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屛谷先生文集
卷六
作者:權榘
1797年
卷七

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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謾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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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虛空裏都是氣。

一氣充滿無空隙。如扇子之生風。爐鞴之鼓風。皆擊搏此充滿之氣生出來也。人在氣中。如魚在水中。魚之呑吐出入者。水也。人之呼吸往來者。氣也。

天地之間。無非生氣。生故常動。如密室無風之日。毳毛蠶絲之輕脆者。投之空中。則自能騰上。搖颺不定者。乃氣之動使然也。故氣聚則能運動。蟲豸化生之類。亦可見。

上自蒼蒼。下至地上地下而無不通貫者。天也。但日月星辰。在氣之掠過地面勁迅處。仰而可見。故對地而曰上天下地。

天氣輕而上浮。地形重而下墜。天占卻上一邊。地占卻下一邊。其間自成一大空隙。二氣自相往來。交感而造化生。

天地之間。水氣最盛。其色正黑。日月星辰。光曜迭代。故本色不存。惟於夜半暗室中可驗。

天常動而不靜。地常靜而不動。內氣卻爲外氣所包住。亦各自有動靜。而力量亦有限極。故動之極則如彎弓臨滿。更去不得。收斂而復靜。靜之極則如蓄物過底。包羅不得。發散而復動。一動一靜。其機自爾者。勢也。蓋氣無一刻停息。動之極則便靜而爲陰。靜之極則便動而爲陽。天是陽之動。地是陰之靜。然亦各有動靜。天氣上升。地氣下降。天地之靜也。天氣下降。地氣上升。天地之動也。

陽氣自下而上。陰氣自上而下。如草木之津液。春則自根而向枝葉。秋則自枝葉而歸根。且如春則下隰之草先生。秋則高山之葉先落者。以此也。陰陽是一氣聚散。散者不得不自內向外。聚者不得不自外向內。然其機緘卻在裏面。○先天震之一陽。自東北而極於南者。陽之自下而上也。巽之一陰。自西南而極於北者。陰之自上而下也。後天坎之一陽。生於坤中。陽生於下也。離之一陰。生於乾中。陰生於上也。

濕氣鬱則煖。煖氣鬱則濕。故積薪濕則有煖氣。煙堗熏則有濕氣。亦陰陽互根之妙也。

氣至健。旋繞大地。扛得不墜。震於地中。盪撓山嶽者。皆氣也。地之在氣中。如物之在水中。物在水中。水無不透。地在氣中。氣無不貫。至如金石之至堅。亦莫不通貫在。

陰陽是一氣聚散。觀於水。尤可曉。凝而爲氷則靜。解而爲水則動者。一水也。

氣靜則成形。形動則氣行。此氣化形化之所以反覆相因而造化無竆也。

以人言則四肢之能運動。目之能視。耳之能聽。口之能言。心之能知覺。是孰使之然哉。氣是靈底物。故聚而成形。則自能如此。至如鳥獸蟲魚之自能運動。草木之自能滋長。亦莫非氣之靈也。

形化者。各因其種族而生。似無與於天地之氣。然卽此所聚之氣。自是天地之氣。而流通無間。充貫自在。其氣之感。聚於此形之中者。各以其類。如鑄銅鐵爲器。各因匡郭。而肖其形。氣是財料而形是匡郭也。

氣有動靜。非以動靜而生氣也。但陰陽之名。以動靜而立。故曰動而生陽。靜而生陰。然氣之有動靜而其機自爾者。理爲之主故也。

水一火二木三金四。四行之生數。而爲土之生數者二。水六火七木八金九。四行之成數。而爲土之成數者三。生數陽而有地二之象。成數陰而有天三之象。亦互藏之義。而土之爲四行委氣者。亦可見。

天一生水。地六成之。地二生火。天七成之。以下是五行生成所得之數。非生出次第也。生一時已有地六。生二時已有天七。

天一生水。地二生火。天三生木。地四生金。天五生土者。氣化也。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者。形化也。氣化者。陰陽相交而成。形化者。五行相嬗而生。先天八卦。五行相錯而成。後天八卦。五行相循而生者。以此。

萬物皆生於水。故生者皆得水數。一得一而生火。二得一而生木。三得一而生金。四得一而生土。皆成於土。故成者。皆得土數。一得五而成水。二得五而成火。三得五而成木。四得五而成金。五得五而成土。但水。以單一而生土。以兩五而成者。生主於陽而成主於陰也。

五行生剋。必須中適而造化成。土之所以居中者。損有餘補不足。以成造化之功也。蓋五行相剋。金水之克木火最酷。滅盡傷夷而後已。故土居中。有以隔斷其衝射之氣。東爲生物之方。而水太盛則木反漂流。故制北方之水。西爲成物之方。而火太盛則金必銷鑠。故泄南方之火。且寅申。爲陰陽進退之限。生成用事之地。而生者。氣至而主於進。則艮土居東北。制其太過。成者。氣反而主於退。則坤土居西南。補其不足。此土之所以主生成之權也。如木之克土。穿破而已。土之克水。隄防而已。故無間隔。火之鑠金稍酷。故坤間之。

水生之始而木生之終。火成之始而金成之終。然生者相生。而水太盛則木反漂流。故土居中而克制其太過。生者順則逆而克之。成者相剋。而火太盛則金必銷鑠。故土居中而生養其不足。成者逆則順而生之。艮之居東北。坤之居西南者。此也。東方木克艮土。艮土克北方水。逆而克之也。南方火生坤土。坤土生西方金。順而生之也。

土之寄王於四季者。土氣於四時無不在。四行各當時用事。則其氣有所抑按。及其前者旣衰。後者未及盛。而始能發用。辰戌丑未之各處四方末位者。以此。然惟未土。繼火而最盛。故能生金。水衰於丑。火衰於未。木衰於辰。金衰於戌。且四行或養或藏或帶。皆未及盛。水火。氣之始形而質未及成者。故行必附物。滅便無跡。又火能熏而水能潤。於物無不熏潤貫徹者。以此。

天地間。有形之物。皆五行之質也。無形之氣。皆五行之氣也。

五行相剋。水之滅火最酷。蓋火之爲物。陰在內而縮。陽在外而發。內外不相入。而陽爲無根之陽。故爲盛陰所掩而內外相薄則滅絶無遺。

火動物。附物而不能離。水靜物。流下而不能止。亦陰陽互藏其用之妙。而木必分析。金必團合。而後入用者。陽散陰聚之理也。

天是積氣。本無形質。然其旋轉掠過地面處。卻勁迅橕緪。日月星辰躔度。正在其中。上面益輕淸而飄疾。下面益重濁而遲緩。

天外又是大氣。動極復靜。包住天地。天之所以橕緪不散。運轉不息者。以其內外俱靜。自有所激射。此亦陽一陰二之驗也。朱夫子以謂氣外更須有軀殼甚厚。所以固此氣雲者。以此。然亦非實有軀殼。氣靜而已。

天地亦一物。大氣混淪中。卻有此天地。與天地中化生此人物。無異。天地。卽其成形之大者耳。

露者。天地之生氣滋潤濃滴者。不論四時晝夜皆在。但見日則晞。遇寒則凝。故惟夜及春夏有之。又不必自上而下。如盛夏日暮時。隨其受陰處。已有點珠在草葉上。可驗。先儒以露爲金氣。以金能生水。然自是水氣。蓋生氣本濕故也。

風自火出。火因風起。雲自水出。水因雲生。以類相感也。

雲者。陰之感於陽者也。陽氣薄則消生於水者也。風者。陽之激於陰者也。陰氣和則止生於火者也。

陰陽相交。二氣調和。則爲雨。陽氣勝則爲雲霧。而雲氣和而霧氣戾。陰氣勝則爲雪雹。而雪氣和而雹氣戾。雲。陰之凝聚而未出地者。卻爲陽氣所驅。飄揚而飛騰。若陽氣戾而不和。則沈散爲霧。

