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卷01
春秋左传原目
编辑春秋经传集解隐公第一 〈【音义】○陆曰:“解,佳买反。旧夫子之经与丘明之传各卷,杜氏合而释之,故曰《经传集解》。隐公名息姑,惠公之子。母,声子。谥法:‘不尸其位曰隐。’‘第一’,此不题《左氏传》,《公羊》、《穀梁》二传既显姓别之,此不言自见。”〉 〈【疏】○正义曰:五经题篇,皆出注者之意,人各有心,故题无常准。此本经传别行,则经传各自有题注者,以意裁定其本,难可复知。据今服虔所注,题云“隐公左氏传解谊第一”,不题“春秋”二字,然则“春秋”二字,盖是经之题也;服言“左氏传”三字,盖本传之题也。杜既集解经传,《春秋》此书之大名,故以“春秋”冠其上。序说《左氏》言已备悉,故略去“左氏”,而为此题焉。“经传集解”四字是杜所加,其馀皆旧本也。经者,常也,言事有典法可常遵用也。传者,传也,博释经意,传示后人。分年相附,集而解之,故谓之“经传集解”。隐公,鲁君,侯爵。杜君采《大史公书》、《世本》,旁引传记,以为《世族谱》,略记国之兴灭。《谱》云:“鲁,姬姓,文王子周公旦之后也。周公股肱周室,成王封其子伯禽于曲阜,为鲁侯,今鲁国是也。自哀以下,九世二百一十七年,而楚灭鲁。”依《鲁世家》,伯禽至隐公凡十三君,兄弟相及者五人。隐公,名息姑,伯禽七世孙,惠公弗皇子,声子所生,平王四十九年即位,是岁岁在豕韦。《礼记‧檀弓》曰:“死谥,周道也。”周法天子至于大夫既死,则累其德行而为之谥。《周书‧谥法》云:“隐拂不成曰隐。”鲁实侯爵,而称公者,五等之爵虽尊卑殊号,臣子尊其君父,皆称为公,是礼之常也。字书云“第训次也”。一者,数之始。此卷于次第当其一也。〉 杜氏 〈【疏】○正义曰:杜氏,名预,字元凯,畿之孙,恕之子也。陈寿《魏志》云:“杜畿,字伯侯,京兆杜陵人也。”汉御史大夫杜延年之后。文帝时为尚书仆射,封乐亭侯。试船溺死,追赠太仆,谥戴侯也。恕,字务伯,官至幽州刺史。预,司马宣王女婿也。王隐《晋书》云:预,知谋深博,明于治乱,当称德者非所企及,立言立功,预所庶几也。大观群典,谓《公羊》、《穀梁》诡辩之言,又非先儒说《左氏》,未究丘明之意,横以二传乱之,乃错综微言,著《春秋左氏经传集解》。又参考众家,为之释例。又作《盟会图》、《春秋长历》,备成一家之学,至老乃成。预有大功名于晋室,位至征南大将军开府,封当阳侯,荆州刺史,食邑八千户。时人号为武库。不言名而言氏者,注述之人,义在谦退,不欲自言其名,故但言杜氏。毛君、孔安国、马融、王肃之徒,其所注书皆称为传,郑玄则谓之为注。而此于“杜氏”之下更无称谓者,以《集解》之名已题在上,故止云“杜氏”而已。刘炫云:“不言名而云氏者,汉承焚书之后,诸儒各载学名,不敢布于天下,但欲传之私族,自题其氏,为谦之辞。”〉
隐公
编辑惠公元妃孟子。 【注】言“元妃”,明始适夫人也。子,宋姓。 〈【音义】○惠公,名不皇。谥法︰“爱人好与曰惠。”其子隐公,让国之君。元妃,芳非反。传曰“嘉耦曰妃”。适,本又作嫡,同,丁历反。〉 〈【疏】传“惠公元妃孟子”。 ○正义曰:惠公,名弗皇,孝公之子也。谥法:“爱民好与曰惠。”《释诂》云“元,始也。妃,匹也”。始匹者,言以前未曾娶,而此人始为匹,故注云:言元妃,明始适夫人也。妃者,名通适妾,故传云“陈哀公元妃郑姬生悼大子偃师,二妃生公子留,下妃生公子胜”。元者,始也,长也。一元之字,兼始适两义,故云“始适夫人也”。然则有始而非适,若孟任之类是也。亦有适而非始,若哀姜之类是也。妃者配匹之言,非有尊卑之异。其尊卑殊称,则《曲礼》所云“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是也。郑玄以为后之言后,盖执治内事在夫之后也;夫之言扶,言能扶成人君之德也;孺之言属,言其系属人也;妇之言服,言其服事人也;妻之言齐,言与夫齐等也。庶人之贱,见其齐等也。以上因其爵之尊卑为立别号,其实皆配夫,通以妃为称。《少牢馈食礼》云 “以某妃配某氏”,是大夫之妻亦称妃也。孟仲叔季兄弟姊妹,长幼之别字也。孟伯俱长也。《礼纬》云“庶长称孟”,然则适妻之子长者称伯,妾子长于妻子,则称为孟,所以别适庶也。故杜注文十五年及《释例》皆云:“庆父为长庶,故或称孟氏。”沈氏亦然。案传赵庄子之妻,晋景公之姊,则赵武适妻子也,而武称赵孟。荀偃之卒也,士匄请后,曰“郑甥可”,则荀吴妾子也,而吴称知伯。岂知氏常为适而称伯,赵氏恒为庶而称孟者也?盖以赵氏赵盾之后,盾为庶长,故子孙恒以孟言之,与庆父同也。推此言之,知知氏荀首之后,传云“中行伯之季弟”,则俱是适妻之子。但林父、荀首并得立家,故荀首子孙亦从适长称伯也。或可春秋之时不能如礼,孟伯之字无适庶之异,盖从心所欲而自称之耳。契姓子,宋是殷后,故子为宋姓。妇人以字配姓,故称孟子。〉 孟子卒, 【注】不称薨,不成丧也。无谥,先夫死,不得从夫谥。 〈【音义】○谥,实至反。〉 〈【疏】注“不称”至“夫谥”。 ○正义曰:鲁之夫人皆称薨举谥,此独无谥,公卒故特解之。定十五年“姒氏卒”,传曰“不成丧”,则知此不称薨,亦不成丧也。案传例“不赴则不称薨”,然则此云不成丧者,正谓不赴于诸侯也。《周礼‧小史》“卿大夫之丧,赐谥,读诔”。止赐卿大夫,不赐妇人,则妇人法不当谥,故号当系夫。《释例》曰“谥者,兴于周之始王,变质从文,于是有讳焉”。传曰“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故易之以谥。末世滋蔓,降及匹夫,爰暨妇人。妇人无外行,于礼当系夫之谥,以明所属。《诗》称庄姜、宣姜,即其义也。是言妇人于法无谥,故取其夫谥冠於姓之上。生以夫国冠之,韩姞秦姬是也;死以夫谥冠之,庄姜定姒是也。直见此人是某公之妻,故从夫谥,此谥非妇人之行也。夫谥已定,妻即从而称之。先夫而死,则夫未有谥,或随宜称字,故云“无谥”,言妇人法无谥也。“先夫死,不得从夫谥”,解其不称“惠”也。此言其正法耳。其末世滋蔓,则为之作谥。景王未崩,妻称穆后,如此之类,皆非礼也。重言孟子者,服虔云“嫌与惠公俱卒”,故重言之。下仲子亦然。〉 继室以声子,生隐公。 【注】声,谥也。盖孟子之侄娣也。诸侯始娶,则同姓之国以侄娣媵。元妃死,则次妃摄治内事,犹不得称夫人,故谓之继室。 〈【音义】○侄,直结反,《字林》文一反,兄女也。娣,大计反,女弟也。娶,七住反。媵,以证反,又绳证反。〉 〈【疏】注“声谥”至“继室”。 ○正义曰:谥法不生其国曰声,是“声”为谥也。襄二十三年传称“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则侄之与娣皆得继室。此既无文,故设疑辞云“盖孟子之侄娣也”。成八年传曰:“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庄十九年《公羊传》曰:“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壹聘九女。”然则诸侯娶于三国,国别各有三女。此言诸侯始娶,则同姓之国以侄娣媵者,欲言媵者亦有侄娣,省略为文耳。其实夫人与媵皆有侄娣。但声子或是孟子侄娣,或是同姓之国媵者侄娣,以其难明,故杜两解之。初云“孟子之侄娣”,又云“同姓之国以侄娣媵”是也。故《释例》曰“古者诸侯之娶,适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国,国三人,凡九女,参骨肉至亲,所以息阴讼。阴讼息,所以广继嗣”,是其义也。然宋之同姓国,依《世本》“子姓,殷、时、来、宋、空同、黎、比、髦、自夷、萧”,但《春秋》不载其国,未知宋之同姓者是何。《释言》云:“媵,送也。”言妾送适行,故夫人侄娣亦称媵也。经传之说诸侯,唯有继室之女,皆无重娶之礼,故知元妃死,则次妃摄治内事。次妃谓侄娣与媵诸妾之最贵者。《释例》曰“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继室”。是夫人之侄娣与二媵皆可以继室也。适庶交争,祸之大者,礼所以别嫌明疑、防微杜渐,故虽摄治内事,犹不得称夫人,又异于馀妾,故谓之继室。妻处夫之室,故书传通谓妻为室,言继续元妃在夫之室。〉 宋武公生仲子,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为“鲁夫人”,故仲子归于我。 【注】妇人谓嫁曰归。以手理自然成字,有若天命,故嫁之于鲁。 〈【音义】○妇人谓嫁曰归,本或无曰字。此依《公羊传》。〉 〈【疏】“宋武”至“于我”。 ○正义曰:《宋国公爵谱》云:“宋,子姓,其先契,佐唐虞为司徒,封于商。成汤受命,王有天下。及纣无道,周武王灭之,而封其子武庚以绍殷后。武庚作乱,周公伐而诛之,更封纣兄帝乙之元子微子启为宋公,都商丘。今梁国睢阳县是也。微子卒,其弟微仲代立。穆公七年,鲁隐公之元年也。景公三十六年,鲁哀公之十四年,获麟之岁也。昭公得之元年,《春秋》之传终矣。其后五世百七十年,而齐魏楚共灭宋。”依《宋世家》微子至武公凡十二君,兄弟相及者二人,武公是微仲九世孙。