

俭约然后可以节用。节用然后可以养民。节用为养民之本。俭约为节用之本。

损上益下。为政第一义。

民之聚散。只决于财之聚散。然所谓聚。亦不必在横敛兴利。所谓散。亦不必在倾囷倒廪。虽税敛正窠。才损下益上是聚。才损上益下是散。只此是国家存亡之机。

读孟子而不知救时之道为政之要。书为空言矣。

一言之善。可以感人心。一事之善。可以振颓纲。

恻隐之心。随事而存。则为政之本。在是矣。

人之元气实。则病不能杀。国之人心服。则乱不能亡。

今日进一贤人。明日进一贤人。今日行一善事。明日行一善事。自然人心服而教化兴。

为治之道。振纪纲为先。节财用次之。兴学校次之。

人君之职在养人。人君之务在知人。

一时未必皆君子。亦未必皆小人。但小人听命于君子则治。君子受制于小人则乱。只看主客之势如何。君子制命。则小人亦可使。

诚心好贤。则野无遗贤。守己以正。则小人自远。

存心明理。学之大纲。亲贤爱民。政之体要。

孟子论王道。皆从大学絜矩章来。

心安行修则学无以加矣。民说教成则治无以尚矣。

种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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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夏。以事入旧舍。守舍奴辈懒甚。庭草不除。园畦不治。又见西墙下隙地。长可寻丈。广才尺许。而杂草乱生茂茁。余惜其沃土空弃。命奴锄去。择所宜种。取蓝草。因雨移之。将以需妇女之求也。夫蓝。染物也。非种之美者。而亦有用之物。则与曩之徒为杂草之场。终归废弃者。其功效何如哉。片土才致人功。便成有用之地。况有菑畬数顷之田。播之以五谷。培㙲之以时乎。惟彼不昏作劳。惟莠桀桀者。为可惜也。

枝谷废池说辛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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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山之下。临大野为村者。枝谷。枝谷之野处势高。不能引水。农人无所赖。古时于谷口。设堰为池。引东西两渠而注焉。水源厚杵筑固。水易锺而亦不渗漏。且行水有节不妄费。故灌注远沾濡足。枝谷之人及傍近居民。执耒而耕于其下者。不知其几。虽大旱。禾苗能免焦枯之灾。水物如螺蛤菱芡之属。亦取资其中。虽余少时犹然。自十数年来。凶荒相仍。农者困益惰。无意修治。虽设监以主之。亦慢甚置之度外。不问如何。以此林木芟刈。堤防穿破。蝼蚁蛇虺之穴。百孔千道。日夜漏泄。人人又各自私恣意取之。破溃水道。亦不复塞。故虽长霖大雨。渟滀如海。不数月便渴。遇旱苗枯。既无所取资。则计没奈何。又操畚荷锸。穿掘其源流所自而倾泻之。呜呼。末世财渴民竆。至草木沙石。并被侵耗。地脉亦不滋润。涓涓之滴。不能滥觞。今不防其泄塞其道。节其出入。只见勺水之利而不思源渴而流绝。又从而汩之如此。其不知甚矣。然则玆池之为废弃荒墟。何足怪也。余因是而窃思之。有主者不患无财用。然其不能节以制度。以至伤财而害民者。殆亦类此。故作说以为戒焉。

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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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有三品。上焉者之于医也。禁于将然者也。中焉者之于医也。及其已然而治之则已缓矣。其下者。操术固已疏矣。而又用智妄施。则其不杀人者鲜矣。知爱身而欲求病之治者。可不审于所择哉。然凡人之智。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必其神奇可喜之迹。有爀然可观者。然后方信之。故其所取者。常在彼而不在此也。夫血肉之躯。本不坚牢。其气冲然甚微。雾露之侵。风邪之感。少失将摄而疾病生。治之于己病。孰若不病而无事于治。惟良医之知其然也。其于气血之强弱。脉理之虚实。盖已审矣。而其所以维持防护者。亦不于其既病。而于其未病。阴阳寒煖之察其候。起居飮食之慎其节。裘葛之备。醢酰之养。各适其宜。而要使外患不干天和。自然根本深固。四大轻安。全其寿命而无夭阏之患。然其为术。既无惊世骇俗有不可测知者。行其无事。视若寻常。又其平居。气息肤革无少损。不见有可畏之形。而常若有朝夕之患。谨谨防闲。不得一肆其志意。则固已疑怪厌苦。而疏间之心生矣。尚何其言之向信乎。嗜欲之任情。寒暑之不戒。而衅蠥生。由微至著。自小成大。阴结阳伏。百病纷然而起。然后破千金阅岁年。仅得无事者。幸矣。而轻信鄙医陋说。一剂之误投而终至灭身者。亦有之。又焉知曩者良医之说。虽若常谈死法。而自有妙理于其间也。噫。曲堗徙薪之策。所以不足用。而焦头烂额。为上客也。天下之事。不独医之道为然。其可戒也夫。