雹。強陽遽爲陰沴所包住。倏然成冰。陰掩陽則生水。而陰氣偏勝不和。故結而爲冰。且下雹時。必有顚風。蓋陰氣𱹖盛。陽之擊搏猝急故也。雹。陰陽之氣俱戾也。

陰氣伏地而爲陽所感。則雲騰。出地而與陽爲敵則風生。充塞太虛。陰陽交感則雨下。相搏則䨓發。

虹是雨氣。然方雨時。陰陽之氣。流布和散。及其將收。則餘殘之氣。卻未盡消。倏然聚而成質。日色斜照有光。先儒以爲散了雨氣。然凡物之有形可見者。皆聚而成。

陰在下陽在上。而陰有以抗陽則盛陽擊搏而䨓發。陰在上陽在下。而陰有以壓陽則伏陽盪撓而地震。在天爲䨓霆。在地爲地震。皆陰盛所致然。陰陽順其位而動者動則爲常理。易其位而靜者動則爲災異。且春夏。陽在上而陰在下。秋冬。陰在上而陽在下。故䨓霆發於春夏而地震多在秋冬。

動靜互伏。以天地言之。則日月星辰。動中之靜也。水火人物。靜中之動也。

陰陽互相爲根。而其消長亦有漸。天地亦無頓然消磨頓然開闢之理。故後天地將闢之陽。已生於前天地未消之陰。前天地將消之陰。猶存於後天地已闢之陽。則後天地已闢之後。亦似有前天地未消之物。如水磨石蚌蛤殼之類在高山者。先儒以爲前天地之物者。其理或然。但物之有形者。皆有終始。天地猶不能常存。況微物乎。此不能無疑。

天地亦元氣中一物。天地有終始。而元氣卻常存。天地之開闢。只是此氣之動而陽。天地之混沌。只是此氣之靜而陰。一陽一陰。往來無竆者。亦必有所以然。

陰陽。元無頃刻齊整幷立之時。那一邊長則這一邊消。此一邊重則彼一邊輕。若軒輊之互相低昂而不能止。此造化之所以無竆也。萬物皆從陰陽推盪中化生出來。陰陽消長之妙。於日晷長短最可見。晝漸長則夜漸短。夜漸長則晝漸短。無一時一刻相似時。大抵極長則還短。極短則還長。推之一年一元。無不皆然。

陰陽盛衰。首尾相接。無有間隙。其盛處便是衰處。其終處便是始處。

鬼神二氣。卻被此理襯貼起來。自能流轉活動者。似若有知覺意思。

鬼神。當於理氣際接處細看出來。氣之能然者。謂之鬼神。而其所以能然者。理也。

二氣。旣屈而伸。旣伸而屈。往來不竆。感應昭著者。是鬼神。然其主張根柢。使之能然者。皆實理之所爲。故曰誠之不可掩。如此夫。

鬼神從功用上說。魂魄從精華上說。魄能持載。魂能運用者。皆鬼神之爲也。

魂是魄之氣。魄是魂之質。自相依附。故魄充則魂盛。魂消則魄敗。魂魄交則生。魂魄離則死。魄是凝定底物。魂是動用底物。魄須振發。魂須斂養。人猝遇驚急事。氣震不定。謂之魂飛。面無光色。謂之落魄。萬物化生。皆從一氣中稟受來。然派分類別。有萬不同。故稟受不齊。形色各異。人之氣。非物之氣。物之形。非人之形也。雖以同類者言之。亦不盡同。各有苗脈。生來生去。自相界接。此所以子孫精神。可以感格祖先之氣。而神不享。非類者也。只如桃杏之類。其花葉之形。甘苦之味。隨種各異者。以其原初受氣。亦自別於一類之中故也。

草木有無種而自生者。各因其土之宜而化生。人與禽獸。亦然。但其聚得氣多。故化生未易。若中土數千里陽明之地。絶去生類。拋荒千萬年。則自當有人物化生矣。然以陰陽大數推之。則午會以後。則形化當盛而氣化似止矣。

形生於氣。氣生於形。形復生氣。氣復成形。形氣相禪之理。妙矣。

月中黑影。先儒以爲地形所射。如鏡子中一物遮住。然以所見驗之。多不應何也。若是地形所射。似當隨東西。變其形樣。而月之出於東入於西。正照斜照。無不皆然。且地在中間。爲一塊實底物。射去之影。正當圓黑。無錯落處。而今看有正黑處。有熹微處。有點點處。又如朝晝之間。日月俱在地上。而其影尤分明。此俱可疑。嘗以是推之。日以陽德。月以陰靈。則陽淸陰濁。亦理之自然也。月旣以太陰之精成質。則不能粹然淸瑩。其受日光也。有徹底光明處。有光不盡透處。正如明珠之有瑕翳故也。

潮汐水。先儒之論備矣。抑有可備一說者。蓋水與月。皆陰之至盛者。故自有相感之理。潮之進退。以月出月入爲限。朔之潮爲望之汐。望之汐爲朔之潮。可見。

日食。先儒說已分曉。但月食未有定論。有以爲陰盛抗陽。不受日光。滿天星宿。亦以日光所射而有光。月行天上。無緣不受日光。嘗竊思之。日入地下。大地皆黑者。地在中間橫遮故也。其所遮之影。漸遠漸小。至星宿所麗處。日光方盡圍映。月是陰質。本在日星之下。陽淸而輕。陰濁而重。輕淸者在上。重濁者在下。此所以日月有高下。而且月掩日則日食。所以掩日者。以其在下也。朱子亦曰。晦日則日與月相疊。旣雲相疊則月在下。可知。其所行躔度地面。一點圓暈。猶有未盡者。當望時。日月同入一度。而月不避日。正與相當。則月便爲圓暈所蔽。不能受日光。理或如此。朱夫子以爲太陽中有暗虛。月爲暗虛所射。日本外明內暗。其中固似有暗虛。然日月相望。地在正中。其暗虛。似當直射。地背當中。月之爲其所射。難曉。當更思之。若以暗虛所射而無光。則星辰亦受日光而明。其與日正相當處。星辰亦當有一片地無光處而不見有如是者。又可疑。

未有人物之時。理在天地。則在天地之理。卽所以生人物之理也。未有天地之時。理在元氣。則在元氣之理。卽所以生天地之理也。從天地人物有形後推上去。則卻似理先而氣後。從氣上看。則卻無先後。

理是氣之所以然。隨氣所至。理常含具。故氣聚成形。理便在此。此太極之所以無不在也。

動靜者氣。而其動之靜之者。亦非氣所能與。須看氣何以有動靜。

理自平鋪自在。只當體認行去。徒想像揣摩不濟事。

理之用大。氣之用小。

理之用。因氣可見。故曰二不立。一不可見。程子曰。以氣明道。亦此意也。

理須擴充。然理上無用力處工夫。只在存心二字。心存則理可養矣。

從全體上看。則理卻常存。從一物上看。則氣盡理亦盡。

理。無形狀。無情意。無造作。然卻是實有底。理之實有底。於中庸首章命字上。可體認。

盈於太虛者氣。而氣是生氣。具於此氣者理。而理是生理也。稟此生氣而爲形。受此生理而爲性。則大而天地。小而人物。微而草木禽獸。何莫非生道也。此仁所以至大無外。而爲四德之首也。

性是仁義禮智之總名。仁義禮智。是性之名目。旣言仁義禮智。則更無性可名。如數車無車。

滿體是性。管攝者心。

方寸。心之形體。虛靈知覺。心之性情。

心者。氣之靈。其所以靈者。以其與理合也。

心有主理而言者。有主氣而言者。有合理氣而言者。若提出一心字。論其本來面目。則終是氣上重。雖以理而有知覺。亦不可以知覺便謂之理故也。朱子曰。心者。氣之精爽。此主氣而言也。程子曰。惻隱之心。人之生道。此主理而言也。張子曰。合性與知覺。有心之名。此合理氣而言者也。

