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退謀和書告

引退謀和書告
作者:蔣中正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1月22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府公報第210期

中正自元旦發表文告,倡導和平以來,全國同聲響應,一致擁護,乃時逾兼旬,戰事仍然未止,和平之目的不能達到,人民之塗炭曷其有國,因決定身先引退,以冀弭戰銷兵,解人民倒懸於萬一,爰特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之規定,於本月二十一日起,由李副總統代行總統職權,務望全國軍民暨各級政府,共矢精誠,同心一德,翊贊李副總統,一致協力促成永久之和平。中正畢生從事國民革命,服膺三民主義,自十五年由廣州北伐,以至完成統一,無時不以保衛民族,實現民主,康濟民生為職志,同時即認定必須確保和平,而後一切政治經濟之改進始有鞏固之基礎,故先後二十餘年,只有對抗日之戰堅持到底,此外對內雖有不得以而用兵,均不惜個人犧牲一切,忍讓為國,往事斑斑,世所共見,假令共黨果能由此覺悟,罷戰言和,拯救人民於水火,保持國家之元氣,使領土主權克臻完整,歷史文化與社會秩序不受摧殘,人民生活與自由權利確有保障,在此原則之下以致和平之功,此固中正馨香祝禱以求者也。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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