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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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言语。言语者谁也。人有动作。动作者谁也。喜便开口。忧便攒眉。不疾而速。不行而至者。又谁使之然也。神明不测之妙。其自我耶。其不自我耶。其在我而使之能然者。天乎。夫人受天地之气以为形。禀天地之理以为性。而理妙气灵。主宰一身者心。则此心之为天地之心。而我亦天天亦我者。可知也。广大者天而此心与之广大。其可以形气之私局而小之哉。

观夫匠者之攻木乎。刀之削之而圆方形。观夫冶者之攻金乎。钳之锤之而曲直形。圆者方者。生于刀削乎。曲者直者。生于钳锤乎。方圆之者刀削而所以方圆之者。非刀削也。曲直之者钳锤而所以曲直之者。非钳锤也。然则方圆曲直者之随手成形于刀削钳锤之下者。果何自也。其必有所以然者矣。然则方圆曲直之器。虽在于外。而方圆曲直之形。已定于中者。自可知也。人之一身。有视听言动动作百为之节。有若方圆曲直之形于外。虽其神明不测之在中者。至虚至微。而随事著见于日用之间者。自不可揜。传曰如见其肺肝。其可畏也如是夫。

人有耳目口鼻。耳目口鼻。人乎。人有四肢百体。四肢百体。人乎。有耳目口鼻。然后为人。有四肢百体。然后为人。然有人于此。其耳目口鼻。人也。其四肢百体。人也。听其言语。非人也。观其动作。非人也。察其行事。非人也。则耳目口鼻。人而已。四肢百体。人而已。其可以耳目口鼻四肢百体而可谓之人乎。其所以为人者。不在于耳目口鼻四肢百体。而有所以为人者在焉。失其所以为人者。则耳目口鼻四肢百体。只是徒然血肉之块而已。与禽兽奚择哉。

人有恒言。圣则称尧舜。恶则称桀纣。尧舜桀纣。果何人也。傥使尧舜而在者我往观焉。则人而已。桀纣而在者我往观焉。则人而已。彼亦人也。此亦人也。胡然而尧舜。胡然而桀纣也。无他。存其心者。尧舜而已。失其心者。桀纣而已。一心操舍之间。其尧舜桀纣之分乎。

鬼神魂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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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神魂魄。皆从二气灵处立名。然阳伸为神。阴屈为鬼。则鬼神占却二气能然上重。精聚生魄。气聚有魂。则魂魄占却二气本面上重。以阴阳动静分属。则鬼神是动静边物。魂魄是阴阳边物。动者是阳静者是阴。则动外无阳静外无阴。虽不可作两截看。然从名目上相对而言。则阴阳实形也。动静虚名也。动静阴阳。亦岂可谓元无二义也。鬼神固可以兼魂魄。既曰鬼神。则向功用上去。魂魄固不外鬼神。既曰魂魄。则向精华上去。其所以为灵则一。而其所以为彼此之名则自有差别。若都是一物。岂有二名。如人之血气衰。则魂魄亦衰。眼昏而多忘者。魂衰也。体倦而厌动者。魄衰也。随血气而盛衰者魂魄。而鬼神有不可以盛衰论。亦不可谓无少异也。朱子曰。魂魄。是半虚半实底。鬼神。是虚分数多底。实分数少底。朱子固已分别言之矣。

四端七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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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端七情。皆情也。性发为情。则四端固发于性。七情亦岂性外之物也。四端。是理之乘是气而直遂者也。七情。是气之根是理而用事者也。理自直遂。则虽气有以乘载而理为之主。气便用事。则虽理行乎其中而气为之主。此所以有四七理气之辨也。盖以性为主而言。则四七皆不外乎性。以情为主而言。则四理而七气。如主太极而言。则阴阳动静。无非太极之所为。主阴阳而言。则太极阴阳。自有分别。朱子所谓仁是根爱是苗者。朱子语类曰。仁者爱之理。理是根爱是苗。主性而言也。所谓理发气发者。主情而言也。以性语情。则固无性外之情。以四对七。则当下面目。各自不同。今不究极其语意之所至。而互相牵挽。各主一边。主前说者。固有混沦合一之病。主后说者。亦有分别太过之弊。要之主性而言其用。则四七在其中。主情而溯其源。则彼气此理之分。不可乱也。

情是发出底。心是知觉底。原于性命。则自其发出底。谓之四端。自其知觉底谓之道心。生于形气。则自其发出底。谓之七情。自其知觉底。谓之人心。以中庸序文言之。或生于形气之私。或原于性命之正。四端七情之谓也。所以为知觉者不同。方是说人心道心。四七人道所指而立名者差不同。似不可以四端直谓之道心。七情直谓之人心。然无四端则道心无自而得名。无七情则人心无自而得名也。道心不可谓人心中善一边。则四端独可谓七情中善一边耶。人心道心。可相对说。则四端七情。独不可相对说耶。心一也而人道有二名。情一也而四七有二名。不可以人道有二名。为有二心。则其可以四七有二名。为有二情乎。