理固通貫內外。無有彼此精粗之間。而其所以含具運用者心。則心乃衆理總會處。

心者。一身之神明。寓於方寸者。

凡言心則性在其中。若論心性則不能無別。蓋心之知覺。與目視耳聽一般。視聽雖非性外之物。亦不可以視聽便謂之性也。孟子曰。心之官則思。官者。不能相通之謂也。心之知覺。果與目視耳聽有異乎。此心性不可無分之驗也。

曰心統性情。曰心具衆理。於統字具字。可見其非一物。旣非一物。則自有道器之分矣。合性與知覺。有心之名。則心字本合理氣而立名。以性爲道。固然。以心爲器。卻侵過理字界分。分道器。或似未安。當更詳之。

在心之理。便是性。故主理而言。則可謂心亦無不善。然自知覺者而言。則知覺是氣。氣本善。而亦能流於不善。故覺於善則善。覺於不善則不善。善者。固謂之心。而不善者。亦不可不謂之心。如仁心良心之類。是覺於善者。如利心慾心之類。是覺於不善者。蓋性爲定名而知覺爲虛位也。

知理氣之不可相離。則分別說亦可。知理氣之非一物。則混淪說亦得。然至分別說時。亦須將兩箇骨子。片片剖判來。

理無形象可言。從物上看。則物之將生。若有所迫而不能已。物之已生。必有當然而不可易者。理也。

理之發。如火燃泉達。氣之發。如悍馬銛鋒。理可以養而充。氣可以制而中。

吾之有此身者。何所自也。此身之有動靜語默。酬酢萬變者。是孰使之然哉。莫非自然之天。而各有其理。非我所能私也。此所以一爲私意所梏。則違天悖理而人不得爲人矣。

惻隱。仁之端。愛。仁之用。由惻隱可以知仁之固有。由愛可以見仁之眞情。

栗谷以非道弘人。證理無發用之意。然論語本意。從修爲上說。本非論性情之用也。

合理氣有性之名。朱子亦曰理與氣合而成性。然栗谷直雲性者理氣之合則不可。

天地之間。無物無敍。無物無秩。敍者先後之次。秩者彼此之別。敍而有條理。故秩而不乖亂。所以禮先而樂後也。如畫字行墨。有先後敍也。點畫有彼此秩也。

存心養性四字。孟子七篇中最切要語。然亦非存心之外更別有養性工夫。

省察。只是於一點動處。卽加喚醒照管。

敬以直內。義以方外八字。是工夫大題目。

心常存則學自進。

學問之道無他。收斂此心。隨事思量。人倫日用之間。莫不去惡從善。不失此理而已。

善者。一於理而無私之總名美號。不問大事小事。只當然處是善。

天地間。只有一箇善一箇惡。學問之道。只是分別彼此。著實體行而已。智莫大於知善。仁莫大於守善。勇莫大於行善。天下萬事。從善而已。大舜之知。顔淵之仁。子路之勇。是已。

善字中字。無地位可言。善只是總括天地間當然之理而贊美之語。中只是總括天地間當然之理而形容之語。

中庸之中。大學之善。是天地間道理大頭顱總名。然中是善之實。善是中之美號。

學只是明人倫。欲明人倫。當分別善惡。欲分別善惡。當明物理。欲明物理。當存此心。欲存此心。當自動容貌出辭氣上始。

人之一心。衆理渾然。體用全具。光明洞徹。自有本然準則。故未發則涵養。使本體自在。已發則省察。使人慾不萌而已。

心要須自收斂自整頓。程子以心使心雲者。此意。

心地上。不可著一毫人爲。只收斂照管。不使放去而已。

竆理必須究竟到底。然亦當循他自在路脈。旋旋推轉去。不可急迫求之。

心須平平地頓放。

持敬之工。至心平氣和後方熟。

敬是此心常欲不放之名。

靜而不昏昧。動而有條理者。敬爲之主也。

動以禮則人自敬。

雖於事物紛至酬酢膠擾之際。而要使靜者常存。不使隨他去。

下學人事。上達天理。所謂天理。只在人事下學熟後。自然見得所當然而不可易所以然而不容已處。乃上達也。

人於外物輕後。中可養。

心平則理自見。雖不中不遠矣。

易同而異三字。爲處世之大方。

接物。只當盡在我所當爲。在彼得失。本不干我事。

敬以操心。謙以持身。恕以接物。此三字。該盡修己治人之道。

學以正心爲主。心正然後修齊治平可言。治以安民爲本。民安然後禮樂敎化可措。然正心自愼獨始。安民自節用始。

遜志時敏。爲學之大方。均賦節用。養民之先務。

以向善爲心。學已過半矣。以愛民爲心。治已過半矣。

欲爲學先袪欲。欲爲治先革弊。

學以存心爲本。治以得人爲先。

惟善可以服人。

應事爲治。貴在知時識勢。取捨變通。不爲世俗狃常襲舊之見所撓奪。然後可以有爲。

以公心處事則人不怨。

不爲利害所動。方可以處事。

賞失其當。則爲善者怠。刑得其當。則爲惡者懲。

政當先於厚民生。敎當先於養廉恥。

敎以養民爲先。

愛民好賢。可以爲治。

保民二字。爲王政大題目。仁心爲保民之本。制産設敎。爲保民之事。

臯陶謨知人安民四字。爲萬古爲治之本領要法。德惟善政。政在養民。又爲此四字註解。然非六府三事。則皆爲虛言矣。

觀於孟子論樂正子及大學所引秦誓之言。則用人爲治之本。可知矣。

爲治之道。去小人爲先。小人不去。則君子不爲用矣。

取人之道。雖當各取一能。不可求備。然必先觀其本原心地所在。行事得失。不必深論也。

爲治之道。正己爲先。用人次之。養與敎。乃其事也。養以節儉爲先。敎以明倫爲本。

人倫明則禍亂無自而作。

所欲與之聚之。所惡勿施。愛民之實事。擧直錯枉。舍己從人。好賢之實事。與之。謂薄賦斂賑竆乏之類。聚之。謂節財用崇儉約之類。所惡勿施。絜矩是也。明足以察理。然後擧直錯枉。公足以勝私。然後舍己從人。

不於財貨上有絜矩之道。則雖曰愛民。只是空言。

儉約然後可以節用。節用然後可以養民。節用爲養民之本。儉約爲節用之本。

損上益下。爲政第一義。

民之聚散。只決於財之聚散。然所謂聚。亦不必在橫斂興利。所謂散。亦不必在傾囷倒廩。雖稅斂正窠。纔損下益上是聚。纔損上益下是散。只此是國家存亡之機。

讀孟子而不知救時之道爲政之要。書爲空言矣。

一言之善。可以感人心。一事之善。可以振頹綱。

惻隱之心。隨事而存。則爲政之本。在是矣。

人之元氣實。則病不能殺。國之人心服。則亂不能亡。

今日進一賢人。明日進一賢人。今日行一善事。明日行一善事。自然人心服而敎化興。

爲治之道。振紀綱爲先。節財用次之。興學校次之。

人君之職在養人。人君之務在知人。

一時未必皆君子。亦未必皆小人。但小人聽命於君子則治。君子受制於小人則亂。只看主客之勢如何。君子制命。則小人亦可使。

誠心好賢。則野無遺賢。守己以正。則小人自遠。

存心明理。學之大綱。親賢愛民。政之體要。

孟子論王道。皆從大學絜矩章來。

心安行修則學無以加矣。民說敎成則治無以尙矣。

種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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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夏。以事入舊舍。守舍奴輩懶甚。庭草不除。園畦不治。又見西牆下隙地。長可尋丈。廣纔尺許。而雜草亂生茂茁。余惜其沃土空棄。命奴鋤去。擇所宜種。取藍草。因雨移之。將以需婦女之求也。夫藍。染物也。非種之美者。而亦有用之物。則與曩之徒爲雜草之場。終歸廢棄者。其功效何如哉。片土纔致人功。便成有用之地。況有菑畬數頃之田。播之以五穀。培㙲之以時乎。惟彼不昬作勞。惟莠桀桀者。爲可惜也。

