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記要

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記要
又名:國共會談紀要(雙十協定)
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要

中華民國34年(1945年)10月10日於重慶市
國內和平協定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記要
文中加框文字,乃文庫編輯者參酌他本,增補顯著闕漏及訛誤後所採。原題當爲《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要
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記要

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記要

中國國民政府 蔣主席於抗戰勝利後,邀請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毛澤東先生,商討國家大計 。毛先生於八月廿八日應邀來渝,進見 蔣主席,曾作多次會談,同時雙方各派出代表,政府方面爲 王世杰,張羣,張治中,邵力子四先生;中共方面爲周恩來,王若飛兩先生。迭在友好和諧的空氣中 進行商談,已獲得左列之結果。並仍將在互信互讓之基礎上,繼續商討,求得圓滿之解決。茲特發表 會談紀錄要點如下:

(一)關於和平建國的基本方針

編輯

一致認爲中國抗日戰爭,業已勝利結束,和平建國的新階段,即將開始,必須共同努力,以和平 民主團結統一爲基礎,並在 蔣主席領導之下,長期合作,堅決避免內戰,建設獨立,自由和富強的新 中國,澈底實行三民主義。雙方又同認 蔣主席所倡導之政治民主化,軍隊國家化,及黨派平等合法 ,爲建到和平建國自由之途徑。

(二)關於政治民主化問題

編輯

一致認爲應迅速結束訓政,實施憲政,並應先採必要步驟,由國民政府召開政治協商會議,邀請各黨 派代表及社會賢達,協商國是,討論和平建國方案,及召開國民大會各項問題,現雙方正與各方洽商 ,政治協商會議名額組織,及其職權等項問題。雙方同意一俟洽商完畢,政治協商會議卽應迅速召開 。

(三)關於國民大會問題

編輯

中共方面提出重選國民大會代表,延緩國民大會召開日期,及修改國民大會組織注選舉法五五憲法草案 等三項主張。政府方面表示國民大會已選出之代表,應爲有效,其名額可使之合理的增加,和合 法的解決。五五憲法草案,原曾潑動,各界研討,貢獻修改意見,因此雙方未能成立協議。但中共方 面聲明,中共不願見因此項問題之爭論而破裂團結,同時雙方均同意將此問題提交政治協商會解決。

(四)關於人民自由問題

編輯

一致認爲政府應保證人民享受一切民主國家,人民在平時應享受身體,信仰,言論,出版,集會 ,結社之自由,現行法令,當依此原則,分別予以廢止或修正。

(五)關於黨派合法問題

編輯

中共方面提出,政府應承認國民黨共產黨及一切黨派的平等合法地位。政府方面表示,各黨派在 法律之前平等,本爲憲政常軌,今可卽行承認。

(六)關於特務機關問題

編輯

雙方同意,政府應嚴禁司法和警察以外機關,有拘捕審訊和處罰人民之權。

(七)關於釋放政治犯問題

編輯

方面提出除漢奸以外之政治犯,政府應一律釋放。政府方面表示,政府準備自動辦理,中共 可將應釋放之人提出名單。

(八)關於地方自治問題

編輯

雙方同意各地應積極推行地方自治,實行由下而上的普選,惟政府希望不以此影響國民大會之召 開。

(九)整編全國軍隊問題

編輯

中共方面提出,政府應公平合理地整編全國軍隊,確定初期實施計劃,並重劃軍區,確定征補制度,以謀軍令之 統一。在此計劃下,中共願將其所領導的抗日軍隊,由現有數目,縮編至二十四個師,至少二十個師 的數目,表示可迅速將其所領導而散布在廣東,浙江,蘇南,皖南,皖中,湖南,湖北,河南(河北 不在內)八個地區的抗日軍隊,着手復員。並從上述地區,逐步撤退。應整編的部隊,至隴海路以北 及蘇北皖北的放區集中。政府方面表示,全國整編計劃,正在進行,此次提出商談之各項問題,果 能全盤解決,則中共所領導的抗日軍隊,縮編爲二十個師的數目,可以考慮。關於駐地問題,可由中 共方面提出方案討論決定。中共方面提出,中共及地方軍事人員,應參加軍事委員會,及其各部的工 作。政府應保障人事制度,任用原部隊人員爲整編後的部隊的各級官佐。編餘官佐應實行分區訓練,設 立公平合理的補給制度,並確定政治教育計劃。政府方面表示,所提各項,均無問題,亦願商談詳細 辦法。中共方面提出解放區民兵,應一律編爲地方自衛隊,政府方面表示,祗能視地方情勢有必要與 可能時,酌量編置。爲具體計劃本項所述各問題起見,雙方同意組織三人小組(軍令部軍政部及第十 八集團軍各派一人)進行之。