大抵原于性命者。皆道心。而四端为其总会。生于形气者。皆人心。而七情为其总会。四端之为道心。七情之为人心。可知矣。朱子曰。以智言之。则所以知是非。而是非之者。情也。觉其为是非者。心也。又。曰喜怒。人心也。恻隐羞恶辞逊是非。道心也。

栗谷以四端为七情中善一边。而举本然性气质性为证。然论性论情。有些不同。情是动用流行上说。理自有理之用。气自有气之用。朱子所谓方其在中。混然不可分开。及其既发。则理自理气自气云者。正此意也。非谓四端之发。不资于气。而七情之发。无与于理也。

理者。气之根柢。气者理之财料。混融无间。不可分开。然其苗脉情状。各自不同。故剔出理言时。不可著一点气挟杂说。朱子所谓若是说时则有那不涉气底四德者。此也。

孟子之言四端。本来拈出一理发用处。以明仁义礼智之性。人所固有。终始本末。只是一个骨子。气之乘载与否。亦不必言。

絜矩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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絜矩只是恕。孟子所谓举斯心加诸彼而已者。正说絜矩二字。孟子论王道。皆从絜矩章来。而此一节语。又分明是正说絜矩。盖治天下规模。于治国上已到。于此只可推广此心。使无一夫之不获而已。若曰絜而矩之。则絜字。既当恕字。矩字。又从向外措置上去。殊无馀味。恕非空言。既恕则自有所行恕之事。既以絜字当恕字。又从措置上去。欠精神。且以本章考之。第二节。正释絜矩之义。而反复数段。皆是所恶勿施之意。又下文两引诗。是言能絜矩不能絜矩。而只言好恶之公不公。其大义终始。不出一恕字。以絜而矩之看不得。盖不曰恕而曰絜矩。又有精义。治国章曰所藏乎身不恕。此六字。包得尽八条目。藏字。含格致诚正意。恕字。含齐治平意。又见修身为本。有无尽力量。盖所藏乎身者。不均齐方正。则其所谓恕。亦姑息而已。故于此。变恕言絜矩。矩者。格致以下躬行心得之妙。皆已均齐方正者也。其所举而加之者。其不以在我均齐方正者推之乎。不言矩字。则以一絜字。当恕字意未尽。且或有未必得正之弊。然则矩字。固以心言。然亦兼心中所得而言者。可知。心中所得。即所藏乎身而可以为恕者。朱子答江德功书。可谓明白。然今以本章注解考之。不无异同。又如小注矩心也等说。不啻相左。何也。或有初晩之别耶。老先生非不知有此说。而犹释之以絜之以矩。则此足为一个决案。似不可有他说。偶阅文山集恕斋记。有曰传专言恕者有二。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大学言有絜矩之道。又曰不能竆理正心。则吾之爱恶取舍。未必得正。而推己及物。亦必不得其当。其语意。与鄙说适与相近。故因幷记其说。

理气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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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于太虚者。气也。具于此气者。理也。非理。气无所根柢。非气。理无所依附。有便俱有。本不相离。其所以分开说者。亦剔拨言之。以明其虽于混沦相循之中。而其体段苗脉各有界至而自为一物。非谓可以求理于此气之外也。因其不相杂之故。而以为真若可离。则不几于痴人前说梦耶。盖理非别物。只在此气之中。而为此气之所以然。混沦相涵而自为二物。各有苗脉。而亦不相离。合而言之者。以其本不相离。非拖泥带水也。分而言之者。以其自为一物。非彼此各在也。既知其不相杂。又知其不相离。可与言理气矣。

心性道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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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一身。气以成形。理因含具。气灵理妙。相涵而有知觉。故心字本兼理气立名。虽所指而言者有主理主气之异。既名为心。则理气已兼举。若于其中分别道器。则不但器之为器。侵过理字界分。所谓道亦畸零偏仄。引却气字带来。若曰理气之合则可。若曰有道器之分则或似不可。更详之。

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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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字最难形容。盖非形体。而舍形体。不可言质。只形体之有粹驳者。是精气凝合之际。禀得清则质仍粹。禀得浊则质仍驳。以老先生坏墣之喩。意会而默识之可也。

恶亦不可不谓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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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之禀受此理而含具在此者。性也。理之在清明之气而呈露昭著者。固谓之性。而理之在昏浊之气而不能直遂者独不可谓之性乎。人之性。性也。牛犬之性。亦性也。理绝不同。各自为性而同谓之性。则其恶者。虽非性之本然。而谓之非性。不可也。火一也而燃于脂燥之物者。其光明。燃于腐脆之物者。其光暗。随其所寓之物而明暗不同。亦不可不俱谓之火。则性之囿于气而或至于恶。亦不可不谓之性也。盖性即理也。而可言恶亦不可不谓之性。而不可言恶亦不可不谓之理者。以其理以本体而言。性以禀受而言故耳。