枝谷廢池說辛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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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山之下。臨大野爲村者。枝谷。枝谷之野處勢高。不能引水。農人無所賴。古時於谷口。設堰爲池。引東西兩渠而注焉。水源厚杵築固。水易鍾而亦不滲漏。且行水有節不妄費。故灌注遠沾濡足。枝谷之人及傍近居民。執耒而耕於其下者。不知其幾。雖大旱。禾苗能免焦枯之災。水物如螺蛤菱芡之屬。亦取資其中。雖余少時猶然。自十數年來。凶荒相仍。農者困益惰。無意修治。雖設監以主之。亦慢甚置之度外。不問如何。以此林木芟刈。隄防穿破。螻蟻蛇虺之穴。百孔千道。日夜漏洩。人人又各自私恣意取之。破潰水道。亦不復塞。故雖長霖大雨。渟滀如海。不數月便渴。遇旱苗枯。旣無所取資。則計沒奈何。又操畚荷鍤。穿掘其源流所自而傾瀉之。嗚呼。末世財渴民竆。至草木沙石。並被侵耗。地脈亦不滋潤。涓涓之滴。不能濫觴。今不防其泄塞其道。節其出入。只見勺水之利而不思源渴而流絶。又從而汩之如此。其不知甚矣。然則玆池之爲廢棄荒墟。何足怪也。余因是而竊思之。有主者不患無財用。然其不能節以制度。以至傷財而害民者。殆亦類此。故作說以爲戒焉。

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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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有三品。上焉者之於醫也。禁於將然者也。中焉者之於醫也。及其已然而治之則已緩矣。其下者。操術固已疎矣。而又用智妄施。則其不殺人者鮮矣。知愛身而欲求病之治者。可不審於所擇哉。然凡人之智。能見已然。不能見將然。必其神奇可喜之跡。有爀然可觀者。然後方信之。故其所取者。常在彼而不在此也。夫血肉之軀。本不堅牢。其氣衝然甚微。霧露之侵。風邪之感。少失將攝而疾病生。治之於己病。孰若不病而無事於治。惟良醫之知其然也。其於氣血之強弱。脈理之虛實。蓋已審矣。而其所以維持防護者。亦不於其旣病。而於其未病。陰陽寒煖之察其候。起居飮食之愼其節。裘葛之備。醢醯之養。各適其宜。而要使外患不干天和。自然根本深固。四大輕安。全其壽命而無夭閼之患。然其爲術。旣無驚世駭俗有不可測知者。行其無事。視若尋常。又其平居。氣息膚革無少損。不見有可畏之形。而常若有朝夕之患。謹謹防閑。不得一肆其志意。則固已疑怪厭苦。而疎間之心生矣。尙何其言之嚮信乎。嗜欲之任情。寒暑之不戒。而釁蠥生。由微至著。自小成大。陰結陽伏。百病紛然而起。然後破千金閱歲年。僅得無事者。幸矣。而輕信鄙醫陋說。一劑之誤投而終至滅身者。亦有之。又焉知曩者良醫之說。雖若常談死法。而自有妙理於其間也。噫。曲堗徙薪之策。所以不足用。而焦頭爛額。爲上客也。天下之事。不獨醫之道爲然。其可戒也夫。

心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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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言語。言語者誰也。人有動作。動作者誰也。喜便開口。憂便攢眉。不疾而速。不行而至者。又誰使之然也。神明不測之妙。其自我耶。其不自我耶。其在我而使之能然者。天乎。夫人受天地之氣以爲形。稟天地之理以爲性。而理妙氣靈。主宰一身者心。則此心之爲天地之心。而我亦天天亦我者。可知也。廣大者天而此心與之廣大。其可以形氣之私局而小之哉。

觀夫匠者之攻木乎。刀之削之而圓方形。觀夫冶者之攻金乎。鉗之鎚之而曲直形。圓者方者。生於刀削乎。曲者直者。生於鉗鎚乎。方圓之者刀削而所以方圓之者。非刀削也。曲直之者鉗鎚而所以曲直之者。非鉗鎚也。然則方圓曲直者之隨手成形於刀削鉗鎚之下者。果何自也。其必有所以然者矣。然則方圓曲直之器。雖在於外。而方圓曲直之形。已定於中者。自可知也。人之一身。有視聽言動動作百爲之節。有若方圓曲直之形於外。雖其神明不測之在中者。至虛至微。而隨事著見於日用之間者。自不可揜。傳曰如見其肺肝。其可畏也如是夫。

人有耳目口鼻。耳目口鼻。人乎。人有四肢百體。四肢百體。人乎。有耳目口鼻。然後爲人。有四肢百體。然後爲人。然有人於此。其耳目口鼻。人也。其四肢百體。人也。聽其言語。非人也。觀其動作。非人也。察其行事。非人也。則耳目口鼻。人而已。四肢百體。人而已。其可以耳目口鼻四肢百體而可謂之人乎。其所以爲人者。不在於耳目口鼻四肢百體。而有所以爲人者在焉。失其所以爲人者。則耳目口鼻四肢百體。只是徒然血肉之塊而已。與禽獸奚擇哉。

人有恆言。聖則稱堯舜。惡則稱桀紂。堯舜桀紂。果何人也。儻使堯舜而在者我往觀焉。則人而已。桀紂而在者我往觀焉。則人而已。彼亦人也。此亦人也。胡然而堯舜。胡然而桀紂也。無他。存其心者。堯舜而已。失其心者。桀紂而已。一心操舍之間。其堯舜桀紂之分乎。

鬼神魂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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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神魂魄。皆從二氣靈處立名。然陽伸爲神。陰屈爲鬼。則鬼神占卻二氣能然上重。精聚生魄。氣聚有魂。則魂魄占卻二氣本面上重。以陰陽動靜分屬。則鬼神是動靜邊物。魂魄是陰陽邊物。動者是陽靜者是陰。則動外無陽靜外無陰。雖不可作兩截看。然從名目上相對而言。則陰陽實形也。動靜虛名也。動靜陰陽。亦豈可謂元無二義也。鬼神固可以兼魂魄。旣曰鬼神。則向功用上去。魂魄固不外鬼神。旣曰魂魄。則向精華上去。其所以爲靈則一。而其所以爲彼此之名則自有差別。若都是一物。豈有二名。如人之血氣衰。則魂魄亦衰。眼昏而多忘者。魂衰也。體倦而厭動者。魄衰也。隨血氣而盛衰者魂魄。而鬼神有不可以盛衰論。亦不可謂無少異也。朱子曰。魂魄。是半虛半實底。鬼神。是虛分數多底。實分數少底。朱子固已分別言之矣。

四端七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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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端七情。皆情也。性發爲情。則四端固發於性。七情亦豈性外之物也。四端。是理之乘是氣而直遂者也。七情。是氣之根是理而用事者也。理自直遂。則雖氣有以乘載而理爲之主。氣便用事。則雖理行乎其中而氣爲之主。此所以有四七理氣之辨也。蓋以性爲主而言。則四七皆不外乎性。以情爲主而言。則四理而七氣。如主太極而言。則陰陽動靜。無非太極之所爲。主陰陽而言。則太極陰陽。自有分別。朱子所謂仁是根愛是苗者。朱子語類曰。仁者愛之理。理是根愛是苗。主性而言也。所謂理發氣發者。主情而言也。以性語情。則固無性外之情。以四對七。則當下面目。各自不同。今不究極其語意之所至。而互相牽挽。各主一邊。主前說者。固有混淪合一之病。主後說者。亦有分別太過之弊。要之主性而言其用。則四七在其中。主情而溯其源。則彼氣此理之分。不可亂也。

