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退谋和书告
引退谋和书告 作者:蒋中正 中华民国38年(1949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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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自元旦发表文告,倡导和平以来,全国同声响应,一致拥护,乃时逾兼旬,战事仍然未止,和平之目的不能达到,人民之涂炭曷其有国,因决定身先引退,以冀弭战销兵,解人民倒悬于万一,爰特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总统代行其职权”之规定,于本月二十一日起,由李副总统代行总统职权,务望全国军民暨各级政府,共矢精诚,同心一德,翊赞李副总统,一致协力促成永久之和平。中正毕生从事国民革命,服膺三民主义,自十五年由广州北伐,以至完成统一,无时不以保卫民族,实现民主,康济民生为职志,同时即认定必须确保和平,而后一切政治经济之改进始有巩固之基础,故先后二十馀年,祇有对抗日之战坚持到底,此外对内虽有不得以而用兵,均不惜个人牺牲一切,忍让为国,往事斑斑,世所共见,假令共党果能由此觉悟,罢战言和,拯救人民于水火,保持国家之元气,使领土主权克臻完整,历史文化与社会秩序不受摧残,人民生活与自由权利确有保障,在此原则之下以致和平之功,此固中正馨香祝祷以求者也。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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