戒惧谨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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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惧是存养。谨独是省察。然存养本兼动静。所谓省察。亦于全体存养中。却更唤醒开眼。存养。似难偏属静。然既动则不得不与静对。而才动便向省察去。故若只言存养。则不可分动静。而若与省察相对。则存养为静工夫。省察为动工夫。故中庸固已分别言之。而集注亦各属动静为解。存养省察。却是横对。朱子曰。太极便与阴阳相对。却是横对。盖以太极与阴阳相对。而又在阴阳中也。

人心之善者。便是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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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端固道心。七情固人心。然谓之四端七情。则是情之直出底。谓之人心道心。则凡知觉之当于义理者。皆道心也。属于形气者。皆人心也。情直出而无情意。故四七不能相兼。心运用而有造作。故人道互相为用。此所以七情之善者。不可谓之四端。而人心之善者。可谓之道心也。

论申明仲益熀理气性情通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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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图上圈。即于下圈中。拈出其不杂于气者。以明太极之至无而至有。非谓太极在阴阳动静之外而别为一物也。若欲就此比论性情。则只就下圈中。离合分开。发明其各自为用可矣。今乃以上下圈。相对分属。则四端之全属上圈而谓之理。其或可也。七情之全属下圈而谓之气。其无得半失半之讥乎。又如上圈曰非无气。则不免有挟杂之失。下圈曰气为主。则失其根柢之所在。而上圈理为主。下圈非无理云者。语却烦絮。此皆未稳。至其阴静之理为性。阳动之理为情等语。亦未可知。性情虽当分属动静。然理兼动静。性是动静之理未发时名。情是动静之理。已发时名。岂可但以静之理为性。而动之理为情乎。且阴静之理为性。阳动之理为情云者。以四端而言也。阴静者为性。阳动者为情云者。以七情而言也。然则四端。以理为性。而七情。以气为性耶。断论中气质七情所包之理以下所云。又不能无疑。四端七情。皆是已发。则一理一气。已有定形。诚不可以此包彼。夫所谓性。乃此理之含具在此气中者。理不包在气质则本不得名为性。气质所包之外。果更有所谓本性乎。兼气质而谓之气质之性。挑出理一边而谓之本然之性。若以气质所包之理。谓非本性。则所谓本性者。为悬空独立之物耶。盖性之发为情。性本一也。则情岂有二。而有四七理气之分者。其发用之际。或理自直遂。或气便用事。随其主张而辨别彼此。岂以情有二名而有若性有二本者然耶。图意。本欲发明四七之各有苗脉。以破理气合一之病。初非不好。但推之太过。殊无馀味。而其阴静者为性之说。则几至反以气为性。毋乃矫枉过直耶。理气虽是二物。而本自混沦。有难分开。于其不相离处。辨别出不相杂者。然后可与言理气矣。

太极图五圈。皆凑泊在阴阳圈中。上圈。乃于下圈中挑出。以明其混沦不可分开之中。亦各自为一物。恐不可相对分属。盖下圈中太极。终始自在。上圈固是理。而下圈不可专属气故耳。

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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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朝党论。始于宣庙初。垂今几至二百年。愚夫愚妇。亦知以此亡国。而无一人痛哭流涕。开诚心布公道。思有以消融保合。以为祈天永命之本者。人心陷溺。亦关世运之盛衰。而固不容人力于其间耶。我东。环海为国。自为声教。非外寇邻邦相呑之国。壤土偏小。风俗淳厖。自非大乱之世。亦无割据内讧之患。故以新罗之规模朴陋。丽氏之政法无纪。犹能享国久长。厥历年或千年或五百年。况我朝肇创宏基。以礼为国。儒先辈出。文教蔚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伦。皎如日星。而列圣相承。仁深泽厚。其所以结于人心者。固盖有东方以来千一之会也。内无执命之权臣。外无跋扈之强藩。其不拔之基。难犯之势。虽亿万年。永保民可也。奈之何人心狃于久安而无经远之虑。士习溺于文弊而少浑厚之风。始以彼此之异意。闲立议论。终以务胜之私心。转成嫌隙。如水益深。反复沈痼。驯致至于不可救。可胜痛哉。若本其始而论之。则误事之责。西固难免。而激成之端。东实有焉。齐楚得失。不必可言。然亦初非有立党相攻仇视逞憾。以贻祸国家之意。而一种毒螫之辈。浮躁之类。喜乱乐祸。噂沓其间。互相倾轧。以快目前之恩仇。抉摘瑕缪。以为陷人之阶梯。而杀戮之祸。又从而作矣。不论是非而以同异为贤愚。莫问邪正而以去就为祸福。于是而所谓士大夫之趋势嗜利顽钝无耻之类。相与俯仰于寒煖之间。浮沈于风波之中。立脚歧头。观其势之所在而为钻入之蹊迳。媒进之奇货。一以济其所欲为心而不复知有廉耻。则君亲为弁髦。公议为籧篨。而朝家存亡休戚。不啻若越䅐秦瘠矣。传子传孙。次骨铭髓。以为是固当然者。而以至乡曲间所谓以士类为名者。亦且闻声吠影。相率而起。一彼一此。走东奔西。添薪于扬汤。决堤于横流。以助成其势而为祸滋酷。嘻嘻甚矣。是亦不可以已耶。上下相蒙。风俗已成。甚至官司胥吏村巷儓隶之类。亦且无一人出于色目之外者。各怀异意。随事背立。判一身为异体。分一家为胡越。百怪并作。万事溃裂。国家之势有若枵然空器。外面看覰。虽似全完。衅生隙成。已作三片四界。傥触一手。将漓然分解而更无可为矣。危亡之祸。迫在呼吸。而犹恬然虑不动于耳目。愈往愈甚。益成厉阶。祖宗神灵。何负于渠辈。而三百年宗祊。毕竟从此辈人手头坏了也。此有识之士所以仰屋流涕。闭户跧伏。宁为一世之弃物。而不欲与之同驱并迹于流波浊浪之中者也。呜呼。习俗之移人。有如洪河巨浪腾倒而不能自止。掬土只手。将无以补塞于万一。则亦岂无一人怀抱利器。隐忧永叹。以世道为心者。而终亦坐视其败而已。悠悠苍天。此何人哉。

