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

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
又名:双十协定
会谈纪要全文(中央日报)

中华民国34年(1945年)10月10日于重庆市
国内和平协定
本作品收录于《解放日报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十二日 星期五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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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 解放日报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十二日 星期五 第一版

昨日延市各界热烈欢迎毛主席国共会谈已获重要成果会谈将继续进行,以求得圆满解决。

 【本报讯】昨日午后一时半,国民政府军委会政治部部长张治中将军陪同中共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同志 飞返延安。中共中央各部委负责同志、边区政府林、李正副主席,本市各机关团体学校代表及群众万馀人, 齐集机场迎迓。下机后,毛主席、张治中将军先后发表简短演说,群众热烈高呼口号,鼓掌不息。张治中将 军随即乘专车下榻副司令长官部休息。

 【本报讯】昨晚中央大礼堂举行盛大晚会,欢迎张治中将军。到毛主席、朱总司令、中共中央各部委负责 同志、边区政府林、李正副主席及美军观察组叶顿上校、黄齐生、刘少白、邢肇棠等中外来宾,并有各机 关团体学校代表等千馀人。欢迎晚会由叶参谋长主席,首由朱总司令致热烈的欢迎词。随即请张治中将军讲 话,他首先说:‘此次欢迎毛先生去重庆,又恭送毛先生回延安,这是我最引以为荣幸的事。’继即发表他的 感想:‘毛先生此次去重庆,造成了普遍的最良好的印象(鼓掌),同时,也获得了很大的成就!(鼓掌) 此次谈判是全中国人民和全世界人士所期望的,没有毛先生去重庆,便不会有今天的结果,不但解决了两党 间的一些问题,并初步奠定了中国国内和平、建国的基础。’(鼓掌)张治中将军继列举毛主席与蒋主席会 谈中若干实例,说明会谈空气之友好和谐,并转述蒋主席‘恢复民国十三年合作精神’的愿望。全场报以热烈 掌声。张治中将军强调说:国共两党当前存在着一个共同的希望,这就是:‘希望中国一定要和平、一定要 团结、一定要民主、一定要统一。在这个基础上澈底建立一个独立、自由、幸福的三民主义的新中国。’全 场掀起一阵热烈的掌声。讲话毕,并上演平剧助兴。欢迎会始终充满着热烈、兴奋、团结、和乐的气氛。

 【新华社延安十二日电】据中央社重庆讯:应邀赴渝商谈国是之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同志, 已于十一日上午九时四十五分偕王若飞同志飞返延安,周恩来同志仍留渝继续洽商。国民政府特派张治中陪 送毛主席回延。到机场欢送者有陈诚、邵力子夫妇及张澜、郭沫若、茅盾等百馀人,和谐热烈,颇极一时之 盛。毛主席临行对蒋介石先生之邀请及各方招待之殷恳周到表示感对,并祝望和平民主团结早日实现。但指 出谈判前途仍有许多困难需待克服。毛主席于返延前,曾于九、十两日连续两度应蒋主席邀宴晤谈。九日蒋 主席夫妇邀毛主席午餐,在座有宋子文、王世杰、张群、张治中、邵力子、周恩来、王若飞等。十日下午四 时许,蒋主席并亲赴曾家岩张治中寓访毛主席,晤谈十分钟后,相偕乘车赴国府,出席庆祝招待外宾之鸡尾 酒会。当日晚复应蒋主席之邀,赴山洞官邸畅谈,并即下榻于蒋主席官邸云。

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

 【新华社延安十二日电】兹发表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原文如下:

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

编辑

 中国国民政府蒋主席于抗战胜利后,邀请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先生, 商讨国家大计。毛先生于八月二十八日应邀来渝,进见蒋主席,曾作多次会谈;同时 双方各派出代表,政府方面为王世杰、张群、张治中、邵力子四先生,中共方面为周 恩来、王若飞两先生,迭在友好和谐的空气中,进行商谈,已获得左列之结果,并仍 将在互信互让之基础上,继续商谈,求得圆满之解决。兹特发表会谈纪要如下:

 一、关于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一致认为:中国抗日战争业已结束,和平建国的新 阶段,即将开始,必须共同努力,以和平、民主、团结、统一为基础,并在蒋主席领 导之下,长期合作,坚决避免内战,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澈底实行三 民主义。双方又同认蒋主席所倡导之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及党派平等合法,为 达到和平建国必由之途径。

 二、关于政治民主化问题,一致认为应迅速结束训政,实施宪政,并应先采必要步 骤,由国民政府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邀集各党派代表及社会贤达协商国是,讨论和平 建国方案及召开国民大会各项问题。现双方正与各方洽商政治协商会议名额、组织及 其职权等项问题,双方同意一俟洽商完毕,政治协商会议即应迅速召开。

 三、关于国民大会问题,中共方面提出:重选国民大会代表,延缓国民大会召开日 期及修改国民大会组织法、选举法、和五五宪法草案等三项主张。政府方面表示:国 民大会已选出之代表,应为有效,其名额可使之合理的增加和合法的解决,五五宪法 草案原曾发动各界研讨,贡献修改意见。因此,双方未能成立协议。但中共方面声明 :中共不愿见因此项问题之争论而破裂团结。同时双方均同意将此问题提交政治协商 会议解决。

 四、关于人民自由问题,一致认为政府应保证人民享受一切民主国家人民在平时应 享受身体、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之自由,现行法令当依此原则,分别予以 废止或修正。