谥法:“克定祸乱曰武。” ○注“妇人”至“于鲁”。 ○正义曰:妇人谓嫁曰归。隐二年《公羊传》文也。以其手之文理自然成字,有若天之所命使为鲁夫人然,故嫁之于鲁也。成季、唐叔亦有文在其手曰友、曰虞,“曰”下不言“为”。此传言“为鲁夫人”者,以宋女而作他国之妻,故传加“为”以示异耳。非为手文有“为”字,故鲁夫人之上有“为”字也。仲子手有此文,自然成字,似其天命使然,故云有若天命也。隶书起于秦末,手文必非隶书。石经古文虞作𠈌,鲁作𣥏(UNICODE编码U+2394F),手文容或似之。其“友”及“夫人”,固当有似之者也。传重言“仲子生”者,详言之,与上重言“孟子卒”其义同也。旧说云:“若河图洛书天神言语,真是天命。”此虽手有文理,更无灵验,又非梦天,故言有若。〉 生桓公而惠公薨, 【注】言归鲁而生男,惠公不以桓生之年薨。 〈【疏】注“言归”至“年薨”。 ○正义曰:杜知不以桓生之年薨者,以元年传曰“惠公之薨也,有宋师,大子少,葬故有阙”。少者,未成人之辞,非新始生之称。又改葬惠公而隐公不临,使桓为主。若薨年生则才二岁,未堪为丧主。又羽父弑隐,与桓同谋。若年始十二,亦未堪定弑君之谋。以此知桓公之生非惠公薨之年也。年之长幼,理无所异,杜言此者,欲明庆父为庄公庶兄,故显言此以张本也。《释例》曰“今推案传之上下,羽父之弑隐公,皆谘谋于桓,然则桓公已成人也。传云‘生桓公而惠公薨’,指明仲子唯有此男,非谓生在薨年也。桓已成人而弑隐,即位乃娶于齐,自应有长庶,长庶,故氏曰孟”。是杜张本之意也。〉 是以隐公立而奉之。 【注】隐公,继室之子,当嗣世,以祯祥之故,追成父志。为桓尚少,是以立为大子,帅国人奉之,为经“元年春”不书即位传。 〈【音义】○祯音贞。为桓,于伪反。少,诗照反。大音泰。旧“太”字皆作“大”。后“大”字皆放此。为经,于伪反。后凡为经为传张本起本之例,皆放此,更不音。〉 〈【疏】注“隐公”至“位传”。 ○正义曰:继室虽非夫人,而贵于诸妾。惠公不立大子,母贵则宜为君。隐公当嗣父世,正以祯祥之故,仲子手有夫人之文,其父娶之,有以仲子为夫人之意,故追成父志,以位让桓。但为桓年少,未堪多难,是以立桓为太子,帅国人而奉之。己则且摄君位,待其年长,故于岁首不即君位。传于“元年”之前预发此语者,为经不书公“即位”传。是谓先经以始事也。凡称“传”者,皆是为经。唯文五年“霍伯臼季等卒”,注云“为六年蒐于夷传”者,以“蒐于夷”与此文次相接,故不得言张本也。或言张本,或言起本,或言起,检其上下,事同文异,疑杜随便而言也。郑众以为隐公摄立为君,奉桓为大子。案传言“立而奉之”,是先立后奉之也。若隐公先立乃后奉桓,则隐立之时未有大子,隐之为君复何所摄?若先奉大子乃后摄立,不得云“立而奉之”。是郑之谬也。贾逵以为隐立桓为大子,奉以为君。隐虽不即位,称公改元,号令于臣子,朝正于宗庙,言立桓为大子可矣,安在其奉以为君乎?是贾之妄也。襄二十五年齐景公立,传云“崔杼立而相之”,以此知“立而奉之”谓立为大子,帅国人奉之,正谓奉之以为大子也。元年传曰“大子少”,是立为大子之文也。大子者,父在之称,今惠公已薨而言立为大子者,以其未堪为君,仍处大子之位故也。《礼记‧曾子问》曰“君薨而世子生”,是君薨之后仍可以称大子也。〉
隐公元年经
编辑元年,春,王正月。 【注】隐公之始年,周王之正月也。凡人君即位,欲其体元以居正,故不言一年一月也。隐虽不即位,然摄行君事,故亦朝庙告朔也。告朔朝正例在襄二十九年,即位例在隐、庄、闵、僖元年。 〈【音义】○朝,直遥反。下同。〉 〈【疏】经“元年,春,王正月”。 ○正义曰:此“经”字并下“传”字亦杜氏所题,以分年相附。若不有“经”字,何以异传?不有“传”字,何以别经?又《公羊》、《穀梁》二传,年上皆无“经”、“传”字,故知杜所题也。《释诂》云“元,始也”;“正,长也”。此公之始年,故称元年。此年之长月,故称正月。言“王正月”者,王者革前代,驭天下,必改正朔,易服色,以变人视听。夏以建寅之月为正,殷以建丑之月为正,周以建子之月为正,三代异制,正朔不同,故《礼记‧檀弓》云:“夏后氏尚黑,殷人尚白,周人尚赤。”郑康成依据纬候以正朔三而改,自古皆相变。如孔安国以自古皆用建寅为正,唯殷革夏命而用建丑,周革殷命而用建子。杜无明说,未知所从。正是时王所建,故以“王”字冠之,言是今王之正月也。“王”不在“春”上者,月改则春移,春非王所改,故“王”不先“春”。“王”必连月,故“王”处“春”下。周以建子为正,则周之二月三月皆是前世之正月也,故于春每月书“王”。王二月者,言是我王之二月,乃殷之正月也。王三月者,言是我王之三月,乃夏之正月也。既有正朔之异,故每月称“王”以别之。何休云:“二月三月皆有王者,二月殷之正月也,三月夏之正月也。王者存二王之后,使统其正朔,服其服色,行其礼乐,所以尊先圣,通三统,师法之义,恭让之礼。”服虔亦云“孔子作《春秋》,于春每月书‘王’,以统三王之正”。其意以为“王二月”、“王三月”,王是夏殷之王,谓大禹成汤也。为周室之臣民,尊夏殷之旧主,每月书“王”,敬奉前代,揆之人情,未见其可。杞、宋,二王之后,各行己祖正朔。宋不行夏,杞不行殷,而使天下诸侯遍视二代,考诸典籍,未之或闻。杞、宋不奉周正,周人悉尊夏殷,则是重过去而忽当今,尊亡国而慢时主,其为颠倒,不亦甚乎!且经之所言“王二月”、“王三月”,若是夏殷之王,当自皆言正月,何以言“王二月”、“王三月”乎?谓之二月三月,其王必是周王,安得以为夏殷王也?若如《公羊》之说,《春秋》黜周王鲁,则杞非王后,夏无可尊,复通夏正何也?但春之三月,不必月皆有事,若入年已有“王正月”者,则二月不复书“王”;若已有“王二月”者,则三月不复书“王”。以其上月已是此王之月,则下月从而可知,故每年之春唯一言“王”耳。《春秋》之例,竟时无事,乃书首月以记时,此下二月有会盟之事,则不得空书首月也。正月无事而空书首月者,以人君于始年初月必朝庙告朔,因即人君之位,以继臣子之心,故君之始年必书曰“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史策之正法也。隐公摄行君事,虽不即位,而亦改元朝庙,与人更始,异于常年之正月,故史特书其事,见此月公宜即位,而自不即位,庄、闵、僖元年,皆书“春王正月”,与此同也。定公元年不书正月者,正月之时定公未立,即位在于六月,岁首未得朝正,公之即位别见下文,正月无所可见,故不书也。然则定以六月即位,即位乃可改元。正月已称元年者,未改之日,必乘前君之年;既改之后,方以元年纪事。及其史官定策,虽有一统,不可半年从前,半年从后,虽非年初,亦统此岁,故入年即称元也。《释例》曰:“‘癸亥,公之丧至自干侯。戊辰,公即位。’丧在外,逾年乃入,故因五日改殡之节,国史用元年即位之礼,因以此年为元年也。”古法既然,故汉魏以来,虽秋冬改元,史于春夏即以元年冠之,是有因于古也。受命之王必改正朔,继世之王奉而行之,每岁颁于诸侯,诸侯受王正朔,故言“春王正月”,王即当时之王。序云“所书之王即平王”,是其事也。《公羊传》曰“王者孰谓?谓文王也”。始改正朔,自是文王所为,颁于诸侯,非复文王之历,受今王之历,称文王之正,非其义也。 ○注“隐公”至“元年”。 ○正义曰:传云“王周正月”,知是周王之正月也。说《公羊》者云:“元者气之始,春者四时之始,王者受命之始,正月者政教之始,公即位者一国之始。”《春秋纬》称黄帝受图有五始,谓此五事也。杜于《左氏》之义,虽无此文,而五始之理,亦于杜无害。此非《左氏》褒贬之要,自是史官记事之体,故晋宋诸史皆言元年春王正月帝即位是也。元年正月,实是一年一月而别立名,故解之云“凡人君即位,欲其体元以居正,故不言一年一月也”。言欲其体元以居正者,元正实是始长之义,但因名以广之,元者,气之本也,善之长也。人君执大本,长庶物,欲其与元同体,故年称元年。正者,直方之间语也,直其行,方其义。人君当执直心,杖大义,欲其常居正道,故月称正也。以其君之始年,岁之始月,故特假此名以示义。其馀皆即从其数,不复改也。《书》称“月正元日”,意同于此。又解无事而书正月之意。隐虽不即位,然摄行君事,而亦朝庙告朔,改元布政,故书首年始月,以明其应即位而不为也。天子之封诸侯也,割其土壤,分之臣民,使之专为己有,故诸侯于其封内各得改元。传说郑国之事云僖之元年,朝于晋。简之元年,士子孔卒,是诸侯皆改元,非独鲁也。刘炫为《规过》云“元正为取始长之义,不为体元居正”,规释杜云“欲其体元以居正”谓“人君体是元长以居正位,不欲在下陵夺,处位不终”。是刘妄解杜意,不为体其元善居于正道,以规杜氏,其理非也。刘炫又难何休云:“唯王者然后改元立号,《春秋》托新王受命于鲁,故因以录即位。若然,新王受命,正朔必改,是鲁得称元,亦应改其正朔,仍用周正,何也?既托王于鲁,则是不事文王,仍奉王正,何也?”诸侯改元,自是常法,而云托王改元,是妄说也。说《公羊》者云:“元者气之始,春者四时之始,王者受命之始,正月者政教之始,公即位者一国之始。”《春秋纬》云“黄帝坐于扈阁,凤皇衔书致帝前,其中得五始之文”。谓此五事。何休又云:“公即位者一国之始,政莫大于正始,故《春秋》以元之气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诸侯之即位,以诸侯之即位正竟内之治。诸侯不上奉王之政,则不得即位,故先言正月,而后言即位。政不由王出,则不得为政,故先言王而后言正月。王者不奉天以制号令,则无法,故先言春而后言王。天不深正其元,则不能成其化,故先言元而后言春。五者同日并见,相须成体。”非比辞也。何休自云诸侯不得改元,则元者王之元年,非公之元年,公即位不在王之元年,安得同日并见其成体也?即以托王于鲁史之改元,元既为鲁所改,则政不由王出,安得以王之政正诸侯?元尊而王卑,年大而月小,年之有元,改而无忌,王之立政必云须奉,舍其大而事其细,敬所卑而慢所尊,以此立教,必不可行。圣人有作,岂当尔也?黄帝之作五始者,为天子法乎?为诸侯法乎?诸侯不得改元,必非诸侯法,若非诸侯法,安得有公即位乎?无公即位,则阙一始,何得为五始也?若是天子法,不得言王正月王即位。何休云以王之政正诸侯之即位,然王者岂复以己之政正己即位?不通若此,何以行之?言《左氏》者,或取为说,是逐狂东走也。隐、庄、闵、僖四公元年,传皆说不书即位之由,故指以为例。隐不行即位,又谦不告至,而岁首告朔朝正所以尊敬祖考也。若不行即位,又不朝正,则与臣子无别,不成为君,故告朔朝庙也。〉