韩久庵揲蓍辨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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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久庵揲蓍辨。刻意精思。语有条理。非凡儒浅学粗解句意者所可得其仿佛。固不可轻议。然朱夫子一生精力。尤在此书。折衷群言。阐微正讹。莫不有自然法象。岂去就之际。理有所未明。文字之间。义有所未察也。今韩说。宛转说去。义亦粗通。然恐有见于名目分数之间。而未及融会于大义所关也。盖天地之间。只有阴阳动静。因动静之互根而卦以之立。自动静之次第而数以之生。卦为数之体。数为卦之用。此所以卦必拟数而通其变也。然天地之化。生生不竆。往复循环者。只此一岁之运。而数之全体。即此而在。先天图六十四卦。亦一岁之运。大而元会运世。小而月日辰分。皆从此推去。故其拟数求卦之际。法象自然有相应之妙。分二以下是也。四营成易之中。天地人四时闰馀再闰之象。已无不具。经文所言。亦举此以明其揲蓍挂扐成卦变爻之法。自相吻合于天地流行之数。而初非人力之所为。非为以闰月定四时而设。闰月定时。自在其中。则何必以此为主。拘泥硬说。屑屑求合于积分成闰之数而已耶。数只是阴阳动静之数。无往而不相值。其所为说。随处不无相合者。然其主意所在。不如此也。所见既有偏主。故自馀诸说。亦多差谬。使朱夫子已定之说。无一完存。看书解义。恐不可如是自主私见。必求别立门户也。天地以生物为心。而人为生物之主。人者。天地之生道也。天地间。化化生生。何莫非人道也。无人道则天地之化息矣。既有天地。则便有人道。故分二之后。又挂一以象人。然一变有两仪之象。两仪始分之初。人道已具而向下化化生生。莫非人道。故还去。亦犹五十去一。以一无不在也。二变有四象之象。三变有八卦之象。四象既立。八卦相荡。三才合德。造化流行。三画成卦。本象三才。亦可见。故不去。以见天人合一之妙。或去或不去。初非本无意义。而只出于本数之盈缩也。合天地人之数。以分奇偶之体。明动静之用者。挂扐而归奇。有象闰之象而已。则并计为数。又何可疑也。四营则并分二五岁。自挂以下者。天地设位。易行乎其中。岁运之往来。万物之化生。取象于挂一以下。亦自然之理也。郭子之法。久庵既从。后二变不挂之说。则嫌其阴阳变数多不合。反以图说为疑。以为以阴阳虚实饶乏。反复论辨。仅乃得通。而亦不能无惑云。所谓数。果在阴阳虚实饶乏之外乎。求之于阴阳虚实饶乏之间。而有相符之妙。则所谓自然有许多通透者也。况其分合进退。自然相符。而初非出于人力之安排乎。犹以为不能无惑。则吾不可以知也。盖韩公之所以必从不挂之说者。因经文五岁再闰一款语意简奥而有此见解。一篇主意。都出于此。然四营成易。既是通例。而四营之中。为扐者再。故曰再闰故再扐。所以明一变之中有此再扐者。以五岁有再闰也。一年是一日之积。十二万九千六百年。是一年之积。一爻是一变之积。三百八十四爻。是一爻之积也。日既无今昨之异。则变岂有前后之殊耶。四营成易。必无异同也。一变既有再扐。而三岁一闰。五岁再闰之象。又节节相符。则何必更求六十朔六十日。逶迤以求合耶。且一以象人。四以象时。奇以象闰。而五节应五岁。再扐应再闰。各各相对。自有其象。何可舍此一变中自有之再扐。而以后二变之四扐。为再扐也。而后挂云者。分二之后变化。自挂一始。挂一。乃每变更端之凡例也。举一挂字而向下。二三变之自如前法。可知。盖言初变既毕。后又当挂一以更端也。又以十八变成卦。为小成之卦者。赚却下文八卦字。而其实有不然者。揲蓍挂扐。本所以求六昼卦。故自干之策以下。皆以六画卦而言。于此举其始终。以结上文之意。所谓八卦而小成云者。亦言此六画卦自八卦之小成云尔。盖以小成对成卦而推本言之也。分易与变为二。则未知此易字。缘何立名也。非以变易无常耶。易是变变是易。易是变之名。变是易之实。且既曰易则四营皆在其中。其可分而为二乎。四营成易而变在其中。朱夫子所谓若说易之变则不可者。此也。固不可分先后。况以分合进退言耶。围四用半之说。阴阳变合之数。自然无不相值。虽以过揲言之。亦无不合。然非本义所在也。旧说已备。姑且不论。虽以径一围三用其全。径一围四用其半之说。推之。阳以一为一而去一以为径。阴以二为一而去四以为径。用其半则二。而二则径一也。又以围四为二则八而去四。四而用其二。无非用其半也。复何疑乎。至以其过揲断六七八九。则于此见此老骎骎有好异之病矣。九揲六揲。人孰不知。先儒说。亦已详备。而遽以此为断。则已见其疏。至以为不必以挂扐参错于其间云。则尤可谓失之轻易也。挂扐。是阴阳变化妙用发见处。立爻定卦。皆以此为主。如观梅占。八八除之。而用其馀定卦。六六除之而用其馀定爻者。皆此也。盖归左。天数也。归右。地数也。三才合德。阴阳相推。而奇偶生动静见。至简至约之中而至精至妙之理具焉。其可以挂扐为馀分。而归之于积分成闰而已耶。大抵韩公之学。初无浸灌义理之工。而多出于强探力索。故其发为议论者。明白剀切。往往有至到处。而亦无馀味可咀嚼。又论理不如论事。节目虽详。大原未甚明了。不但此一篇为可疑而已。惜哉。

