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3日于北京市 发布于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 |
一、在ICD-11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RA01.0”,代表2019冠状病毒病。
二、在ICD-10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情况见下表。
序号 | ICD-10代码 | 代码名称 | 代码注释 |
---|---|---|---|
1 | U07.100 | 2019冠状病毒病 | 统计代码 |
2 | U07.100x001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 适用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患者,为主诊代码 |
3 | U07.100x002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 适用于确诊感染住院患者(不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主诊代码 |
4 | U07.100x003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 适用于湖北省等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住院患者,为主诊代码 |
5 | Z03.800x001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 | 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住院患者,不可做主诊,在其他诊断标注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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