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都督陈炯明拟先设粤省军政府驻港督造纸币局知会任命及办理
为设立驻港督造纸币局 知会陈席儒杨西岩 广东都督 陈炯明 光绪3年10月2日 1911年11月22日 发布于《申报》辛亥十一月二十二日 |
为知会事:
查理财之道,币制为先。从前广东发行官银钱局纸虽经加印照行,惟民国成立,自应发行新币,以期便商利民。现拟先设粤省军政府驻港督造纸币局,定造纸币一千五百万元,分为五毫、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五种,以维市面而齐兴法。夙仰执事诚信交平,情形热悉,应请为该局总长、副长,以便有权在港代造纸币。所有开办经费,应由财政部支取。兹送上关防一颗,以资信守。仍希会同在局人员认真办理,并将情形随时报查,是所切盼。
特此知会粤省军政府驻港督造纸币局总长陈席儒、副长杨西岩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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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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