数无往而不相值。而必以挂扐为主者。天地之数四而本一。而挂扐一便兼四。过揲以四为一。挂扐一以兼四。为数之总会枢纽。故挂扐包贯得全数。而进退变化。皆从此出。如老阳十二。以四乘之而用其全。老阴二十四。以四乘之而用其半。少阴二四。以四乘之而用其全。一八以四乘之而用其半。少阳一四以四乘之而用其全。二八以四乘之而用其半。皆四十八。盖老阳挂扐十二。为四象之主。有以总领少阴以下。故其数皆不出十二。而全数无不相应。少阴以下。阳用其全。阴用其半。皆十二。且如六七八九。皆得四之一。而领得过揲之数。四十八全数。亦在其中。此挂扐所以为主也。今曰不必以挂扐参错于其间云。则不亦疏脱乎。

丽史汇纂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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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史传僻陋。先辈多病之。洪木斋作提纲汇纂等史。爬梳烦秽。洗出头面。足可为敦史。但汇纂中本纪一款。有不能无疑。盖木斋以史法必有本纪世家。史体乃备。于是变旧史。以纪为世家。鲁本侯爵而春秋称公者。夫子鲁人。故有致隆之义而然也。则旧史。以纪系号。去本字以别之。似得此义。既是东史而为世家。亦恐未安。又取宋以下人君事有交关我国者。立本纪。然今以其书考之。在凡例中者五帝。而惟金太祖元世祖两本纪。在卷首。他无有焉。岂以金元时。我国有同内服事迹。自相参涉。而其馀一事两事。仅见于史纪中者。于本史。有龃龉难合者。故郑重而未及成书耶。此则不必可论。而试以春秋论之。春秋。是鲁史。故夫子虽以尊周为本。然犹以鲁系年。而天子之事。各因事附出。今丽史。亦当以丽为主。盖与中国之史。并附外国蛮夷。以著一统无外之义者。体例自别。本不可包得本纪。若有本纪。则是天子之史而非东国之史也。且如金太祖本纪。亦自未安。元史。以金与宋分作两本纪。金史。成于元。而元实接承于金。亦难遽绝其统緖。而宋自是中夏之主。固当有本纪。则为此曲笔者。容或可议。而古人已讥之。元承宋緖。为天下主。而丘琼山犹绝之。况金本窃据中夏。而宋之正统自在。则今于凡例更张之际。又立本纪。许其为天下主。恐未可知也。至以东史言之。金本女真小部也。服事我国。及阿骨打起。丽朝君臣。犹以作兄弟之国为耻。其深绝之意。亦可见于泛海请医之事。则偏邦势弱。乃反臣事者。非其本心。而今以丽家列君为世家。系之阿骨打本纪之下。有若我国与彼本自一类而固当为臣仆者然。本纪有无。亦姑不论。只此一事。其所系尤大。盖我东虽僻处海隅。地形则与中国体势相似。天文则与燕齐星宿同分。以至人才物产运气兴废。无不一与之相符。诚海外一中华。与彼自非种族。又箕子以中夏圣人。惠然来临。创开文治。礼让之俗。忠顺之风。著于天下。亦与他外国自别。不幸与羯胡为邻。动辄为其所㧖。故虽不免待之以羁縻。事之以皮币。然今作一部东史。而中夏帝王无一见出。乃以金元本纪。为开卷第一义。而便作一个统属。使东土数千里封疆。受其黯暗而将无以自解于天下后世。则非细故也。以木斋邃学高识。于此大义例。必有定见。昧陋末学。岂敢妄议。而不敢强其所疑。姑记所见如右云尔。

