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临时省议会为纠治权案知会广东都督
为纠治权案知会广东都督 中华民国 广东临时省议会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3月16日 1912年3月16日 发布于《申报》 |
广东临时省会为知会事:
昨准贵都督来文,以广东纠治权一案,暂从绥议,等由。本会准此,以为贵都督之意所斤斤以为不可者:
(一)谓在军政府时代,议会不当有纠治权也。夫广东光复,兵不血刃,其革命殆出于国民同意,且地位不当军事之冲,其不能为纯粹的军政明矣。尚日军政时代也,则议会不当有遑向纠治权乎?今既明明以政治之权属之人民,何独于纠治权而靳之?此不能不亟为者一也。
(二)谓中央法制未定,广东不能自为风气也。查纠法条文,其范围只及于广东一省,是对于本省为一省之最高大,与中央国家毫无所侵越,纵有抵触,自可于国法颁定后,次弟修正之,而断不得谓中央未成立以前,遂可放弃一切也。况各省独立,在中央联合之先,其事实情形,正与北美相类。姑无论将来制度是否集权,要之机关,不可以一日不全,即法律不可以一日不立。我粤人之立此政府者,意殆谓此。不然,则广东何得更有政府,现行省制,又非明明具有国家的规模乎?此不得不亟为明者二也。
(三)谓省会尚属临时办法,纠治为简章权限所无也。夫作始简者,其将毕钜,而临时办法,实将来永久之基,如以为无足重轻也者,则会议政府,非俱处于临时之地位乎?况简章规定修改,明文载在二十九条,是简章亦非可以一成不变者。此不可不亟为明者三也。
以上三者,皆从贵都督根本上之论据推究之,至来文列举四端,又与原议法文不无误会之处:
(一)谓省会为一院制,难仿行。然尝考瑞士诸邦,亦一院制,其监政之权,以一院而增,不闻以一院而减,是议会固不能因一院而变其原质审矣。
(二)谓社团人民握有纠治之高权。不知社团人民起诉者,须经本会议决,方生效力。是纠治以本会名义行之,与人民无涉,若未经议则固犹寻常一请愿耳,何尝握有最高权乎。
(三)谓无法律根据,易启反唇。夫原议规定不称职云者,盖本于美纠治之惯例。法规虽未编定,自可比较法理,原不必拘拘成文,则所谓争论,亦过虑也。
(四)谓本会所议,施之都会以下文官,未臻完善。夫纠治,仅以施之大总统及国务者,法国制则然耳,若美国先法,则固明明规定一切之大小之文官,本条根据,盖即仿此。至云在英久废不用,在美亦鲜实行者,斯固政治进化之征,非可以新造中华同日而语也。
执政者务在克己,何患纠治,果其法治完成,官方澄肃,则亦废而不用可也。若必强为防制,务令结舌,遂使民国前途,浸假成募人政治之渐,斯不特非三千万人共和望治之初心,亦恐违贵都督《命之原旨。
用是全体表决,仍申前议,相应知覆,查照办理。
须至知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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