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 【注】附庸之君,未王命,例称名。能自通于大国,继好息民,故书字贵之。名例在庄五年。邾,今鲁国邹县也。蔑,姑蔑,鲁地。鲁国卞县南有姑蔑城。 〈【音义】○父音甫。邾子之字。凡人名字皆仿此。蔑,亡结反。好,呼报反。邹,侧留反。卞,皮彦反,本或作弁。〉 〈【疏】“三月”至“于蔑”。 ○正义曰:公,隐公也。及,与也。与彼邾君字仪父者盟于蔑地。《谱》云:“邾,曹姓。颛顼之后有六,终产六子,其弟五子曰安,邾即安之后也。周武王封其苗裔邾侠为附庸,居邾。今鲁国邹县是也。自安至仪父十二世,始见《春秋》。齐桓行霸,仪父附从,进爵称子,文公徙于绎。桓公以下,《春秋》后八世而楚灭之。”诸侯俱受王命,各有寰宇,上事天子,旁交邻国。天子不信诸侯,诸侯自不相信,则盟以要之。凡盟礼,杀牲歃血,告誓神明,若有背违,欲令神加殃咎,使如此牲也。《曲礼》曰“约信曰誓,莅牲曰盟”。《周礼‧天官‧玉府》职曰“若合诸侯,则共珠槃玉敦”,《夏官‧戎右》职曰“盟则以玉敦辟盟,遂役之,赞牛耳、桃茢”,《秋官‧司盟》职曰“掌盟载之法,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郑玄以为槃敦皆器名也,珠玉以为饰。合诸侯者,必割牛耳,取其血,歃之以盟,敦以盛血,槃以盛耳。将歃,则戎右执其器为众陈其载辞,使心皆开辟,司盟之官乃北面读其载书,以告日月山川之神。既告,乃尊卑以次歃,戎右传敦血,以授当歃者,令含其血。既歃,乃坎其牲,加书于上而埋之。此则天子会诸侯,使诸侯聚盟之礼也。凡天子之盟诸侯十二岁于方岳之下,故传云:“再会而盟,以显昭明。”若王不巡守及诸侯有事朝王,即时见曰会,殷见曰同,亦为盟礼。其盟之法,案《觐礼》为“坛十有二寻,深四尺,加方明于其上。方明者,木也,方四尺。设六玉,上圭下璧,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东方圭”。朝诸侯于坛讫,乃加方明于坛而祀之。列诸侯于庭,玉府共珠槃玉敦,戎右以玉敦辟盟,遂役之,赞牛耳桃茢。司盟北面诏告明神,诸侯以次歃血。郑注《觐礼》云:“王之盟,其神主日;王官之伯盟,其神主月;诸侯之盟,其神主山川。”是盟礼之略也。若诸侯之盟亦有坛,知者,故柯之盟,《公羊传》称曹子以手剑劫桓公于坛是也。其盟神则无复定限,故襄十一年传称“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国之祖”是也。其盟用牛牲,故襄二十六年传云“欿用牲”,又哀十七年传云“诸侯盟,谁执牛耳”是也。其杀牛,必取血及耳,以手执玉敦之血进之于口,知者,定八年“涉佗捘卫侯之手及捥”,又襄九年传云“与大国盟,口血未干”是也。既盟之后,牲及馀血并盟载之书加于牲上,坎而埋之,故僖二十五年传云“宵,坎血加书”是也。春秋之世,不由天子之命,诸侯自相与盟,则大国制其言,小国尸其事,官虽小异,礼则大同。故《释例》曰:“盟者杀牲载书,大国制其言,小国尸其事,珠槃玉敦,以奉流血而同歃。”是其事也。其盟载之辞,则传多有之。此时公求好于邾,邾君来至蔑地,公出与之盟。史书鲁事,以公为主,言“公及”,及者,言自此及彼,据鲁为文也。桓十七年“公会邾仪父盟于趡”,彼言“会”,此言“及”者,彼行会礼,此不行会礼故也。故刘炫云“策书之例,先会后盟”者,上言‘会’,下言‘盟’。唯盟不会者,直言‘及’”。此为不行会礼,故言“及”也。或可史异辞,非先会而盟,则称会。知者,文七年公会诸侯晋大夫盟于扈,传云“公后至”,则是不及其会,而经称“会”,故知盟称“会”者,未必先行会礼也。 ○注“附庸”至“姑城”。 ○正义曰:传言“未王命”,知是附庸也。庄五年“郳犂来来朝”,传曰“未王命”,解其称“名”之意。是知附庸之君例称名也。《礼记‧王制》云:“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郑玄云:“不合谓不朝会也。小城曰附庸。附庸者,以国附于大国,未能以其名通。”是说附庸之义也。《王制》又云“天子之元士视附庸”,然则附庸贵贱与天子之元士同也。其礼则四命,知者,天子大夫视子男,卿视伯,三公视公侯,所视皆多一命,明知附庸多于元士一命。又诸侯世子未誓,执皮帛,视小国之君,公之孤四命亦执皮帛,及附庸亦执皮帛,故知四命也。然则天子大夫四命称字,附庸称名者,以王朝之臣故特尊之而称字。《释例》曰“名重于字,故君父之前自名,朋友之接自字,是以《春秋》之义,贬责书其名,斥所重也;褒厚显其字,辟所讳也”。然则应字而名则是贬,应名而字则是贵,故宰咺书名以贬之,仪父书字以贵之。传文唯言“贵之”,不说可贵之状。贾、服以为仪父嘉隐公有至孝谦让之义而与结好,故贵而字之,善其慕贤说让。知不然者,案传云“公摄位而欲求好于邾”,是公先求邾,非邾先慕公,复何足贵?且书曰“仪父”乃是新意,仲尼以事有可善乃得书字善之,不是缘鲁之意以为褒贬,安得以其慕贤便足贵之?又桓十七年“公及邾仪父盟于趡”,桓公不贤不让,彼经亦书“仪父”,故知“贵之”之言不为慕贤说让也。附庸不能自通,不与盟会,今能自通大国,继好息民,故知为此贵而字之,不贵来朝而贵其盟者,朝事大国,则附庸常道,齐盟结好,非附庸所能,故盟则贵之,朝从常法。〉
夏,五月,郑伯克段于鄢。 【注】不称国讨而言郑伯,讥失教也。段不弟,故不言弟,明郑伯虽失教而段亦凶逆。以君讨臣而用“二君”之例者,言段强大儁杰,据大都以耦国,所谓“得儁曰克”也。国讨例在庄二十二年,得儁例在庄十一年,母弟例在宣十七年。郑在荧阳宛陵县西南。鄢,今颍川鄢陵县。 〈【音义】○段,徒乱反,郑伯弟名。鄢,于晚反,又于建反,又于然反。弟音悌,又如字。儁音俊。杰音桀。荧,户扃反,本或作荥,非。宛,于阮反,又于元反。〉 〈【疏】“夏五月”至“于鄢”。 ○正义曰:郑国,伯爵。《谱》云:“郑,姬姓,周厉王子、宣王母弟桓公友之后也。宣王封友于郑,今京兆郑县是也。及幽王无道,方迁其民于虢郐,虢郐之君分其地,遂国焉。今河南新郑县是也。庄公二十二年,鲁隐公之元年也。声公二十年,获麟之岁也;二十三年而《春秋》之传终矣。声公三十七年卒。自声以下,五世八十七年,而韩灭郑”。此郑伯,庄公也。谥法:“胜敌克壮曰庄。” ○注“不称”至“陵县”。 ○正义曰:国讨者,谓称国若人。称国称人,则明其为贼,言一国之人所欲讨也。今称郑伯,指言君自杀弟,若弟无罪然,讥其失兄之教,不肯早为之所,乃是养成其恶,及其作乱,则必欲杀之,故称“郑伯”,所以罪郑伯也。传例母弟称弟,段实母弟,以其不为弟行,故去弟以罪段也。两罪之者,明兄虽失教而段亦凶逆也。《释例》曰:“兄而害弟者,称弟以章兄罪,弟又害兄,则去弟以罪弟身。统论其义,兄弟二人交相杀害,各有曲直,存弟则示兄曲也。郑伯既失教,若依例存弟,则嫌善段,故特去弟。”两见其义,是其说也。襄三十年“天王杀其弟佞夫”,传曰“罪在王”,则与郑伯同讥,而佞夫不去弟者,《释例》曰“佞夫称弟,不闻反谋也。郑段去弟,身为谋首也”。然则佞夫不与反谋,罪王而不罪佞夫,故称弟也。传例战败克取,两国之文,段实郑臣而言克段,故申明传意以解之。“得儁曰克”,庄十一年传例也。国讨例在庄二十二年者,彼经书“陈人杀其公子御寇”,实君杀大子,而称“陈人”者,陈人恶其杀大子之名,故不称君父,以国讨公子告也。传称“陈人杀其大子御寇”,以实言之,明经所书国讨之例也。彼无凡例而言例者,正以此传云“称郑伯,讥失教也”,言称是仲尼之变例也。称君为罪君,则知称人为国讨。序云“推变例以正褒贬”,即此类也。推以为例,故言例在彼年。诸注言“例在”者,未必皆有凡例也。《地理志》河南郡有宛陵、新郑,各自为县。晋世分河南而立荧阳,废新郑而入宛陵,故郑在宛陵西南也。又《地理志》颍川郡有鄢陵县。〉