后得全文。金本纪。移入外夷附录。乃知晩年改正者如是。而本纪之名犹在。又不入于凡例中。辽本纪。变为契丹传。则金本纪。亦当为女真传。或未及修改而然耶。未可知也。

朱子曰。某尝作通鉴纲目。有无统之说。既不是他臣子。又不是他史官。只如傍人立看一般。何故作此尊奉之态。偶见朱子此说。正好参证。故并录于下。

家礼大小宗图下注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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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礼大小宗图。宗子只得立嫡注。乃朱子语类中语。其所谓亦立庶子之庶字。是单指妾子。观于庶长及无嫡子等语。亦可见也。虽庶长。此庶字。若并指次嫡。则次嫡有长于长嫡者乎。无嫡子。此嫡字。若单指嫡长。则当曰嫡子死。而今曰无嫡子。可知此嫡字。并指次嫡以下也。盖此语。本因章惇误引封爵令同母弟之言。以明简王虽与哲宗同母。既皆庶子。则不可与封爵。令同母弟混称云尔。盖以封爵令同母弟。本指嫡子故也。其下又云。章惇殊不知礼意。同母弟便须是皆嫡子。方可言既皆庶子。安得不依次第云者。语意尤分明。左传穆叔曰。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择庶子年长者立之。年均择贤。○又左传。王后无嫡。则择立长。谓庶子也。则此上下三庶字。皆指妾子。初无次嫡以下混称之意。眉叟引礼说。而乃以次嫡妾子同号同母弟。以其地近于长子。故同号庶子。以严其分。以有长子也。然至其正名之际。不可混称。故谓之次嫡。○左传。凡太子母弟。公在曰公子。不在曰弟。凡称弟。皆母弟庶子。不得称公弟。言之者。何也。今细观其所引礼说语意。则首释庶长二字。次释庶子不得立五字。若曰次嫡妾子。其不得立则同。而独曰庶子不得立云者。以其无嫡子。然后方立庶子故也云尔。非谓此庶子字可兼得次嫡以下也。又尝见申拙斋湜家礼谚解。其同母弟字连上亦立庶子为句解。有若所谓庶子乃是同母弟者然。所谓世子之同母弟。此引封爵令同母弟。以明章惇误引之非。观所谓字。可见申解同母弟下著匕吐者误。当著飞卩吐无疑。毋乃此注只截出得半上。且其语句聱牙。而如封爵令语类及宋史本传诸说。未及细考。以致偶失照管耶。议礼时。孝庙不为庶子之证。未有若此注之切近明白。而尝见湖儒及馆儒侵斥岭疏中反引此。以证其说。心窃怪讶。不意先辈亦有此见解。礼意之难明。有如是夫。

庶子庶妇主丧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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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丧曰。凡丧。父在父为主。又曰。父殁兄弟同居。各主其丧。注。各为妻子之丧为主也。家礼立丧主条。朱子曰。父在子无主丧之礼。此则初无分别嫡庶之意。而丧服疏曰。天子以下至士庶。皆不为庶子之妻为丧主。庶子为父后者之弟小记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注曰。舅主嫡妇。故嫡子不得杖。不主庶妇。故庶子为妻可以杖即位。又曰。父不主庶子孙以杖即位。此则庶子庶妇。父不为主。两说迳庭。沙溪备要。亦未有定论。然高氏家礼讲录曰。丧主名同而实二人。眉叟亦曰。丧有主丧。拜宾之礼。子不得越父而为主祭。则舅尊而祭卑。许亲者为主云。以此言之。则拜宾及丧中凡事。不论嫡庶。父皆主之。此父为主之说也。如朔奠虞卒练祥。惟嫡子嫡妇父主之。而庶子庶妇。夫若子主之。此父不为主之说也。然则讲录所谓二人以此而言也。凡丧父为主。注。与宾客为礼。则宜使尊者。○眉叟曰。题主既舅主而妇名。则祠堂之礼。当以舅告。如父告子为得。○题主曰。子妇某封某氏。或曰亡妇。