(十)關於解放區地方政府問題

編輯

中共方面提出,政府應承認解放區各級民選政府的合法地位。政府方面表示,解放區名詞,在日 本無條件投降以後,應成爲過去,全國政令,必須統一,中共方面開始提出的方案,爲依照現有十八 個解放區的情形,重劃省區和行政區,並即以原由民選之各級地方政府名單,呈請中央加委,以謀政 令之統一。政府方面表示,重劃省區,變動太大,必須通盤籌劃,非短時間所能決定。同時政府方面 表示,依據 蔣主席曾向毛先生表示,在全國軍令政令統一之後,中央可考慮中共推薦之行政人選,收復區內原任抗戰行政工作人員,政府可依其工作能力與成績,酌量使其繼續爲地方服務,不因黨派 關係而有所差別。於是中共方面提出第二種解決方案,請中央於陝甘寧邊區,及熱河,察哈爾,河北 ,山東,山西五省,委任中共推選之人員爲省府主席及委員,於綏遠,河南,江蘇,安徽,湖北,廣 東等六皆委任中共推選之人爲省府副主席及委員,因以上十一省或有廣大解放區,或有部分解放區, 於北平,天津,青島,上海四特別市委任中共推選之人爲副市長,於東北各省容許中共推選之人參加 行政。此事討論多次後,中共方面對上述提議,有所修改,請委任省府主席及委員者,改爲陝甘寧邊區 及熱察冀魯四省,請委省府副主席及委員者,改爲晉綏兩省,請副市長者,改爲平津青島三特別市 ,政府方面,對此表示,中共對於其抗戰卓著勳績,且在政治上具有能力之同志,可提請政府決定任 用。倘要由中共推選某某省主席及委員,某某省副主席等,則卽非眞誠做到軍令政令之統一。於是中 共方面表示,可放棄第二種主張,改提第三種解決方案,由解放區各級民選政府,重行舉行人民普選 ,在政治協商會議派員監督之下,歡迎各黨派,各界人士還鄉參加選舉,凡縣有過半數區鄉已實行民 選者,卽舉行縣級民選,凡一省或一行政區,有過半數縣已實行民選者,卽舉行省級或行政區級民選 。選出之省區縣級政府,一律呈請中央加委,以謀政之統一。政府方面表示,此種省區加委方式乃非 謀政令之統一,惟縣級統一民選加委可以考慮,而省級民選須待憲法頒布。省的地位確定以後,方可 實施,目前祇能由中央任命之,省政府前往各地接管行政,俾卽恢復常態,至此,中共方面提出第四種 解決方案,各解放區暫維現狀不變,留待憲法規定民選省級政府實施後,再行解決。而目前則規定臨 時辦法,以保證和平秩序之恢復。同時中共方面認爲可將此項問題提交政治協商會議解決。政府方面 以政令統一,必須提前實現,此項問題之懸而不決,殊爲和平建設之障礙,仍亟盼能商得具體解決方 案,中共方面亦同意繼續商談。

(十一)關於奸僞問題

編輯

中共方面提出嚴懲漢奸,解散僞軍,政府方面表示,此在原則上自無問題,惟懲治漢奸要依法律 行之,解散僞軍亦須妥慎辦理,以免影響當地安寧。

(十二)關於受降問題

編輯

中共方面提出重劃受降地區,參加受降工作,政府方面表示,參加受降工作,在已接受中央命令之 後,自可考慮。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國慶紀念日於重慶

王世傑

(此處留有空隙)
(以備張羣補簽)

張治中

邵力子

王若飛

(編者按:此項談話中文本係據中央社發表原文)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