情是發出底。心是知覺底。原於性命。則自其發出底。謂之四端。自其知覺底謂之道心。生於形氣。則自其發出底。謂之七情。自其知覺底。謂之人心。以中庸序文言之。或生於形氣之私。或原於性命之正。四端七情之謂也。所以爲知覺者不同。方是說人心道心。四七人道所指而立名者差不同。似不可以四端直謂之道心。七情直謂之人心。然無四端則道心無自而得名。無七情則人心無自而得名也。道心不可謂人心中善一邊。則四端獨可謂七情中善一邊耶。人心道心。可相對說。則四端七情。獨不可相對說耶。心一也而人道有二名。情一也而四七有二名。不可以人道有二名。爲有二心。則其可以四七有二名。爲有二情乎。

大抵原於性命者。皆道心。而四端爲其總會。生於形氣者。皆人心。而七情爲其總會。四端之爲道心。七情之爲人心。可知矣。朱子曰。以智言之。則所以知是非。而是非之者。情也。覺其爲是非者。心也。又。曰喜怒。人心也。惻隱羞惡辭遜是非。道心也。

栗谷以四端爲七情中善一邊。而擧本然性氣質性爲證。然論性論情。有些不同。情是動用流行上說。理自有理之用。氣自有氣之用。朱子所謂方其在中。混然不可分開。及其旣發。則理自理氣自氣雲者。正此意也。非謂四端之發。不資於氣。而七情之發。無與於理也。

理者。氣之根柢。氣者理之財料。混融無間。不可分開。然其苗脈情狀。各自不同。故剔出理言時。不可著一點氣挾雜說。朱子所謂若是說時則有那不涉氣底四德者。此也。

孟子之言四端。本來拈出一理發用處。以明仁義禮智之性。人所固有。終始本末。只是一箇骨子。氣之乘載與否。亦不必言。

絜矩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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絜矩只是恕。孟子所謂擧斯心加諸彼而已者。正說絜矩二字。孟子論王道。皆從絜矩章來。而此一節語。又分明是正說絜矩。蓋治天下規模。於治國上已到。於此只可推廣此心。使無一夫之不獲而已。若曰絜而矩之。則絜字。旣當恕字。矩字。又從向外措置上去。殊無餘味。恕非空言。旣恕則自有所行恕之事。旣以絜字當恕字。又從措置上去。欠精神。且以本章考之。第二節。正釋絜矩之義。而反覆數段。皆是所惡勿施之意。又下文兩引詩。是言能絜矩不能絜矩。而只言好惡之公不公。其大義終始。不出一恕字。以絜而矩之看不得。蓋不曰恕而曰絜矩。又有精義。治國章曰所藏乎身不恕。此六字。包得盡八條目。藏字。含格致誠正意。恕字。含齊治平意。又見修身爲本。有無盡力量。蓋所藏乎身者。不均齊方正。則其所謂恕。亦姑息而已。故於此。變恕言絜矩。矩者。格致以下躬行心得之妙。皆已均齊方正者也。其所擧而加之者。其不以在我均齊方正者推之乎。不言矩字。則以一絜字。當恕字意未盡。且或有未必得正之弊。然則矩字。固以心言。然亦兼心中所得而言者。可知。心中所得。卽所藏乎身而可以爲恕者。朱子答江德功書。可謂明白。然今以本章註解考之。不無異同。又如小註矩心也等說。不啻相左。何也。或有初晩之別耶。老先生非不知有此說。而猶釋之以絜之以矩。則此足爲一箇決案。似不可有他說。偶閱文山集恕齋記。有曰傳專言恕者有二。子曰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大學言有絜矩之道。又曰不能竆理正心。則吾之愛惡取捨。未必得正。而推己及物。亦必不得其當。其語意。與鄙說適與相近。故因幷記其說。

理氣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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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於太虛者。氣也。具於此氣者。理也。非理。氣無所根柢。非氣。理無所依附。有便俱有。本不相離。其所以分開說者。亦剔撥言之。以明其雖於混淪相循之中。而其體段苗脈各有界至而自爲一物。非謂可以求理於此氣之外也。因其不相雜之故。而以爲眞若可離。則不幾於癡人前說夢耶。蓋理非別物。只在此氣之中。而爲此氣之所以然。混淪相涵而自爲二物。各有苗脈。而亦不相離。合而言之者。以其本不相離。非拖泥帶水也。分而言之者。以其自爲一物。非彼此各在也。旣知其不相雜。又知其不相離。可與言理氣矣。

心性道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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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一身。氣以成形。理因含具。氣靈理妙。相涵而有知覺。故心字本兼理氣立名。雖所指而言者有主理主氣之異。旣名爲心。則理氣已兼擧。若於其中分別道器。則不但器之爲器。侵過理字界分。所謂道亦畸零偏仄。引卻氣字帶來。若曰理氣之合則可。若曰有道器之分則或似不可。更詳之。

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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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字最難形容。蓋非形體。而舍形體。不可言質。只形體之有粹駁者。是精氣凝合之際。稟得淸則質仍粹。稟得濁則質仍駁。以老先生壞墣之喩。意會而默識之可也。

惡亦不可不謂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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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之稟受此理而含具在此者。性也。理之在淸明之氣而呈露昭著者。固謂之性。而理之在昏濁之氣而不能直遂者獨不可謂之性乎。人之性。性也。牛犬之性。亦性也。理絶不同。各自爲性而同謂之性。則其惡者。雖非性之本然。而謂之非性。不可也。火一也而燃於脂燥之物者。其光明。燃於腐脆之物者。其光暗。隨其所寓之物而明暗不同。亦不可不俱謂之火。則性之囿於氣而或至於惡。亦不可不謂之性也。蓋性卽理也。而可言惡亦不可不謂之性。而不可言惡亦不可不謂之理者。以其理以本體而言。性以稟受而言故耳。

戒懼謹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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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懼是存養。謹獨是省察。然存養本兼動靜。所謂省察。亦於全體存養中。卻更喚醒開眼。存養。似難偏屬靜。然旣動則不得不與靜對。而纔動便向省察去。故若只言存養。則不可分動靜。而若與省察相對。則存養爲靜工夫。省察爲動工夫。故中庸固已分別言之。而集註亦各屬動靜爲解。存養省察。卻是橫對。朱子曰。太極便與陰陽相對。卻是橫對。蓋以太極與陰陽相對。而又在陰陽中也。

人心之善者。便是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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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端固道心。七情固人心。然謂之四端七情。則是情之直出底。謂之人心道心。則凡知覺之當於義理者。皆道心也。屬於形氣者。皆人心也。情直出而無情意。故四七不能相兼。心運用而有造作。故人道互相爲用。此所以七情之善者。不可謂之四端。而人心之善者。可謂之道心也。