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 【注】宰,官;咺,名也。咺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豫凶事,故贬而名之。此天子大夫称字之例。仲子者,桓公之母。妇人无谥,故以字配姓。来者,自外之文;归者,不反之辞。 〈【音义】○咺,吁阮反。赗,芳凤反。〉 〈【疏】“秋七月”至“之赗”。 ○正义曰:天王,周平王也。《谱》云:“周,黄帝之苗裔,姬姓,后稷之后也。后稷封于邰。及夏之衰,后稷之子不窋失其官,窜于西戎。至大王,为狄所逼,去邠居岐。文王受命,武王克殷,而王有天下。幽王为犬戎所杀,平王迁都王城,今河南县是也。平王四十九年,鲁隐公之元年也。敬王又迁成周,今洛阳是也。敬王三十九年,获麟之岁也。四十三年而敬王崩。敬王子元王九年,《春秋》之传终矣。元王以下,十一世二百二十六年而周亡也。《周本纪》武王至平王凡十三王,兄弟相及者一人,平王是武王十一世孙也。”惠公薨在往年,明年仲子始薨,盖于时有疾,王闻其疾,谓之已薨,故使大宰大夫名咺者来至于鲁,并归惠公仲子之赗。赗者,助丧之物。文五年注云“车马曰赗”。《士丧既夕礼》云“公赗,玄𫄸束帛两马”,士之制,只得驾两马,故云赗两马。大夫以上,皆驾四马。此宰咺来赗,盖用四马也。《公羊传》曰“丧事有赗,赗者盖以马,以乘马束帛。车马曰赗”,《穀梁传》曰“乘马曰赗”,皆谓宰咺用乘马来也。惠公仲子不言及者,是并致二赗,或是史异辞,盖二者各以乘马,不宜以一乘之马赗二人也。服虔云“赗,覆也。天王所以覆被臣子”。案《士丧既夕礼》,兄弟所知悉,皆致赗,非独君之赗臣。以赗为覆则可矣,其言“覆被臣子”则非也。何休亦云:“赗,犹覆也。”盖谓覆被亡者耳。 ○注“宰官”至“之辞”。 ○正义曰:传言“缓,且子氏未薨,故名”。是不应名而名之也。贬乃书名,知法应书字,故云“此天子大夫称字之例”。传无明例,故推此以为例也。《周礼‧天官》“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宰夫小宰皆是大夫,未知宰咺是何宰也。《宰夫职》曰“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与其币器财用”。郑玄云“吊事,吊诸侯诸臣币所用赙也”。既掌吊事,或即充使,此盖宰夫也。仲子乃惠公妾耳,王使赗之者,隐立桓为大子,成桓母为夫人,天王知其然,故遣赗惠公,因即赗之。杜言“仲子者桓公之母”,正见此意。不然,仲子为桓母,传有明文,不须解也。男子之有谥者,人君则配王、配公,大夫或配子,或配字,皆不以字配姓。妇人于法无谥,故以字配姓,言其正法然也。《释例》曰:“妇人无外行,于礼当系夫之谥,以明所属。”是言妇人不合谥也。系夫谥者,夫人而已,众妾不合系夫,正当以字配姓也。其声子、戴妫有谥者,皆越礼妄作也。〉
九月,及宋人盟于宿。 【注】客主无名,皆微者也。宿,小国,东平无盐县也。凡盟以国地者,国主亦与盟,例在僖十九年。宋,今梁国睢阳县。 〈【音义】○与音预,下同。睢音虽。〉 〈【疏】注“客主”至“阳县”。 ○正义曰:《春秋》之例,若是命卿,则名书于经。此盟客主无名,故知皆是微者。《公羊传》曰“孰及之?内之微者也”。《穀梁传》曰“及者何?内卑者也。宋人,外卑者也”。卑微,言非卿也。客谓宋,主谓鲁。直言“及”者,他国可言某人,鲁史不得自言鲁人,直言及彼,是鲁及可知。其微人与他国聚会,亦直言会,与此同也。会盟之地,地必有主。举地者,地主之国或与或否,故地主之国亦序于列。其经举国名以为盟地者,国主与在其中,不复序之于列,以其可知故也。例在僖十九年者。彼经书“会陈人、蔡人、楚人、郑人,盟于齐”。传曰“陈穆公请修好于诸侯,以无忘齐桓之德。冬,盟于齐,修桓公之好也”。言修桓公之好,齐人必与可知也。齐人不序于列而以齐为盟地,是其盟以国地者,国主与盟之例。此亦推以为例,非凡例也。然则桓十四年“公会郑伯于曹”,即亦是例,而远指僖十九年者,此既是盟,故取盟为例。其实会亦然也,故彼注云“以曹地,曹与会”是也。僖二十七年“楚人、陈侯、蔡侯、郑伯、许男围宋。公会诸侯盟于宋”。宋不与盟亦地以宋者,彼注云“宋方见围,无嫌于与盟,故直以宋地”。然则宣十四年“楚子围宋”,十五年“公孙归父会楚子于宋”,亦是不嫌宋与,故地以宋也。《地理志》:“梁国睢阳县,故宋国,微子所封”也。〉
冬,十有二月,祭伯来。 【注】祭伯,诸侯为王卿士者。祭国,伯爵也。传曰“非王命也”,释其不称使。 〈【音义】○祭,侧界反,国名。传祭仲同。使,如字,又所吏反。〉 〈【疏】注“祭伯”至“称使”。 ○正义曰:僖二十四年传富辰说周公封建亲戚以蕃屏周,而云“邢茅胙祭”,则祭之初封畿外之国也。穆王之时有祭公谋父,今有祭伯,世仕王朝,盖本封绝灭,食采于王畿也。庄二十三年 “祭叔来聘”,注“以为祭叔为祭公,来聘鲁。天子内臣,不得外交”。是祭于此时为畿内之国,仍有封爵,故言诸侯为王卿士也。《释例》曰:“王之公卿皆书爵,祭伯、凡伯是也;大夫称字,南季、荣叔是也;元士中士称名,刘夏、石尚是也;下士称人,‘公会王人于洮’是也。其或称祭公,举官而言之,此其定例也。”然春秋之世有王之卿士无采地者,若王叔、陈生、伯舆之属是也。但未知书经其称云何。杜既云公卿称爵,而王子虎及刘卷卒称名者,彼是天王为赴,以名告鲁,如诸侯之例,薨则称名;此云公卿称爵者,谓聘使往还,与彼为异也。又襄十五年注云“天子卿书字”者,以传云“刘夏逆王后于齐,卿不行,非礼也”。以刘夏非卿书名,若卿则应书字,以名字相对,故举以言焉。其实卿书爵也。此祭伯若王使来,当云天王使祭伯来聘,亦如天王使凡伯来聘。今以自来为文,明非王命而私行也。刘炫云“卿而无爵,或亦书字;大夫有爵,或亦书爵”。传称王叔、陈生与伯舆争政,俱是卿士,并不言爵。又滕侯之先为周卜正,《书》称齐侯吕伋为虎贲氏,则大夫或有爵也。然则大夫有爵,不可舍爵而书字;卿而无爵,不可越字而书名。盖有卿士亦书字、大夫亦书爵也。王臣之见经者众,祭伯、凡伯、毛伯、单伯、召伯、尹子、单子、刘子,其间未必无大夫。荣叔、南季、家父叔服,其间未必无卿。但无明证,故依例解之。襄十五年注云“天子卿书字”,是言天子卿有书字之理。〉
公子益师卒。 【注】传例曰“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所以示厚薄也”。《春秋》不以日月为例,唯卿佐之丧独记日以见义者,事之得失,既未足以褒贬人君,然亦非死者之罪,无辞可以寄文,而人臣轻贱,死日可略,故特假日以见义。 〈【音义】○敛,力验反。见,贤遍反,下同。〉 〈【疏】注“传例”至“见义”。 ○正义曰:传文与上下作例者,注皆谓之传例。《释例》曰:“君之卿佐,是谓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疾则亲问焉,丧则亲与小敛大敛,慎终归厚之义也。”故仲尼修《春秋》,卿佐之丧,公不与小敛,则不书日,示厚薄戒将来也。即以新死小敛为文,则但临大敛及不临其丧,亦同不书日也。襄五年,冬,十二月,“辛未,季孙行父卒”。传曰“大夫入敛,公在位”。是公与小敛,则书日之事也。其翚、柔、溺等生见经、传,死而不书卒者,皆不以卿礼终也。文十四年,秋,“九月,甲申,公孙敖卒于齐”。已绝卿位,公不与小敛而书日卒者,《释例》曰“公孙敖纵情弃命,既已绝位,非大夫也。而备书于经者,惠叔毁请于朝,感子以赦父,敦公族之恩,崇仁孝之教,故传曰‘为孟氏,且国故也’”。是言虽不与敛,恩实过厚,故书日也。庄三十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时公有疾。昭二十五年,“冬,十月,戊辰,叔孙婼卒”;二十九年,“夏,四月,庚子,叔诣卒”,时公孙在外。成十七年,冬,十一月,“壬申,公孙婴齐卒于狸脤”,在外而卒,皆公不与敛而书日者。《释例》曰“其或公疾在外,大夫不卒于国,而犹存其日者,君子不责人以所不得备,非不欲临也”。然则为其有故,不得以责公,故皆书日也。公孙婴齐书所卒之地,馀皆不书地者,《释例》曰“鲁大夫卒其竟内,则不书地,传称‘季平子行东野,卒于房’是也”。而先儒以为虽以卿礼终,而不临其丧,皆没而不书。杜知不临其丧亦同不书日者,案庆父之死不以卿礼终,而经不书,足知唯据不以卿礼终者经始不书,明以卿礼终,虽全不临丧,亦同书卒,但不书日耳。《春秋》诸书日与不日,传皆不发,唯此发传,故特解之云:“《春秋》不以日月为例,唯卿佐之丧独托日以见义也。言事之得失未足以褒贬人君者,《春秋》之文,褒为厚赏,贬为大罚,君之于臣,有恩则常事不足以加赏,无恩则小失不足以致罚,故云“未足以褒贬”也。止欲贬责死者,君自无恩,然亦非死者之罪,意欲以为劝戒,无辞可以寄文,而人臣对君为轻贱,死日可略去,故于此一条特假日以见义,其馀则不以日月为例,故无传也。〉
隐公元年传
