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记要
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记要 又名:国共会谈纪要(双十协定) 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 中华民国34年(1945年)10月10日于重庆市 |
国内和平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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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记要
中国国民政府 蒋主席于抗战胜利后,邀请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先生,商讨国家大计 。毛先生于八月廿八日应邀来渝,进见 蒋主席,曾作多次会谈,同时双方各派出代表,政府方面为 王世杰,张群,张治中,邵力子四先生;中共方面为周恩来,王若飞两先生。迭在友好和谐的空气中 进行商谈,已获得左列之结果。并仍将在互信互让之基础上,继续商讨,求得圆满之解决。兹特发表 会谈纪录要点如下:
(一)关于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
编辑一致认为中国抗日战争,业已胜利结束,和平建国的新阶段,即将开始,必须共同努力,以和平 民主团结统一为基础,并在 蒋主席领导之下,长期合作,坚决避免内战,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 中国,澈底实行三民主义。双方又同认 蒋主席所倡导之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及党派平等合法 ,为建到和平建国自由之途径。
(二)关于政治民主化问题
编辑一致认为应迅速结束训政,实施宪政,并应先采必要步骤,由国民政府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邀请各党 派代表及社会贤达,协商国是,讨论和平建国方案,及召开国民大会各项问题,现双方正与各方洽商 ,政治协商会议名额组织,及其职权等项问题。双方同意一俟洽商完毕,政治协商会议即应迅速召开 。
(三)关于国民大会问题
编辑中共方面提出重选国民大会代表,延缓国民大会召开日期,及修改国民大会组织注选举法和五五宪法草案 等三项主张。政府方面表示国民大会已选出之代表,应为有效,其名额可使之合理的增加,和合 法的解决。五五宪法草案,原曾泼动,各界研讨,贡献修改意见,因此双方未能成立协议。但中共方 面声明,中共不愿见因此项问题之争论而破裂团结,同时双方均同意将此问题提交政治协商会解决。
(四)关于人民自由问题
编辑一致认为政府应保证人民享受一切民主国家,人民在平时应享受身体,信仰,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之自由,现行法令,当依此原则,分别予以废止或修正。
(五)关于党派合法问题
编辑中共方面提出,政府应承认国民党共产党及一切党派的平等合法地位。政府方面表示,各党派在 法律之前平等,本为宪政常轨,今可即行承认。
(六)关于特务机关问题
编辑双方同意,政府应严禁司法和警察以外机关,有拘捕审讯和处罚人民之权。
(七)关于释放政治犯问题
编辑中央方面提出除汉奸以外之政治犯,政府应一律释放。政府方面表示,政府准备自动办理,中共 可将应释放之人提出名单。
(八)关于地方自治问题
编辑双方同意各地应积极推行地方自治,实行由下而上的普选,惟政府希望不以此影响国民大会之召 开。
(九)整编全国军队问题
编辑中共方面提出,政府应公平合理地整编全国军队,确定初期实施计划,并重划军区,确定征补制度,以谋军令之 统一。在此计划下,中共愿将其所领导的抗日军队,由现有数目,缩编至二十四个师,至少二十个师 的数目,表示可迅速将其所领导而散布在广东,浙江,苏南,皖南,皖中,湖南,湖北,河南(河北 不在内)八个地区的抗日军队,着手复员。并从上述地区,逐步撤退。应整编的部队,至陇海路以北 及苏北皖北的释放区集中。政府方面表示,全国整编计划,正在进行,此次提出商谈之各项问题,果 能全盘解决,则中共所领导的抗日军队,缩编为二十个师的数目,可以考虑。关于驻地问题,可由中 共方面提出方案讨论决定。中共方面提出,中共及地方军事人员,应参加军事委员会,及其各部的工 作。政府应保障人事制度,任用原部队人员为整编后的部队的各级官佐。编馀官佐应实行分区训练,设 立公平合理的补给制度,并确定政治教育计划。政府方面表示,所提各项,均无问题,亦愿商谈详细 办法。中共方面提出解放区民兵,应一律编为地方自卫队,政府方面表示,祗能视地方情势有必要与 可能时,酌量编置。为具体计划本项所述各问题起见,双方同意组织三人小组(军令部军政部及第十 八集团军各派一人)进行之。
(十)关于解放区地方政府问题
编辑中共方面提出,政府应承认解放区各级民选政府的合法地位。政府方面表示,解放区名词,在日 本无条件投降以后,应成为过去,全国政令,必须统一,中共方面开始提出的方案,为依照现有十八 个解放区的情形,重划省区和行政区,并即以原由民选之各级地方政府名单,呈请中央加委,以谋政 令之统一。政府方面表示,重划省区,变动太大,必须通盘筹划,非短时间所能决定。同时政府方面 表示,依据 蒋主席曾向毛先生表示,在全国军令政令统一之后,中央可考虑中共推荐之行政人选,收复区内原任抗战行政工作人员,政府可依其工作能力与成绩,酌量使其继续为地方服务,不因党派 关系而有所差别。于是中共方面提出第二种解决方案,请中央于陕甘宁边区,及热河,察哈尔,河北 ,山东,山西五省,委任中共推选之人员为省府主席及委员,于绥远,河南,江苏,安徽,湖北,广 东等六省皆委任中共推选之人为省府副主席及委员,因以上十一省或有广大解放区,或有部分解放区, 于北平,天津,青岛,上海四特别市委任中共推选之人为副市长,于东北各省容许中共推选之人参加 行政。此事讨论多次后,中共方面对上述提议,有所修改,请委任省府主席及委员者,改为陕甘宁边区 及热察冀鲁四省,请委省府副主席及委员者,改为晋绥两省,请为副市长者,改为平津青岛三特别市 ,政府方面,对此表示,中共对于其抗战卓著勋绩,且在政治上具有能力之同志,可提请政府决定任 用。倘要由中共推选某某省主席及委员,某某省副主席等,则即非真诚做到军令政令之统一。于是中 共方面表示,可放弃第二种主张,改提第三种解决方案,由解放区各级民选政府,重行举行人民普选 ,在政治协商会议派员监督之下,欢迎各党派,各界人士还乡参加选举,凡二县有过半数区乡已实行民 选者,即举行县级民选,凡一省或一行政区,有过半数县已实行民选者,即举行省级或行政区级民选 。选出之省区县级政府,一律呈请中央加委,以谋政府之统一。政府方面表示,此种省区加委方式乃非 谋政令之统一,惟县级统一民选加委可以考虑,而省级民选须待宪法颁布。省的地位确定以后,方可 实施,目前祇能由中央任命之,省政府前往各地接管行政,俾即恢复常态,至此,中共方面提出第四种 解决方案,各解放区暂维现状不变,留待宪法规定民选省级政府实施后,再行解决。而目前则规定临 时办法,以保证和平秩序之恢复。同时中共方面认为可将此项问题提交政治协商会议解决。政府方面 以政令统一,必须提前实现,此项问题之悬而不决,殊为和平建设之障碍,仍亟盼能商得具体解决方 案,中共方面亦同意继续商谈。
(十一)关于奸伪问题
编辑中共方面提出严惩汉奸,解散伪军,政府方面表示,此在原则上自无问题,惟惩治汉奸要依法律 行之,解散伪军亦须妥慎办理,以免影响当地安宁。
(十二)关于受降问题
编辑中共方面提出重划受降地区,参加受降工作,政府方面表示,参加受降工作,在已接受中央命令之 后,自可考虑。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国庆纪念日于重庆
王世杰
(此处留有空隙)
(以备张群补签)
张治中
邵力子
王若飞
(编者按:此项谈话中文本系据中央社发表原文)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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