論申明仲益熀理氣性情通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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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極圖上圈。卽於下圈中。拈出其不雜於氣者。以明太極之至無而至有。非謂太極在陰陽動靜之外而別爲一物也。若欲就此比論性情。則只就下圈中。離合分開。發明其各自爲用可矣。今乃以上下圈。相對分屬。則四端之全屬上圈而謂之理。其或可也。七情之全屬下圈而謂之氣。其無得半失半之譏乎。又如上圈曰非無氣。則不免有挾雜之失。下圈曰氣爲主。則失其根柢之所在。而上圈理爲主。下圈非無理雲者。語卻煩絮。此皆未穩。至其陰靜之理爲性。陽動之理爲情等語。亦未可知。性情雖當分屬動靜。然理兼動靜。性是動靜之理未發時名。情是動靜之理。已發時名。豈可但以靜之理爲性。而動之理爲情乎。且陰靜之理爲性。陽動之理爲情雲者。以四端而言也。陰靜者爲性。陽動者爲情雲者。以七情而言也。然則四端。以理爲性。而七情。以氣爲性耶。斷論中氣質七情所包之理以下所云。又不能無疑。四端七情。皆是已發。則一理一氣。已有定形。誠不可以此包彼。夫所謂性。乃此理之含具在此氣中者。理不包在氣質則本不得名爲性。氣質所包之外。果更有所謂本性乎。兼氣質而謂之氣質之性。挑出理一邊而謂之本然之性。若以氣質所包之理。謂非本性。則所謂本性者。爲懸空獨立之物耶。蓋性之發爲情。性本一也。則情豈有二。而有四七理氣之分者。其發用之際。或理自直遂。或氣便用事。隨其主張而辨別彼此。豈以情有二名而有若性有二本者然耶。圖意。本欲發明四七之各有苗脈。以破理氣合一之病。初非不好。但推之太過。殊無餘味。而其陰靜者爲性之說。則幾至反以氣爲性。毋乃矯枉過直耶。理氣雖是二物。而本自混淪。有難分開。於其不相離處。辨別出不相雜者。然後可與言理氣矣。

太極圖五圈。皆湊泊在陰陽圈中。上圈。乃於下圈中挑出。以明其混淪不可分開之中。亦各自爲一物。恐不可相對分屬。蓋下圈中太極。終始自在。上圈固是理。而下圈不可專屬氣故耳。

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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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朝黨論。始於宣廟初。垂今幾至二百年。愚夫愚婦。亦知以此亡國。而無一人痛哭流涕。開誠心布公道。思有以消融保合。以爲祈天永命之本者。人心陷溺。亦關世運之盛衰。而固不容人力於其間耶。我東。環海爲國。自爲聲敎。非外寇隣邦相呑之國。壤土偏小。風俗淳厖。自非大亂之世。亦無割據內訌之患。故以新羅之規模樸陋。麗氏之政法無紀。猶能享國久長。厥歷年或千年或五百年。況我朝肇創宏基。以禮爲國。儒先輩出。文敎蔚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倫。皎如日星。而列聖相承。仁深澤厚。其所以結於人心者。固蓋有東方以來千一之會也。內無執命之權臣。外無跋扈之強藩。其不拔之基。難犯之勢。雖億萬年。永保民可也。奈之何人心狃於久安而無經遠之慮。士習溺於文弊而少渾厚之風。始以彼此之異意。閒立議論。終以務勝之私心。轉成嫌隙。如水益深。反覆沈痼。馴致至於不可救。可勝痛哉。若本其始而論之。則誤事之責。西固難免。而激成之端。東實有焉。齊楚得失。不必可言。然亦初非有立黨相攻仇視逞憾。以貽禍國家之意。而一種毒螫之輩。浮躁之類。喜亂樂禍。噂沓其間。互相傾軋。以快目前之恩讎。抉摘瑕繆。以爲陷人之階梯。而殺戮之禍。又從而作矣。不論是非而以同異爲賢愚。莫問邪正而以去就爲禍福。於是而所謂士大夫之趨勢嗜利頑鈍無恥之類。相與俯仰於寒煖之間。浮沈於風波之中。立腳歧頭。觀其勢之所在而爲鑽入之蹊逕。媒進之奇貨。一以濟其所欲爲心而不復知有廉恥。則君親爲弁髦。公議爲籧篨。而朝家存亡休戚。不啻若越䅐秦瘠矣。傳子傳孫。次骨銘髓。以爲是固當然者。而以至鄕曲間所謂以士類爲名者。亦且聞聲吠影。相率而起。一彼一此。走東奔西。添薪於揚湯。決隄於橫流。以助成其勢而爲禍滋酷。嘻嘻甚矣。是亦不可以已耶。上下相蒙。風俗已成。甚至官司胥吏村巷儓隷之類。亦且無一人出於色目之外者。各懷異意。隨事背立。判一身爲異體。分一家爲胡越。百怪並作。萬事潰裂。國家之勢有若枵然空器。外面看覰。雖似全完。釁生隙成。已作三片四界。儻觸一手。將灕然分解而更無可爲矣。危亡之禍。迫在呼吸。而猶恬然慮不動於耳目。愈往愈甚。益成厲階。祖宗神靈。何負於渠輩。而三百年宗祊。畢竟從此輩人手頭壞了也。此有識之士所以仰屋流涕。閉戶跧伏。寧爲一世之棄物。而不欲與之同驅並跡於流波濁浪之中者也。嗚呼。習俗之移人。有如洪河巨浪騰倒而不能自止。掬土隻手。將無以補塞於萬一。則亦豈無一人懷抱利器。隱憂永歎。以世道爲心者。而終亦坐視其敗而已。悠悠蒼天。此何人哉。

韓久庵揲蓍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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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久庵揲蓍辨。刻意精思。語有條理。非凡儒淺學粗解句意者所可得其彷彿。固不可輕議。然朱夫子一生精力。尤在此書。折衷羣言。闡微正訛。莫不有自然法象。豈去就之際。理有所未明。文字之間。義有所未察也。今韓說。宛轉說去。義亦粗通。然恐有見於名目分數之間。而未及融會於大義所關也。蓋天地之間。只有陰陽動靜。因動靜之互根而卦以之立。自動靜之次第而數以之生。卦爲數之體。數爲卦之用。此所以卦必擬數而通其變也。然天地之化。生生不竆。往復循環者。只此一歲之運。而數之全體。卽此而在。先天圖六十四卦。亦一歲之運。大而元會運世。小而月日辰分。皆從此推去。故其擬數求卦之際。法象自然有相應之妙。分二以下是也。四營成易之中。天地人四時閏餘再閏之象。已無不具。經文所言。亦擧此以明其揲蓍掛扐成卦變爻之法。自相脗合於天地流行之數。而初非人力之所爲。非爲以閏月定四時而設。閏月定時。自在其中。則何必以此爲主。拘泥硬說。屑屑求合於積分成閏之數而已耶。數只是陰陽動靜之數。無往而不相値。其所爲說。隨處不無相合者。然其主意所在。不如此也。所見旣有偏主。故自餘諸說。亦多差謬。使朱夫子已定之說。無一完存。看書解義。恐不可如是自主私見。必求別立門戶也。天地以生物爲心。而人爲生物之主。人者。天地之生道也。天地間。化化生生。何莫非人道也。無人道則天地之化息矣。旣有天地。則便有人道。故分二之後。又掛一以象人。然一變有兩儀之象。兩儀始分之初。人道已具而向下化化生生。莫非人道。故還去。亦猶五十去一。以一無不在也。二變有四象之象。三變有八卦之象。四象旣立。八卦相盪。三才合德。造化流行。三畫成卦。本象三才。亦可見。故不去。以見天人合一之妙。或去或不去。初非本無意義。而只出於本數之盈縮也。合天地人之數。以分奇偶之體。明動靜之用者。掛扐而歸奇。有象閏之象而已。則並計爲數。又何可疑也。四營則並分二五歲。自掛以下者。天地設位。易行乎其中。歲運之往來。萬物之化生。取象於掛一以下。亦自然之理也。郭子之法。久庵旣從。後二變不掛之說。則嫌其陰陽變數多不合。反以圖說爲疑。以爲以陰陽虛實饒乏。反復論辨。僅乃得通。而亦不能無惑雲。所謂數。果在陰陽虛實饒乏之外乎。求之於陰陽虛實饒乏之間。而有相符之妙。則所謂自然有許多通透者也。況其分合進退。自然相符。而初非出於人力之安排乎。猶以爲不能無惑。則吾不可以知也。蓋韓公之所以必從不掛之說者。因經文五歲再閏一款語意簡奧而有此見解。一篇主意。都出於此。然四營成易。旣是通例。而四營之中。爲扐者再。故曰再閏故再扐。所以明一變之中有此再扐者。以五歲有再閏也。一年是一日之積。十二萬九千六百年。是一年之積。一爻是一變之積。三百八十四爻。是一爻之積也。日旣無今昨之異。則變豈有前後之殊耶。四營成易。必無異同也。一變旣有再扐。而三歲一閏。五歲再閏之象。又節節相符。則何必更求六十朔六十日。逶迤以求合耶。且一以象人。四以象時。奇以象閏。而五節應五歲。再扐應再閏。各各相對。自有其象。何可舍此一變中自有之再扐。而以後二變之四扐。爲再扐也。而後掛雲者。分二之後變化。自掛一始。掛一。乃每變更端之凡例也。擧一掛字而向下。二三變之自如前法。可知。蓋言初變旣畢。後又當掛一以更端也。又以十八變成卦。爲小成之卦者。賺卻下文八卦字。而其實有不然者。揲蓍掛扐。本所以求六晝卦。故自乾之策以下。皆以六畫卦而言。於此擧其始終。以結上文之意。所謂八卦而小成雲者。亦言此六畫卦自八卦之小成雲爾。蓋以小成對成卦而推本言之也。分易與變爲二。則未知此易字。緣何立名也。非以變易無常耶。易是變變是易。易是變之名。變是易之實。且旣曰易則四營皆在其中。其可分而爲二乎。四營成易而變在其中。朱夫子所謂若說易之變則不可者。此也。固不可分先後。況以分合進退言耶。圍四用半之說。陰陽變合之數。自然無不相値。雖以過揲言之。亦無不合。然非本義所在也。舊說已備。姑且不論。雖以徑一圍三用其全。徑一圍四用其半之說。推之。陽以一爲一而去一以爲徑。陰以二爲一而去四以爲徑。用其半則二。而二則徑一也。又以圍四爲二則八而去四。四而用其二。無非用其半也。復何疑乎。至以其過揲斷六七八九。則於此見此老駸駸有好異之病矣。九揲六揲。人孰不知。先儒說。亦已詳備。而遽以此爲斷。則已見其疎。至以爲不必以掛扐參錯於其間雲。則尤可謂失之輕易也。掛扐。是陰陽變化妙用發見處。立爻定卦。皆以此爲主。如觀梅占。八八除之。而用其餘定卦。六六除之而用其餘定爻者。皆此也。蓋歸左。天數也。歸右。地數也。三才合德。陰陽相推。而奇偶生動靜見。至簡至約之中而至精至妙之理具焉。其可以掛扐爲餘分。而歸之於積分成閏而已耶。大抵韓公之學。初無浸灌義理之工。而多出於強探力索。故其發爲議論者。明白剴切。往往有至到處。而亦無餘味可咀嚼。又論理不如論事。節目雖詳。大原未甚明了。不但此一篇爲可疑而已。惜哉。

