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组织法 (民国33年)

教育部组织法 (民国32年) 教育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33年6月28日(非现行条文)
1944年6月28日
1944年7月15日
公布于民国33年7月15日
教育部组织法 (民国36年)

中华民国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1条
中华民国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1.国民政府制定公布 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42 号
中华民国 18 年 9 月 14 日 修正全文23条
中华民国 18 年 10 月 1 日公布2.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3 条 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284 号
中华民国 20 年 6 月 27 日 修正第20至24条
中华民国 20 年 7 月 6 日公布3.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 条至第 24 条条文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816 号
中华民国 22 年 4 月 14 日 修正第3, 4, 6, 12条
中华民国 22 年 4 月 22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4 年 5 月 9 日 修正第20, 21, 22条
中华民国 24 年 5 月 18 日公布4.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21 及 22 条条文 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1745 号
中华民国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7, 21条
中华民国 25 年 10 月 31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9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全文26条
中华民国 29 年 11 月 16 日公布5.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5 条 刊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 310 号
中华民国 31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第19, 22条
中华民国 32 年 1 月 7 日公布6.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2 条条文 刊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 534 号
中华民国 32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全文28条
中华民国 32 年 12 月 3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3 年 6 月 28 日 修正第20, 25条
中华民国 33 年 7 月 15 日公布7.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 条及第 25 条条文 刊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 693 号
中华民国 36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全文29条
中华民国 36 年 2 月 12 日公布8.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9 条 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2747 号
中华民国 57 年 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33条
中华民国 57 年 2 月 12 日公布9.总统修正公布全文 33 条 刊总统府公报第 1931 号
中华民国 62 年 7 月 13 日 修正全文27条
中华民国 62 年 7 月 25 日公布10. 总统(62)台统(一)义字第 12354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条 刊总统府公报第 2603 号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20 日 修正全文9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11.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781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9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345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0 年 5 月 11 日 修正第6, 9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5 月 26 日公布1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48911号令修正公布第 6、9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条

  教育部管理全国学术及教育行政事务。

第二条

  教育部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三条

  教育部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请由行政院院长,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教育部置左列各司:
  一、高等教育司。
  二、中等教育司。
  三、国民教育司。
  四、社会教育司。
  五、蒙藏教育司。
  六、总务司。

第五条

  教育部于必要时得置各委员会,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条

  教育部经行政院会议及立法院之议决,得增置裁并各司及其他机关。

第七条

  高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大学教育及专门教育事项。
  二、关于国外留学及国际文化事项。
  三、关于各种学术机关之指导事项。
  四、关于学位授予事项。
  五、关于其他高等教育事项。

第八条

  中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中学教育事项。
  二、关于师范教育事项。
  三、关于职业教育事项。
  四、关于地方教育机关之设立及变更事项。
  五、关于其他中等教育事项。

第九条

  国民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小学教育事项。
  二、关于失学民众教育事项
  三、关于幼稚园教育事项
  四、关于其他国民教育事项。

第十条

  社曾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家庭教育及补习教育事项。
  二、关于学校办理社会教育事项。
  三、关于低能及残废者之教育事项。
  四、关于文化团体之指导事项。
  五、关于民众教育馆事项。
  六、关于博物馆及科学馆事项。
  七、关于图书及保存文献事项。
  八、关于公共体育事项。
  九、关于音乐、戏剧、电影、播音及其他美化教育事项。
  十、关于其他社会教育事项。

第十一条

  蒙藏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蒙藏地方教育之调查事项。
  二、关于蒙藏地方各种教育事业之兴办事项。
  三、关于蒙藏教育师资之培养事项。
  四、关于蒙藏子弟入学之奖励事项。
  五、关于其他蒙藏教育事项。
  六、关于其他边疆教育事项。

第十二条

  总务司掌左列各事项:
  一、关于收发、分配、撰拟、缮校、保存文件事项。
  二、关于部令之公布事项。
  三、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四、关于编印公报及发行事项。
  五、关于本部官产官物之保管事项。
  六、关于款项之出纳规划事项。
  七、关于本部庶务及其他不属各司处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所用图书仪器及其他教育用品,由教育部审查核定,其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四条

  教育部部长综理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

第十五条

  教育部政务次长常务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十六条

  教育部设秘书六人至八人,分掌部务会议,编制报告及长官交办事务。

第十七条

  教育部设参事三人至五人,撰拟审核关于本部之法案命令。

第十八条

  教育部设司长六人,分掌各司事务。

第十九条

  教育部设督学三十人至四十人,视察及指导全国教育事宜。

第二十条

  教育部设科长二十二人至三十人,科员一百二十八人至一百八十八人,办事员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务。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设技士二人至四人,承长官之命办理技术事务。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于必要时得聘用专门人员二十人至三十二人。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部长特任,次长、参事、司长、秘书三人及督学四人简任,督学六人聘任,其馀秘书督学科长荐任,科员技士办事员委任。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因事务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员。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设会计长统计长各一人,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受教育部部长之指挥监督,并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直接对主计处负责。
  会计处统计处需用佐理人员名额,由教育部及主计处就本法所定荐任委任人员及雇员名额中,会同决定之。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设人事处,置处长一人简任,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务。
  人事处需用人员名额,由教育部就本法规定之荐任委任人员及雇员名额中与铨叙部会同决定之。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处务规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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