编辑元年,春,王周正月。 【注】言周以别夏殷。 〈【音义】○别,彼列反。夏,户雅反。三代之号,可以意求。〉 不书即位,摄也。 【注】假摄君政。不修即位之礼,故史不书于策,传所以见异于常。 〈【音义】○见,贤遍反。〉 〈【疏】“不书即位,摄也”。 ○正义曰:摄训持也。隐以桓公幼少,且摄持国政,待其年长,所以不行即位之礼。史官不书即位,仲尼因而不改,故发传以解之。公实不即位,史本无可书。庄、闵、僖不书即位,义亦然也。旧说贾、服之徒以为四公皆实即位,孔子修经,乃有不书,故杜详辨之。《释例》曰:“遭丧继位者,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国史皆书即位于策以表之。隐既继室之子,于第应立,而寻父娶仲子之意,委位以让桓。天子既已定之,诸侯既已正之,国人既已君之,而隐终有推国授桓之心,所以不行即位之礼也。隐、庄、闵、僖,虽居君位,皆有故而不修即位之礼,或让而不为,或痛而不忍,或乱而不得,礼废事异,国史固无所书,非行其礼而不书于文也。”颍氏说,以为鲁十二公国史尽书即位,仲尼修之,乃有所不书。若实即位,则为隐公无让;若实有让,则史无缘虚书。是言实不即位,故史不书也。传于隐、闵云“不书即位”,于庄、僖云“不称即位”者,《释例》曰“丘明于四公发传,以‘不书’‘不称’起文,其义一也”。刘、贾、颍为传文生例云“恩深不忍,则传言‘不称’;恩浅可忍,则传言‘不书’”。博据传辞,殊多不通。案:杀栾盈则云“不言大夫”,杀良霄则云“不称大夫”,君氏卒则云“不曰薨”,“不言葬,不书姓”,郑伯克段则云“称郑伯”,此皆同意而别文之验也。传本意在解经,非曲文以生例,是言“不书”“不称”义同之意也。《膏肓》何休以为古制诸侯幼弱,天子命贤大夫辅相为政,无摄代之义。昔周公居摄,死不记崩;今隐公生称侯,死称薨,何因得为摄者?周公摄政,仍以成王为主,直摄其政事而已,所有大事王命以行之。致政之后乃死,故卒称薨,不称崩。隐公所摄则位亦摄之,以桓为大子,所有大事皆专命以行,摄位被杀,在君位而死,故生称公,死称薨,是与周公异也。且何休以为诸侯无摄。郑康成引《公羊》难云“宋穆公云‘吾立乎,此摄也!’以此言之,何得非《左氏》?”是郑意亦不从何说也。下传曰“公摄位而欲求好于邾”,是位亦摄也。又曰“惠公之薨也”,“大子少”,是以桓为大子也。所以异于正君者,元年不即位,行还不告庙,不临惠公之葬,不成声子之丧,尊仲子为夫人,薨则赴于诸侯,又为之立庙,此是谦之实也。隐公让位贤君,故为《春秋》之首。所以不入颂者,鲁僖公之时,周王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季孙行父为之请于周,大史克为之作颂,故得入颂。隐公无人为请,故不入颂也。〉
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邾子克也。 【注】克,仪父名。 未王命,故不书爵。曰“仪父”,贵之也。 【注】王未赐命以为诸侯,其后仪父服事齐桓以奖王室,王命以为邾子,故庄十六年经书“邾子克卒”。 〈【音义】○“故不书爵”,一本无“故”字。奖,将丈反。〉 〈【疏】注“王未”至“克卒”。 ○正义曰:庄十三年齐桓会诸国于北杏,邾人在焉。及十六年而书“邾子克卒”,故知由事齐桓乃得王命也。贾、服以为北杏之会时已得王命,盖以北杏之会邾人在列,故谓其已得命也。列与不列在于主会之意,不由有爵与否。襄二十七年宋之盟,齐人请邾,宋人请滕,邾、滕不列于会,故不书邾、滕。襄五年戚之会,穆叔以属鄫为不利,使鄫大夫听命于会,故经书“鄫人”。然则为人私属则不列于会,不为人私属则列于会,不可据列会以否以明有爵也。昭四年申之会,淮夷列焉,未必有爵也。邾今无爵,得与鲁盟北杏,会齐何须有爵?庄十五年会于鄄,传曰“齐始霸”,则齐桓为霸自鄄会始耳。北杏之时,诸侯未从,霸功未立,桓尚未有殊勋,仪父何足可纪?且齐桓未有功于王,焉能使王命之?其得王命,必在北杏之后,但未知定是何年耳。服虔云:“爵者,醮也,所以醮尽其材也”。〉 公摄位而欲求好于邾,故为蔑之盟。 【注】解所以与盟也。 〈【音义】○好,呼报反。与,如字,又音预。〉
夏,四月,费伯帅师城郎。不书,非公命也。 【注】费伯,鲁大夫。郎,鲁邑。高平方与县东南有郁郎亭。传曰“君举必书”,然则史之策书皆君命也。今不书于经,亦因史之旧法,故传释之。诸鲁事,传释不书,他皆仿此。 〈【音义】○费音秘。郁,于六反。仿,甫往反,后此例皆同。〉 〈【疏】注“费伯鲁大夫”至“仿此”。 ○正义曰:史之策书皆君命者,谓君所命为之事乃得书之于策,非谓君命遣书方始书也。又解史策不书,经亦不书之意。仲尼书于经者,亦因史之旧法,旧史不书,则亦不书,故传发此事释经不书之意。“诸鲁事,传释不书,他皆仿此”,谓下“盟于翼”、“作南门”之类是也。〉
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 【注】申国,今南阳宛县。 〈【音义】○宛,于元反。娶,取住反。〉 〈【疏】“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 ○正义曰:杜以为凡倒本其事者,皆言初也。贾逵云“凡言初者,隔其年,后有祸福,将终之,乃言初也”。 ○注“申国,今南阳宛县”。正义曰:《外传》说伯夷之后曰“申吕虽衰,齐许犹在”,则申吕与齐许俱出伯夷,同为姜姓也。《国语》曰“齐许申吕由大姜”,言由大姜而得封也。然则申之始封亦在周兴之初,其后中绝,至宣王之时,申伯以王舅改封于谢。《诗‧大雅‧崧高》之篇,美宣王褒赏申伯云“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是其事也。《地理志》“南阳郡宛县:故申伯国”。宛县者,谓宣王改封之后也。以前,则不知其地。〉 生庄公及共叔段。 【注】段出奔共,故曰共叔,犹晋侯在鄂,谓之鄂侯。 〈【音义】○共音恭。共,地名。凡国名、地名、人名、字、氏族,皆不重音,疑者复出,后仿此。鄂,五各反。〉 〈【疏】注“段出”至“鄂侯”。 ○正义曰:贾服以共为谥。谥法“敬长事上曰共”。作乱而出,非有共德可称,糊口四方,无人与之为谥,故知段出奔共故称共,犹下晋侯之称鄂侯也。〉 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 【注】寐寤而庄公已生,故惊而恶之。 〈【音义】○寤,五故反。恶,乌路反。注同。〉 〈【疏】“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 ○正义曰:谓武姜寐时生庄公,至寤始觉其生,故杜云“寐寤而庄公已生”。〉 爱共叔段,欲立之。 【注】欲立以为太子。 亟请于武公,公弗许。及庄公即位,为之请制。公曰:“制,岩邑也,虢叔死焉。佗邑唯命。” 【注】虢叔,东虢君也。恃制岩险而不修德,郑灭之。恐段复然,故开以佗邑。虢国,今荧阳县。 〈【音义】○亟,欺冀反,数也。为,于伪反。岩,五衔反,本又作严。虢,瓜伯反,国名。复,扶又反。〉 〈【疏】注“虢叔”至“阳县”。 ○正义曰:僖五年传曰“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晋语》称文王“敬友二虢”,则虢国本有二也。晋所灭者,其国在西,故谓此为东虢也。《郑语》:史伯为桓公诈谋云:“虢叔恃势,郐仲恃险,晋有骄侈怠慢之心。君以成周之众,奉辞伐罪,无不克矣。”桓公从之。是其恃险而不修德为郑灭之之事也。贾逵云“虢叔封西,虢仲封东”,而此云“虢叔,东虢君”者,言所灭之君字叔也。传云虢仲谮其大夫,谓叔之子孙字曰仲也。案传燕国有二,则一称北燕;邾国有二,则一称小邾。此虢国有二而经传不言东西者,于时东虢已灭,故西虢不称西;其并存之日,亦应以东西别之。《地理志》云“河南郡荧阳县”。应劭云:故虢国,今虢亭是也。〉 请京,使居之,谓之京城大叔。 【注】公顺姜请,使段居京,谓之“京城大叔”,言宠异于众臣。京,郑邑,今荧阳京县。 〈【音义】○大音泰,注及下皆同。〉 祭仲曰: “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 【注】祭仲,郑大夫。方丈曰堵,三堵曰雉。一雉之墙,长三丈,高一丈。侯伯之城,方五里,径三百雉,故其大都不得过百雉。 〈【音义】○过,古卧反。后不音者皆同。堵,丁古反。长,直亮反,又如字。高,古报反,又如字。径,古定反。〉 〈【疏】注“祭仲”至“百雉”。 ○正义曰:注诸言“大夫”者,以其名氏显见于传,更无卑贱之验者,皆以大夫言之。其实是大夫以否,亦不可委知也。定十二年《公羊传》曰“雉者何?五板而堵,五堵而雉”。何休以为堵四十尺,雉二百尺。许慎《五经异义》、《戴礼》及《韩诗》说,八尺为板,五板为堵,五堵为雉。板广二尺,积高五板为一丈。五堵为雉,雉长四丈。古《周礼》及《左氏》说,一丈为板,板广二尺。五板为堵,一堵之墙,长丈高丈。三堵为雉,一雉之墙,长三丈高一丈,以度其长者用其长,以度其高者用其高也。诸说不同,必以雉长三丈为正者,以郑是伯爵,城方五里,大都三国之二,其城不过百雉,则百雉是大都定制,因而三之,则侯伯之城当三百雉,计五里积千五百步,步长六尺,是九百丈也。以九百丈而为三百雉,则雉长三丈。贾逵、马融、郑玄、王肃之徒为古学者,皆云雉长三丈,故杜依用之。侯伯之城,方五里,亦无正文。