數無往而不相値。而必以掛扐爲主者。天地之數四而本一。而掛扐一便兼四。過揲以四爲一。掛扐一以兼四。爲數之總會樞紐。故掛扐包貫得全數。而進退變化。皆從此出。如老陽十二。以四乘之而用其全。老陰二十四。以四乘之而用其半。少陰二四。以四乘之而用其全。一八以四乘之而用其半。少陽一四以四乘之而用其全。二八以四乘之而用其半。皆四十八。蓋老陽掛扐十二。爲四象之主。有以總領少陰以下。故其數皆不出十二。而全數無不相應。少陰以下。陽用其全。陰用其半。皆十二。且如六七八九。皆得四之一。而領得過揲之數。四十八全數。亦在其中。此掛扐所以爲主也。今曰不必以掛扐參錯於其間雲。則不亦疎脫乎。

麗史彙纂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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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史傳僻陋。先輩多病之。洪木齋作提綱彙纂等史。爬梳煩穢。洗出頭面。足可爲敦史。但彙纂中本紀一款。有不能無疑。蓋木齋以史法必有本紀世家。史體乃備。於是變舊史。以紀爲世家。魯本侯爵而春秋稱公者。夫子魯人。故有致隆之義而然也。則舊史。以紀係號。去本字以別之。似得此義。旣是東史而爲世家。亦恐未安。又取宋以下人君事有交關我國者。立本紀。然今以其書攷之。在凡例中者五帝。而惟金太祖元世祖兩本紀。在卷首。他無有焉。豈以金元時。我國有同內服事蹟。自相參涉。而其餘一事兩事。僅見於史紀中者。於本史。有齟齬難合者。故鄭重而未及成書耶。此則不必可論。而試以春秋論之。春秋。是魯史。故夫子雖以尊周爲本。然猶以魯係年。而天子之事。各因事附出。今麗史。亦當以麗爲主。蓋與中國之史。並附外國蠻夷。以著一統無外之義者。體例自別。本不可包得本紀。若有本紀。則是天子之史而非東國之史也。且如金太祖本紀。亦自未安。元史。以金與宋分作兩本紀。金史。成於元。而元實接承於金。亦難遽絶其統緖。而宋自是中夏之主。固當有本紀。則爲此曲筆者。容或可議。而古人已譏之。元承宋緖。爲天下主。而丘瓊山猶絶之。況金本竊據中夏。而宋之正統自在。則今於凡例更張之際。又立本紀。許其爲天下主。恐未可知也。至以東史言之。金本女眞小部也。服事我國。及阿骨打起。麗朝君臣。猶以作兄弟之國爲恥。其深絶之意。亦可見於泛海請醫之事。則偏邦勢弱。乃反臣事者。非其本心。而今以麗家列君爲世家。係之阿骨打本紀之下。有若我國與彼本自一類而固當爲臣僕者然。本紀有無。亦姑不論。只此一事。其所係尤大。蓋我東雖僻處海隅。地形則與中國體勢相似。天文則與燕齊星宿同分。以至人才物産運氣興廢。無不一與之相符。誠海外一中華。與彼自非種族。又箕子以中夏聖人。惠然來臨。創開文治。禮讓之俗。忠順之風。著於天下。亦與他外國自別。不幸與羯胡爲隣。動輒爲其所㧖。故雖不免待之以羈縻。事之以皮幣。然今作一部東史。而中夏帝王無一見出。乃以金元本紀。爲開卷第一義。而便作一箇統屬。使東土數千里封疆。受其黯闇而將無以自解於天下後世。則非細故也。以木齋邃學高識。於此大義例。必有定見。昧陋末學。豈敢妄議。而不敢強其所疑。姑記所見如右雲爾。