 五、关于党派合法问题,中共方面提出:政府应承认国民党、共产党及一切党派的 平等合法地位。政府方面表示:各党派在法律之前平等,本为宪政常轨,今可即行承 认。

 六、关于特务机关问题,双方同意政府应严禁司法和警察以外机关有拘捕、审讯和 处罚人民之权。

 七、关于释放政治犯问题,中共方面提出:除汉奸以外之政治犯,政府应一律释放 。政府方面表示:政府准备自动办理,中共可将应释放之人提出名单。

 八、关于地方自治问题,双方同意各地应积极推行地方自治,实行由下而上的普选 ,惟政府希望不以此影响国民大会之召开。

 九、关于军队国家 化问题,中共方面提 出:政府应公平合理 地整编全国军队,确 定分期实施计划,并 重划军区,确定征补 制度,以谋军令之统 一。在此计划下,中 共愿将其所领导的抗 日军队由现有数目缩 编至二十四个师至少 二十个师的数目,并 表示可迅速将其所领 导而散布在广东、浙 江、苏南、皖南、皖 中、湖南、湖北、河 南、(豫北不在内)八 个地区的抗日军队着 手复员,并从上述地 区逐步撤退应整编的 部队至陇海路以北及 苏北皖北的解放区集 中。政府方面表示: 全国整编计划正在 进行,此次提出商谈之 各项问题,果能全盘 解决,则中共所领导 的抗日军队缩编至二 十个师的数目,可以 考虑。关于驻地问题,可由中共方面提出方案 ,讨论决定。中共方面提出:中共及地方军事 人员应参加军事委员会及其各部的工作,政府 应保障人事制度,任用原部队人员为整编后的 部队的各级官佐,编馀官佐,应实行分区训练 ,设立公平合理的补给制度,并确定政治教育 计划。政府方面表示:所提各项,均无问题, 亦愿商谈详细办法。中共方面提出:解放区民 兵应一律编为地方自卫队,政府方面表示:祗 能视地方情势有必要与可能时,酌量编置。为 具体计划本项所述各问题起见,双方同意组织 三人小组(军令部、军政部、及第十八集团军 各派一人)进行之。

 十、关于解放区地方政府问题,中共方面 提出:政府应承认解放区各级民选政府的合法 地位。政府方面表示:解放区名词在日本投降 以后,应成为过去,全国政令必须统一。中共 方面开始提出的方案为:依照现有十八个解放 区的情形,重划省区和行政区,并即以原由民 选之各级地方政府名单呈请中央加委,以谋政 令之统一。政府方面表示:依据蒋主席曾向毛 先生表示:在全国军令政令统一以后,中央可 考虑中共所荐之行政人选。收复区内原任抗战 行政工作人员,政府可依其工作能力与成绩, 酌量使其继续为地方服务,不因党派关系而有 所差别。于是中共方面提出第二种解决方案, 请中央于陕甘宁边区及热河、察哈尔、河北、 山东、山西五省委任中共推选之人员为省府主 席及委员,于绥远、河南、江苏、安徽、湖北 、广东六省委任中共推选之人为省府副主席及 委员(因以上十一省或有广大解放区或有部分 解放区),于北平、天津、青岛、上海四特 别市委任中共推选之人为副市长,于东北各省 容许中共推选之人参加行政。此事讨论多次, 后中共方面对上述提议,有所修改,请委任省 府主席及委员者改为陕甘宁边区及热、察、冀 、鲁四省,请委省府副主席及委员者,改为晋 、绥两省,请委副市长者改为平、津、青岛 三特别市。政府方面对此表示:中共对于其抗 战卓著勤劳,且在政治上具有能力之同志,可 提请政府决定任用,倘要由中共推荐某某省主 席及委员,某某省副主席等,则即非真诚做到 军令政令之统一。于是中共方面表示可放弃第 二种主张,改提第三种解决方案:由解放区各 级民选政府重新举行人民普选,在政治协商会 议派员监督之下,欢迎各党派,各界人士还乡 参加选举,凡一县有过半数区乡已实行民选者 ,即举行县级民选,凡一省或一行政区有过半 数县已实行民选者,即举行省级或行政区民选 。选出之省区县级政府,一律呈请中央加委, 以谋政令之统一。政府方面表示:此种省区加 委方式,乃非谋政令之统一,惟县级民选可以 考虑,省级民选须持宪法颁布,省的地位确定 以后方可实施,目前祗能由中央任命之省政府 前往各地接管行政,俾即恢复常态。至此,中 共方面提出第四种解决方案:各解放区暂维持 现状不变,留待宪法规定民选省级政府实施后 再行解决,而目前则规定临时办法,以保证和 平秩序之恢复。同时,中共方面认为:可将此 项问题,提交政治协商会议解决。政府方面则 以政令统一必须提前实现,此项问题久悬不决 ,虑为和平建设之障碍,仍亟盼能商得具体解 决方案。中共方面亦同意继续商谈。

  十一、关于奸伪问题,中共方面提出:严 惩汉奸,解散伪军。政府方面表示:此在原则 上自无问题,惟惩治汉奸要依法律行之,解散 伪军亦须妥慎办理,以免影响当地安宁。

  十二、关于受降问题,中共方面提出:重 划受降地区,参加受降工作。政府方面表示: 参加受降工作,在已接受中央命令之后,自可 考虑。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国庆纪念日于重庆

王世杰

张 群

张治中

邵力子

周恩来

王若飞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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