《周礼‧冬官‧考工记》“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谓天子之城。天子之城方九里,诸侯礼当降杀,则知公七里,侯伯五里,子男三里,以此为定说也。但《春官‧典命职》乃称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命数为节。郑玄以为国家国之所居,谓城方也如《典命》之言,则公当九里,侯伯七里,子男五里,故郑玄两解之。其注《尚书大传》以天子九里为正说,又云或者天子之城方十二里。《诗‧文王有声》笺言文王城,“方十里。大于诸侯,小于天子之制”。《论语》注以为公“大都之城方三里”,皆以为天子十二里,公九里也。其驳《异义》,又云“郑伯城方五里”。以《匠人》、《典命》俱是正文,因其不同,故两申其说。今杜无二解,以侯伯五里为正者,盖以《典命》所云国家者,自谓国家所为之法,礼仪之度,未必以为城居也。〉 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国之一, 【注】三分国城之一。 〈【音义】○参,七南反,又音三。〉 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今京不度,非制也。 【注】不合法度,非先王制。 〈【疏】“大都”至“九之一”。 ○正义曰:定以王城方九里,依此数计之,则王城长五百四十雉。其大都方三里,长一百八十雉;中都方一里又二百四十步长,一百八雉也;小都方一里,长六十雉也。公城方七里,长四百二十雉。其大都方二里又一百步,长一百四十雉也;中都方一里又一百二十步,长八十四雉也;小都方二百三十三步二尺,长四十六雉又二丈也。侯伯城方五里,长三百雉。其大都方一里又二百步,长百雉也;中都比王之小都;其小都方一百六十六步四尺,长三十三雉又一丈也。子男城比王之大都。其大都比侯伯之中都;其中都方一百八十步,长三十六雉也;小都方百步,长二十雉也。《考工记》曰:“王宫门阿之制五雉,宫隅之制七雉,城隅之制九雉。门阿之制,以为都城之制;宫隅之制,以为诸侯之城制。”然则王之都城隅高五丈,城盖高三丈;诸侯城隅高七丈,城盖高五丈也。三丈以下,不复成城,其都城盖亦高三丈也。周礼四县为都,周公之设法耳,但土地之形不可方平如图,其邑竟广狭无复定准,随人多少而制其都邑,故有大都小都焉。下邑谓之都,都亦一名邑。庄三十八年传曰“宗邑无主”,闵元年传曰“分之都城”,俱论曲沃,而都邑互言,是其名相通也。〉 君将不堪。”公曰:“姜氏欲之,焉辟害?”对曰:“姜氏何厌之有?不如早为之所, 【注】使得其所宜。 〈【音义】○焉,于虔反。厌,于盐反。〉 无使滋蔓!蔓,难图也。蔓草犹不可除,况君之宠弟乎?”公曰:“多行不义,必自毙,子姑待之。” 【注】毙,踣也。姑,且也。 〈【音义】○蔓音万。毙,婢世反,本又作毙,旧扶设反。踣,蒲北反。〉 〈【疏】“无使滋蔓”。 ○正义曰:此以草喻也。草之滋长引蔓,则难可芟除,喻段之威势稍大,难可图谋也。 ○注“毙,踣也”。 ○正义曰:《释言》文也。孙炎曰:“前覆曰踣。”〉 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贰于己。 【注】鄙,郑边邑。贰,两属。 公子吕曰:“国不堪贰,君将若之何? 【注】公子吕,郑大夫。 〈【疏】“国不堪贰”。 ○正义曰:两属,则赋役倍;赋役倍,则国人不堪也。〉 欲与大叔,臣请事之;若弗与,则请除之。无生民心。” 【注】叔久不除,则举国之民当生他心。 公曰:“无庸,将自及。” 【注】言无用除之,祸将自及。 大叔又收贰以为己邑, 【注】前两属者,今皆取以为己邑。 至于廪延。 【注】言转侵多也。廪延,郑邑。陈留酸枣县北有延津。 〈【音义】○廪,力锦反。〉 子封曰:“可矣,厚将得众。” 【注】子封,公子吕也。厚谓土地广大。 公曰:“不义不昵,厚将崩。” 【注】不义于君,不亲于兄,非众所附,虽厚必崩。 〈【音义】○昵,女乙反,亲也。〉 〈【疏】“厚将崩”。 ○正义曰:以墙屋喻也。厚而无基必自崩,喻众所不附将自败也。高大而坏谓之崩。〉 大叔完聚, 【注】完城郭,聚人民。 〈【音义】○完音桓。〉 〈【疏】注“完城郭,聚人民”。 ○正义曰:服虔以聚为聚禾黍也。段欲轻行袭郑,不作固守之资,故知聚为聚人,非聚粮也。完城者,谓聚人而完之,非欲守城也。〉 缮甲兵,具卒乘, 【注】步曰卒,车曰乘。 〈【音义】○缮,市战反。卒,尊忽反,步兵也,注及下同。乘,绳证反,注及下同。〉 将袭郑。夫人将启之。 【注】启,开也。 公闻其期,曰:“可矣!”命子封帅车二百乘以伐京。 【注】古者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京叛大叔段,段入于鄢,公伐诸鄢。五月,辛丑,大叔出奔共。 【注】共国,今汲郡共县。 〈【音义】○共音恭。汲,居及反。〉 书曰:“郑伯克段于鄢。”段不弟,故不言弟;如二君,故曰“克”;称“郑伯”,讥失教也;谓之郑志,不言出奔,难之也。 【注】传言夫子作《春秋》,改旧史以明义。不早为之所,而养成其恶,故曰“失教”。段实出奔,而以“克”为文,明郑伯志在于杀,难言其奔。 〈【音义】○不弟,大计反,又如字。难,乃旦反,注同。〉 〈【疏】“如二君,故曰克”。 ○正义曰:谓实非二君,儁杰彊盛如是二君,伐而胜之然后称“克”,非谓真是二君也。若真是二君,则以“战”、“袭”、“败”、“取”为文。然既非二君,而杜注经云:“以君讨臣而用二君之例”又似真二君者,但杜于彼应云“以君讨臣而用如二君之例”,略其“如”字,但云“而用二君”耳。准获麟之后史文,夫子未修之前,应云“郑伯之弟段出奔共,与秦伯之君鍼出奔晋同也”。以其不弟,故不言弟;志在于杀,故不言奔。然则郑伯亦是旧史之文而得为新意者。段以去弟为贬,宜以国讨为文。仍存郑伯,见其失教,其文虽是旧史,即是仲尼新意也。 ○注“传言”至“其奔”。 ○正义曰:经皆孔子所书,此事特言“书曰”,必是旧文。不然,夫子始改,故知传之此辞言夫子作《春秋》改旧史以明义也。“克”者,战胜获贼之名。公伐诸鄢,段即奔共,既不交战,亦不获段,段实出奔,而以“克”为文者,此非夫子之心,谓是郑伯本志,不欲言其出奔,难言其奔,志在于杀,故夫子承其本志而书“克”也。郑伯之于段也,以其母所钟爱,顺母私情,分之大邑,恣其荣宠,实其杀心。但大叔无义,恃宠骄盈,若微加裁贬,则恐伤母意,故祭仲欲早为之所,子封请往除之,公皆不许,是其无杀心也。言“必自毙”、“厚将崩”者,止谓自损其身,不言恶能害国。及其谋欲袭郑,祸将逼身,自念友爱之深,遂起初心之恨,由是志在必杀,难言出奔。此时始有杀心,往前则无杀意。传称“公曰:‘姜氏欲之,焉辟害?’”《诗序》曰:“不胜其母,以害其弟。”经曰:“父母之言,亦可畏也。”是迫于母命,不得裁之,非欲待其恶成,乃加诛戮也。服虔云:“公本欲养成其恶而加诛,使不得生出,此郑伯之志意也。”言郑伯本有杀意,故为养成其恶,斯不然矣。传曰“称郑伯,讥失教也”,止责郑伯失于教诲之道,不谓郑伯元有杀害之心。若从本以来即谋杀害,乃是故相屠灭,何止失教之有?且君之讨臣,遏其萌渐,恶虽未就,足得诛之,何须待其恶成,方始杀害?服言本意欲杀,乃是诬郑伯也。刘炫云:“以‘克’为文,非其实状,故传解之,谓之郑志。”言仲尼之意书“克”者,谓是郑伯本志也。注又申解传意,言郑伯志在于杀,心欲其克,难言其奔,故仲尼书“克”,不书奔,如郑伯之志为文,所以恶郑伯也。〉 遂寘姜氏于城颍, 【注】城颍,郑地。 〈【音义】○寘,之豉反,置也。〉 而誓之曰:“不及黄泉,无相见也!” 【注】地中之泉,故曰黄泉。 既而悔之。颍考叔为颍谷封人, 【注】封人,典封疆者。 〈【音义】○疆,居良反。〉 〈【疏】注“封人,典封疆者”。 ○正义曰:《周礼‧封人》掌“为畿封而树之”,郑玄云“畿上有封,若今时界也”。天子封人职典封疆,知诸侯封人亦然也。传言祭仲足为祭封人,宋高哀为萧封人,《论语》有仪封人,此言颍谷封人,皆以地名封人。盖封人职典封疆,居在边邑。颍谷、仪、祭,皆是国之边邑也。〉 闻之,有献于公。公赐之食。食舍肉。公问之。对曰:“小人有母,皆尝小人之食矣,未尝君之羹,请以遗之。” 【注】食而不啜羹,欲以发问也。宋华元杀羊为羹飨士,盖古赐贱官之常。 〈【音义】○舍音舍。遗,唯季反,下同。啜,川悦反。华,户化反。〉 〈【疏】注“食而”至“之常”。 ○正义曰:《礼‧公食大夫》及《曲礼》所记大夫、士与客燕食,皆有牲体殽胾,非徒设羹而已。此与华元飨士唯言有羹,故疑是古赐贱官之常。〉 公曰:“尔有母遗,繄我独无!” 【注】繄,语助。 〈【音义】○繄,乌兮反,又乌帝反。〉 颍考叔曰:“敢问何谓也?” 【注】据武姜在,设疑也。 公语之故,且告之悔。对曰:“君何患焉?若阙地及泉,隧而相见,其谁曰不然?” 【注】隧若今延道。 〈【音义】○语,鱼据反。阙,其月反。隧音遂。〉 公从之。公入而赋:“大隧之中,其乐也融融!” 【注】赋,赋诗也。融融,和乐也。 〈【音义】○乐音洛,注及下同。融,羊弓反。〉 〈【疏】注“赋赋”至“乐也”。正义曰:赋诗谓自作诗也。