後得全文。金本紀。移入外夷附錄。乃知晩年改正者如是。而本紀之名猶在。又不入於凡例中。遼本紀。變爲契丹傳。則金本紀。亦當爲女眞傳。或未及修改而然耶。未可知也。

朱子曰。某嘗作通鑑綱目。有無統之說。旣不是他臣子。又不是他史官。只如傍人立看一般。何故作此尊奉之態。偶見朱子此說。正好參證。故並錄於下。

家禮大小宗圖下註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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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禮大小宗圖。宗子只得立嫡註。乃朱子語類中語。其所謂亦立庶子之庶字。是單指妾子。觀於庶長及無嫡子等語。亦可見也。雖庶長。此庶字。若並指次嫡。則次嫡有長於長嫡者乎。無嫡子。此嫡字。若單指嫡長。則當曰嫡子死。而今曰無嫡子。可知此嫡字。並指次嫡以下也。蓋此語。本因章惇誤引封爵令同母弟之言。以明簡王雖與哲宗同母。旣皆庶子。則不可與封爵。令同母弟混稱雲爾。蓋以封爵令同母弟。本指嫡子故也。其下又雲。章惇殊不知禮意。同母弟便須是皆嫡子。方可言旣皆庶子。安得不依次第雲者。語意尤分明。左傳穆叔曰。太子死。有母弟則立之。無則擇庶子年長者立之。年均擇賢。○又左傳。王后無嫡。則擇立長。謂庶子也。則此上下三庶字。皆指妾子。初無次嫡以下混稱之意。眉叟引禮說。而乃以次嫡妾子同號同母弟。以其地近於長子。故同號庶子。以嚴其分。以有長子也。然至其正名之際。不可混稱。故謂之次嫡。○左傳。凡太子母弟。公在曰公子。不在曰弟。凡稱弟。皆母弟庶子。不得稱公弟。言之者。何也。今細觀其所引禮說語意。則首釋庶長二字。次釋庶子不得立五字。若曰次嫡妾子。其不得立則同。而獨曰庶子不得立雲者。以其無嫡子。然後方立庶子故也雲爾。非謂此庶子字可兼得次嫡以下也。又嘗見申拙齋湜家禮諺解。其同母弟字連上亦立庶子爲句解。有若所謂庶子乃是同母弟者然。所謂世子之同母弟。此引封爵令同母弟。以明章惇誤引之非。觀所謂字。可見申解同母弟下著匕吐者誤。當著飛卩吐無疑。毋乃此註只截出得半上。且其語句聱牙。而如封爵令語類及宋史本傳諸說。未及細攷。以致偶失照管耶。議禮時。孝廟不爲庶子之證。未有若此註之切近明白。而嘗見湖儒及館儒侵斥嶺疏中反引此。以證其說。心竊怪訝。不意先輩亦有此見解。禮意之難明。有如是夫。

庶子庶婦主喪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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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喪曰。凡喪。父在父爲主。又曰。父歿兄弟同居。各主其喪。註。各爲妻子之喪爲主也。家禮立喪主條。朱子曰。父在子無主喪之禮。此則初無分別嫡庶之意。而喪服疏曰。天子以下至士庶。皆不爲庶子之妻爲喪主。庶子爲父後者之弟小記父在庶子爲妻以杖卽位。註曰。舅主嫡婦。故嫡子不得杖。不主庶婦。故庶子爲妻可以杖卽位。又曰。父不主庶子孫以杖卽位。此則庶子庶婦。父不爲主。兩說逕庭。沙溪備要。亦未有定論。然高氏家禮講錄曰。喪主名同而實二人。眉叟亦曰。喪有主喪。拜賓之禮。子不得越父而爲主祭。則舅尊而祭卑。許親者爲主雲。以此言之。則拜賓及喪中凡事。不論嫡庶。父皆主之。此父爲主之說也。如朔奠虞卒練祥。惟嫡子嫡婦父主之。而庶子庶婦。夫若子主之。此父不爲主之說也。然則講錄所謂二人以此而言也。凡喪父爲主。註。與賓客爲禮。則宜使尊者。○眉叟曰。題主旣舅主而婦名。則祠堂之禮。當以舅告。如父告子爲得。○題主曰。子婦某封某氏。或曰亡婦。

父在母喪緇服變除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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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在母喪。禮無緇服。除在何時之文。蓋旣禫則無服。然心喪在身。不可純吉。寒岡曰。父在母喪。十五月禫訖。只有心喪。爲母心喪朞服之制。用家禮之禫服。以循世俗之成例。無不盡之感。淡黑布網巾。恐駭俗。○退溪曰。玉色衣無乃可乎。又曰。禫服以終喪。乃心喪已成之例。或曰宜著白布衣。○甲戌事目。禫而黑笠黑帶白衣。○以此數條觀之。亦可見緇服。是心喪未除前恆著之服。非有變除節次如衰服之有漸殺也。故用緇服。乃非服之服。而喪盡則自可除也。愚伏答人之問。雖以爲用白衣帶。仍戴緇笠。翌日改漆。似爲得宜。然旣曰似爲。則其不以爲正當道理。可知也。緇是變凶趨吉之漸。釋緇還白。似非喪事有進無退之義。以白衣帶致齊。因以行事則可。以爲變除節次則似不可。且翌日戴漆。亦無節次。以似爲得宜。遷就爲說者。其或以此耶。蓋緇服。旣爲心喪之服。而再朞雖過。心喪猶在。則與其變除於心喪未盡之二十五月。毋寧變除於心喪已盡之二十七月乎。且緇服。但不純吉。非若衰裳之可漸殺。再忌只是忌日。非若祥禫之有節次。而再朞復吉。旣無明文。則從其遠月。實恐無害於從厚之意也。姜碩期問禫祭不可再行於二十七月。則當於何日復吉耶。禮有吉祭復吉之文。亦倣而行之耶。沙溪以爲得之。禮。禫祭雖竟尙纖冠。吉祭後。無所不佩。眉叟妻喪時與子書。有二十七月釋緇告辭。此似得禮意。但主旣祔廟。祭又無名。依過時不禫之例。設位哭除。或不悖否。若行朔朢奠。則因此卽吉。亦好。近見金愼獨疑禮問解續。已有此說。

國喪卒哭前廢祭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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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喪卒哭前時祭。不可論。如節祀及墓祭之類。老先生已有定論。以爲墓祭雖不可上墓。似略設素饌於齋舍而行之。廟中節祀則無官者或可略設。然五禮儀時王之制。公私祭祀。一切廢停。宗廟山川。亦皆廢而不享。而後來諸賢之論。又皆以爲不可行。古今異宜。廢之恐無疑。而國制。君喪之服。前銜士庶無異。眉叟所謂不可以同宮異宮論。又不可以有官無官等分雲者。亦似得之。但忌祭。寒岡以爲亦喪之類。略具暫設雲。其他先輩。亦不能全廢。蓋忌是喪之餘。而情理亦難虛度故耶。眉叟以爲奉先之禮。不可苟且。忌亦不可擧行雲者。語雖直截。近來好禮之家。單獻用素。不爲虛度而已者。恐無害義也。且如練祥二祭。以寒岡喪之類之說推之。似可行。然寒岡當戊申大喪。旣廢祭。而後來眉叟沙溪。亦皆以退行爲宜。蓋練祥。是喪中變除大節。與忌日不成祭禮而只略設素饌一哭而已者不同。旣不可行祭禮。又不可廢祭禮。而苟率強行耶。且國俗旣皆退行。則禮之有無。亦有不必論。

西厓先生小祥。在宣廟葬前而設行雲。或雲朝家許卒哭前行練祥二祭。庚戌國喪時。江右士夫家多行之雲。姑未可知也。

近日朝家行會。亦於國喪葬前。許行忌祭墓祭等事。遵而行之似當。葛庵文集

父死服中父未葬而先葬祖者受服與否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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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循曰。父死未殯。服祖以周。則父死服中者。嫡孫似不可遽代其服。而老先生前後所論。皆以爲不可不服者。旣有嫡孫。則祖喪或葬或虞祔祥禫等禮。不可無主。而其所受之服。亦只代其父。行其未畢之禮而已。與承重之服禮意。略有差間故也。宋朝制令。有父死服中而在祖葬前。則葬時受服。小祥前則小祥時受服之說。而不論父葬前後。老先生亦無分別葬前葬後之意。以此推之。則父葬前先葬祖者。代受父服以行事。恐或無害於義也。祖喪未終而父死者。子於葬前。不可卽代其衰雲者。以凡例喪中而言。若葬若虞祔。則爲祖葬祭告兩殯受服行事。與父雖在。有故而使其子代行之意。疑若無異也。況葬時則題主一款。尤爲難處乎。

握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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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手。先輩未有定論。今以家禮攷之。一端向上之說。終始可疑。老先生所謂勢不便順者此也。若先後齊揜後。先揜之繫始繞。掔出於後揜繫之內。因向上自貫。則後揜之繫。在先揜繫之外。向上時爲先揜繫所壓。稍似穩便否。有言先以一端之繫。繞掔一匝。自貫後一端之繫。亦繞掔向手內。轉出手錶。又自貫向上。拘中指。則先後皆一匝。恰恰齊整。其說亦似有理。而終未知如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