父在母丧缁服变除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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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在母丧。礼无缁服。除在何时之文。盖既禫则无服。然心丧在身。不可纯吉。寒冈曰。父在母丧。十五月禫讫。只有心丧。为母心丧期服之制。用家礼之禫服。以循世俗之成例。无不尽之感。淡黑布网巾。恐骇俗。○退溪曰。玉色衣无乃可乎。又曰。禫服以终丧。乃心丧已成之例。或曰宜著白布衣。○甲戌事目。禫而黑笠黑带白衣。○以此数条观之。亦可见缁服。是心丧未除前恒著之服。非有变除节次如衰服之有渐杀也。故用缁服。乃非服之服。而丧尽则自可除也。愚伏答人之问。虽以为用白衣带。仍戴缁笠。翌日改漆。似为得宜。然既曰似为。则其不以为正当道理。可知也。缁是变凶趋吉之渐。释缁还白。似非丧事有进无退之义。以白衣带致齐。因以行事则可。以为变除节次则似不可。且翌日戴漆。亦无节次。以似为得宜。迁就为说者。其或以此耶。盖缁服。既为心丧之服。而再期虽过。心丧犹在。则与其变除于心丧未尽之二十五月。毋宁变除于心丧已尽之二十七月乎。且缁服。但不纯吉。非若衰裳之可渐杀。再忌只是忌日。非若祥禫之有节次。而再期复吉。既无明文。则从其远月。实恐无害于从厚之意也。姜硕期问禫祭不可再行于二十七月。则当于何日复吉耶。礼有吉祭复吉之文。亦仿而行之耶。沙溪以为得之。礼。禫祭虽竟尚纤冠。吉祭后。无所不佩。眉叟妻丧时与子书。有二十七月释缁告辞。此似得礼意。但主既祔庙。祭又无名。依过时不禫之例。设位哭除。或不悖否。若行朔望奠。则因此即吉。亦好。近见金慎独疑礼问解续。已有此说。

国丧卒哭前废祭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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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丧卒哭前时祭。不可论。如节祀及墓祭之类。老先生已有定论。以为墓祭虽不可上墓。似略设素馔于斋舍而行之。庙中节祀则无官者或可略设。然五礼仪时王之制。公私祭祀。一切废停。宗庙山川。亦皆废而不享。而后来诸贤之论。又皆以为不可行。古今异宜。废之恐无疑。而国制。君丧之服。前衔士庶无异。眉叟所谓不可以同宫异宫论。又不可以有官无官等分云者。亦似得之。但忌祭。寒冈以为亦丧之类。略具暂设云。其他先辈。亦不能全废。盖忌是丧之馀。而情理亦难虚度故耶。眉叟以为奉先之礼。不可苟且。忌亦不可举行云者。语虽直截。近来好礼之家。单献用素。不为虚度而已者。恐无害义也。且如练祥二祭。以寒冈丧之类之说推之。似可行。然寒冈当戊申大丧。既废祭。而后来眉叟沙溪。亦皆以退行为宜。盖练祥。是丧中变除大节。与忌日不成祭礼而只略设素馔一哭而已者不同。既不可行祭礼。又不可废祭礼。而苟率强行耶。且国俗既皆退行。则礼之有无。亦有不必论。

西厓先生小祥。在宣庙葬前而设行云。或云朝家许卒哭前行练祥二祭。庚戌国丧时。江右士夫家多行之云。姑未可知也。

近日朝家行会。亦于国丧葬前。许行忌祭墓祭等事。遵而行之似当。葛庵文集

父死服中父未葬而先葬祖者受服与否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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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循曰。父死未殡。服祖以周。则父死服中者。嫡孙似不可遽代其服。而老先生前后所论。皆以为不可不服者。既有嫡孙。则祖丧或葬或虞祔祥禫等礼。不可无主。而其所受之服。亦只代其父。行其未毕之礼而已。与承重之服礼意。略有差间故也。宋朝制令。有父死服中而在祖葬前。则葬时受服。小祥前则小祥时受服之说。而不论父葬前后。老先生亦无分别葬前葬后之意。以此推之。则父葬前先葬祖者。代受父服以行事。恐或无害于义也。祖丧未终而父死者。子于葬前。不可即代其衰云者。以凡例丧中而言。若葬若虞祔。则为祖葬祭告两殡受服行事。与父虽在。有故而使其子代行之意。疑若无异也。况葬时则题主一款。尤为难处乎。

握手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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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手。先辈未有定论。今以家礼考之。一端向上之说。终始可疑。老先生所谓势不便顺者此也。若先后齐揜后。先揜之系始绕。掔出于后揜系之内。因向上自贯。则后揜之系。在先揜系之外。向上时为先揜系所压。稍似稳便否。有言先以一端之系。绕掔一匝。自贯后一端之系。亦绕掔向手内。转出手表。又自贯向上。拘中指。则先后皆一匝。恰恰齐整。其说亦似有理。而终未知如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