中、融,外、泄,各自为韵。盖所赋之诗有此辞,传略而言之也。融融和乐,泄泄舒散,皆是乐之状,以意言之耳。服虔云:“入”言公,“出”言姜,明俱出入互相见。〉 姜出而赋:“大隧之外,其乐也泄泄!” 【注】泄泄,舒散也。 〈【音义】○泄,羊世反。〉 遂为母子如初。君子曰:“颍考叔,纯孝也。 【注】纯犹笃也。 〈【疏】注“纯犹笃也”。 ○正义曰:《尔雅‧释诂》训纯为大,则纯孝纯臣者,谓大孝大忠也。此纯犹笃者,言孝之笃厚也。〉 爱其母,施及庄公。《诗》曰:‘孝子不匮,永锡尔类。’其是之谓乎!” 【注】不匮,纯孝也。庄公虽失之于初,孝心不忘,考叔感而通之。所谓“永锡尔类”,诗人之作,各以情言;君子论之,不以文害意,故《春秋传》引《诗》不皆与今说诗者同,后皆仿此。 〈【音义】○施,以豉反,又式智反。匮,其位反。〉 〈【疏】“诗曰”至“谓乎”。 ○正义曰:《诗》毛传及《尔雅》之训匮,竭;永,长;锡,予;尔,女也。此《诗‧大雅‧既醉》之五章,言孝子为孝不有竭极之时,故能以此孝道长赐予女之族类。言行孝之至,能延及旁人,其是此事之谓乎!族类者,言俱有孝心,则是其族类也。 ○注“不匮”至“仿此”。 ○正义曰:颍考叔有纯孝之行能锡庄公,庄公虽失之于初,孝心不忘,则与颍考叔同是孝之般类也。今考叔能感而通之,是谓永锡尔类也。诗人之作,各以情言。君子论之,不以文害意,出《孟子》文也。此云《春秋传》引《诗》不皆与今说《诗》者同,何以?昭八年注云“叔向时《诗》义如此”,所以不同者,此是丘明作传称君子之言,容可引《诗》断章,评论得失,彼是叔向之语,事近前代当时讥刺,故云“叔向时《诗》义如此”也。《诗注》意类谓子孙族类,此传意以为事之般类也。〉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缓,且子氏未薨,故名。 【注】惠公葬在春秋前,故曰“缓”也。子氏,仲子也,薨在二年。赗,助丧之物。 〈【疏】“天王”至“故名”。 ○正义曰:缓赗惠公,生赗仲子,事由于王,非咺之过。所以贬咺者,天王至尊,不可贬责,贬王之使,足见王非。且缓赗惠公,专是王过;生赗仲子,咺亦有愆。使者受命不受辞,欲令遭时设宜,临机制变。王谓仲子已薨,令咺并致其赗,仲子尚存,赗事须止。宰咺知其未薨犹尚致赗,是则不达时宜,耻辱君命。王则任非其人,咺为辱命之使,君臣一体,好恶同之,贬咺亦所以责王也。文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不指所赗之人。此指言惠公仲子者,彼成风未葬,不言可知,此则惠公已葬,子氏未薨,若不言其人,则不知为谁来赗。文九年,“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亦为年月已远,故指其所襚,与此同也。季文子求遭丧之礼以行,亦豫凶事不贬者,宰咺无丧致赗,文子乃量时制宜,备豫不虞,古之善教,与此不同。〉 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 【注】言“同轨”,以别四夷之国。 〈【音义】○别,彼列反。〉 诸侯五月,同盟至; 【注】同在方岳之盟。 大夫三月,同位至; 【注】古者,行役不逾时。 士逾月,外姻至。 【注】逾月,度月也。姻犹亲也。此言赴吊各以远近为差,因为葬节。 〈【疏】“天子”至“姻至”。 ○正义曰:天子、诸侯、大夫、士,位既不同,礼亦异数,赴吊远近,各有等差,因其吊荅以为葬节。且位高则礼大,爵卑则事小。大礼逾时乃备,小事累月即成。圣王制为常规,示民轨法,欲使各修其典,无敢忒差。资父事君,生民之所极;哀死送终,臣子之所尽,是以未及期而葬谓之不怀,过期而葬谓之缓慢。《春秋》从实而录,以示是非。天子七月,诸侯五月者,死月葬月皆通数之也。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二月“葬襄王”,是天子之七月也。成十八年八月“公薨于路寝”,十二月“葬我君成公”,是诸侯之五月也。宣八年传云“礼,卜葬,先远日,辟不怀也”。是卜远日不吉,乃卜近日,辟不思亲之嫌也。则未及期而葬者,不思其亲,理在可见,故传皆不言其事,唯过期乃葬者,传言缓以示讥耳。桓王以桓十五年崩,庄三年乃葬,积七年也。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文元年四月乃葬,薨葬中有闰,积七月也。二者并过于期,故传皆言缓以讥之也。卫桓公以隐四年三月为州吁所弑,五年四月乃葬,积十四月也。庄公以其三十二年八月薨,闵元年六月乃葬,积十一月也。二者虽亦过期,而国有事难,故传皆言“乱故,是以缓”,原其非慢,不以责臣子也。然则诸侯五月而葬,自是正法得礼,可知不假发传。而葬成公之下,传特云“书顺”者,《释例》曰:“鲁君薨葬,多不顺制,唯成公薨于路寝,五月而葬,国家安静,世适承嗣,故传见庄之缓,举成‘书顺’以包之。”然则特发此传,欲以包群公之得失,于庄见“乱故”而缓,于僖见无故而缓,于成见顺礼。传发三者,则其馀皆可知也。士逾月者,通死月亦三月也。襄十五年十一月晋侯周卒,十六年正月“葬晋悼公”。杜云“逾月而葬速”是逾月亦三月也。此注云“逾月,度月”者,言从死月至葬月其间度一月也。士与大夫不异,而别设文者,以大夫与士名位既异,因其名异,示为等差,故变其文耳,其实月数同也。“同轨”“同盟至”者,谓遣使来至,非诸侯身至。《释例》曰“万国之数至众,封疆之守至重,故天王之丧,诸侯不得越竟而奔,修服于其国,卿共吊葬之礼。鲁侯无故而穆伯如周吊,此天子崩,诸侯遣卿共吊葬之经传也”。是言礼天子之丧,诸侯不亲奔也。其诸侯相吊,则昭三十年传云“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是正礼也。同位至,待其使还也。外姻至,亲戚毕集也。于天子言“毕至”,以下不言毕者,天子贵在尊极,海内为家,天下闻丧,无敢不至,故言“毕”也。诸侯同盟,或来或否。大夫出使,本奉君命,虽或闻丧,未必尽来,故不言毕也。此亦例而不言凡者,序已解讫。何休《膏肓》以为礼士三月葬。今云“逾月”,《左氏》为短。郑康成云“人君殡数来日,葬数往月;大夫殡葬皆数来日来月;士殡葬皆数往日往月。士之三月,大夫之逾月也”。郑之此言天子诸侯葬数往月,于《左氏》无害,云大夫葬数来月,恐非杜旨。苏宽之意,以古礼大夫以上殡葬皆数来日来月,士殡葬数往日往月,空云古礼,事无所出,不可依用也。刘炫云“此亦例,不言凡者,诸所发凡,皆为经张例,此举葬之大期,以讥宰咺之缓,非是为葬发例,故不言凡也”。 ○注“言同”至“之国”。 ○正义曰:郑玄、服虔皆以轨为车辙也。王者驭天下,必令车同轨,书同文。“同轨毕至”,谓海内皆至也。四夷异俗,不可同其文轨,天子之丧,不能以时赴吊,故言 “同轨”,以别四夷之国也。《周礼‧巾车》木路“以封蕃国”,蕃国即四夷也。既受王命,车亦应同轨,而言别四夷者,四夷来朝天子,天子赐之车服,行于中国,自然同轨,其在本国,轨必不同。若以《巾车》之文,即言与华夏同轨,岂亦能同文也? ○注“同在方岳之盟”。 ○正义曰:《周礼‧司盟》“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然则天子之合诸侯,有使诸侯共盟之礼也。王合诸侯唯有巡守,其非巡守则有事而会,会之多少唯王所命,不得有同盟常礼,礼之同盟,唯方岳耳。故《左氏》旧说,十二年三考,黜陟幽明既分,天子展义巡守,柴望既毕,诸侯遂朝,退相与盟,同好恶,奖王室。是其当方诸侯,同有方岳之盟。同盟情亲,吉凶相告,故遣使会葬也。 ○注“古者”至“逾时”。 ○正义曰:同位谓同为大夫、共在列位者。待其来至三月待之,故知古者于法行役不逾时也。隐五年《穀梁传》曰“伐不逾时”,明行役聘问亦不逾时也。〉 赠死不及尸, 【注】尸,未葬之通称。 〈【音义】○称,尺证反。〉 〈【疏】注“尸未葬之通称”。 ○正义曰:《曲礼下》云“在床曰尸,在棺曰柩”。是其相对言耳。今以既葬乃来而云“不及尸”,知尸是未葬之通称也。葬则尸不复见,未葬犹及见之,故以葬为限也。《释例》曰:“丧赠之币,车马曰赗,货财曰赙,衣服曰襚,珠玉曰含。然而揔谓之赠,故传曰‘赠死不及尸’也。”然则此文虽为赗发,其实赗、赙、含、襚,揔名为赠,但及未葬皆无所讥也。襚以衣尸,含以实口,大敛之后,无所用之。既殡之后,犹致之者,示有恩好,不以充用也。《今赞》曰:“《杂记》吊含襚赗临之等,未葬则苇席,既葬则蒲广。”是葬后得行。此言缓者,《礼记》后人杂录,不可与传同言也。或可初葬之后则可,久则不许。〉 吊生不及哀。 【注】诸侯已上,既葬则缞麻除,无哭位,谅暗终丧。 〈【音义】○上,时掌反。缞,七雷反。谅音亮,又音良。暗,如字。〉 〈【疏】注“诸侯”至“终丧”。 ○正义曰:昭十五年传称穆后崩,王既葬,除丧。叔向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杜云“天子诸侯除丧,当在卒哭。今王既葬而除,故讥其不遂”也。案僖三十三年传云“卒哭而祔”,杜云“既葬反虞则免丧,故曰‘卒哭’,哭止也”。如杜此言,则卒哭与葬相去非远,同在一月。《仪礼》士三虞,则天子诸侯皆同于此。必知然者,以卒哭是葬之馀事,共在一月之中,故杜云“既葬则衰麻除”,或云“既葬卒哭衰麻除”,以其相近故也。若据《杂记》云“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中间既赊,或有国事,称号云何?是知葬与卒哭相连,间无事也。然《杂记》云“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者,案《释例》曰“《礼记》后人所作,不与《春秋》同”,是杜所不用也。既葬除丧,唯杜有此说,正以《春秋》之例,皆既葬成君,明葬是人君之大节也。昭十二年传曰“齐侯、卫侯、郑伯如晋。晋侯享诸侯,子产相郑伯,辞于享,请免丧而后听命。晋人许之,礼也”。于时郑有简公之丧未葬,故请免丧。其下传又云“六月,葬郑简公”。丘明作传,未尝虚举经文,而虚言此葬,得非终前免丧之言也!以此知诸侯既葬则免丧,丧服既除则无哭位。诸侯既然,知天子亦尔。《尚书》“高宗亮阴,三年不言”,《论语》云“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是天子诸侯除服之后皆谅阴终丧也。《晋书‧杜预传》云:泰始十年,元皇后崩,依汉魏旧制,既葬,帝及群臣皆除服。疑皇太子亦应除否?诏诸尚书会仆射卢钦论之,唯预以为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之丧,始服齐斩,既葬除丧服,谅暗以居,心丧终制,不与士庶同礼。于是卢钦、魏舒问预证据,预曰:《春秋》晋侯享诸侯,子产相郑伯,时简公未葬,请免丧以听命。君子谓之得礼,宰咺归惠公仲子之赗,传曰“吊生不及哀”,此皆既葬除服谅暗之证也。书传之说既多,学者未之思耳。《丧服》诸侯为天子亦斩衰,岂可谓终服三年也?预又作议曰:“周景王有后、世子之丧,既葬除丧而宴乐。晋叔向讥之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王虽不遂,宴乐以早,此亦天子丧事见于古也。称高宗不言丧服三年,而云‘亮阴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讥景王,不讥其除丧,而讥其宴乐早,则既葬应除,而违谅暗之节也。尧丧,舜谅暗三年,故称‘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丧,齐斩之制,菲杖绖带,当遂其服。既葬而除,谅暗以终之,三年无改于父之道,故曰‘百官緫己以听于冢宰’。丧服既除,故更称不言之美,明不复寝苫枕块以荒大政也。《礼记》云‘三年之丧自天子达’。又云‘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又云‘端衰丧车皆无等’。此通谓天子居丧,衣服之制同于凡人,心丧之礼终于三年,亦无服丧三年之文。天子之位至尊,万几之政至大,群臣之众至广,不得同之于凡人,故大行既葬,祔祭于庙,则因疏而除之。己不除则群臣莫敢除,故屈己以除之,而谅暗以终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屈己以从宜,皆曰我王之孝也。既除而心丧,我王犹若此之笃也,凡我臣子,亦安得不自勉以崇礼?此乃圣制移风易俗之本也。”议奏,皇大子遂除衰麻而谅暗终丧。于时内外卒闻预议,多怪惑者,乃谓其违礼以合时。预谓乡人段畅曰:兹事体大,本欲宣明古典,知未合于当今也,宜博采典籍,为之证据,全大分明,足以垂示将来。畅遂敷通危疑,以弘指趣,其论具存焉。杜议引《尚书传》云:亮,信也。阴,默也。为听于冢宰,信默而不言。郑玄以谅暗为凶庐,杜所不用。〉 豫凶事,非礼也。 【注】仲子在而来赠,故曰:“豫凶事”。
八月,纪人伐夷。夷不告,故不书。 【注】夷国在城阳壮武县,纪国在东莞剧县。隐十一年传例曰“凡诸侯有命,告则书,不然则否”。史不书于策,故夫子亦不书于经。传见其事,以明《春秋》例也。他皆仿此。 〈【音义】○筦音官。见,贤遍反,下三见同。〉 〈【疏】“纪人伐夷”。 ○正义曰:《世族谱》“纪,姜姓,侯爵。庄四年,齐灭之”。《世本》“夷,妘姓”。传无其人,不知为谁所灭。《释例‧土地名》“夷国在城阳壮武县”。庄十六年“晋武公伐夷,执夷诡诸”。杜云“诡诸,周大夫夷采地名”。《释例‧土地名》注为阙,则二夷别也。《世族谱》于“夷诡诸”之下注云“妘姓”。更无夷国,则以二夷为一。计壮武之县,远在东垂,不得为周大夫之采邑,而晋取其地,是《谱》误也。〉 有蜚,不为灾,亦不书。 【注】蜚,负蠜也。庄二十九年传例曰“凡物,不为灾,不书”。又于此发之者,明传之所据,非唯史策,兼采简牍之记。他皆仿此。 〈【音义】○蜚,扶味反。蠜音烦,又音盘。〉 〈【疏】注“蜚负”至“仿此”。 ○正义曰:《释虫》云:“蜚,蠦蜰。”舍人、李巡皆云“蜚蠦,一名蜰”。郭璞云“蜚即负盘,臭虫”。《洪范五行传》云“蜚,负蠜,夷狄之物,越之所生。其为虫臭恶,南方淫女气之所生也”。《本草》曰“蜚,厉虫也”。然则蜚是臭恶之虫,害人之物,故或为灾,或不为灾也。经传皆云“有蜚”,则此虫直名“蜚”耳,不名“蜚蠦”。《尔雅》所释,当言“蜚”,一名“蠦蜰”。说《尔雅》者言“蜚蠦”,一名“蜰”,非也。此虫一名“负盘”,《汉书》及此注多作“负蠜”者,《释虫》云“草螽,负蠜”。彼则岁时常有,非灾虫也,盖相涉误为蠜耳。又明下有成例,此不合书,而传发之者,明传之所据,非独正史之策,亦兼采简牍所有,故传据而言之。案上传“纪人伐夷”,注云“传见其事,以明春秋例”,则此有蜚,亦明《春秋》例。此云传之所据,非唯史策,兼采简牍,则上“纪人伐夷”,亦是兼采简牍。但“纪人伐夷”,他国不告,故以明例解之。蜚是鲁国之有,故以兼采简牍言之。其实二注互以相通。他如此类。〉 惠公之季年,败宋师于黄。 【注】黄,宋邑。陈留外黄县东有黄城。 〈【音义】○败,必迈反,败他也。后仿此。〉 公立,而求成焉。九月,及宋人盟于宿,始通也。 【注】经无义例,故传直言其归宿而已。他皆仿此。
冬,十月,庚申,改葬惠公。公弗临,故不书。 【注】以桓为大子,故隐公让而不敢为丧主。隐摄君政,故据隐而言。 惠公之薨也,有宋师,太子少,葬故有阙,是以改葬。 〈【音义】○少,诗照反。〉 〈【疏】“有宋”至“改葬”。 ○正义曰:上云“惠公之季年,败宋师于黄。公立,而求成焉”。则隐公未立之前,惠公败宋师也。今云“惠公之薨也,有宋师”,盖是报黄之败来伐鲁也,隐公将兵御宋,委葬事于太子,故有阙也。服虔以为宋师即黄之师也。是时宋来伐鲁,公自与战,然则隐自败宋,还自求成,传何当属败于惠公而犹言公立也?且薨之与葬相去既远,岂有宋师薨时已来成而后去?〉
卫侯来会葬,不见公,亦不书。 【注】诸侯会葬,非礼也。不得接公成礼,故不书于策。他皆仿此。卫国在汲郡朝歌县。 〈【音义】○朝,如字。〉 〈【疏】“卫侯来会葬”。 ○正义曰:卫国,侯爵。《谱》云“姬姓,文王子康叔封之后也。周公既诛禄父,以其地封康叔为卫侯,居殷虚,今朝歌是也。狄灭卫文,公居楚丘。成公徙帝丘。今东郡濮阳是也。桓公十三年,鲁隐公之元年也。出公辄十二年,获麟之岁也。悼公二年,《春秋》之传终矣。悼公二年卒。自悼以下,十一世二百五十五年,而秦灭卫也”。《卫世家》:桓公,康叔十一世孙。《尚书‧顾命》称康叔为“卫侯”,则初封侯爵也。《世家》康叔子则称“伯”,至顷侯复为侯,故今桓公为侯爵。 ○注“诸侯”至“仿此”。 ○正义曰:昭三十年传云“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昭三年传称文襄之霸,“君薨,大夫吊,卿共葬事”,皆不言诸侯亲会葬,是诸侯会葬非礼也。不得接公成礼,故不书。此云“不见公,不书”,介葛卢亦不见公而书者,此则公在国而不与卫侯相见,故不书;彼则公身在会,国人宾礼之,又欲见其一年再来,故书之也。〉
郑共叔之乱,公孙滑出奔卫。 【注】公孙滑,共叔段之子。 〈【音义】○滑,于八反,又乎八反。〉 卫人为之伐郑,取廪延。郑人以王师、虢师伐卫南鄙。 【注】虢,西虢国也。弘农陕县东南有虢城。 〈【音义】○为,于伪反。陕,失冉反。依字作陕。〉 请师于邾,邾子使私于公子豫。 【注】公子豫,鲁大夫。私请师。 〈【音义】○豫音预。〉 豫请往,公弗许,遂行。及邾人、郑人盟于翼。 【注】翼,邾地。 不书,非公命也。
新作南门。不书,亦非公命也。 【注】非公命,不书,三见者,皆兴作大事,各举以备文。
十二月,祭伯来,非王命也。
众父卒, 【注】众父,公子益师字。 〈【音义】○众音终。〉 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 【注】礼,卿佐之丧,小敛大敛君皆亲临之,崇恩厚也。始死,情之所笃,礼之所崇,故以小敛为文。至于但临大敛及不临丧,亦同不书日。 〈【音义】○与音预。敛,力验反,注皆同。〉 〈【疏】注“礼卿”至“书日”。 ○正义曰:《丧大记》君临臣丧之礼云“君于大夫,大敛焉。为之赐,则小敛焉”。卿是大夫之尊者也,明小敛大敛君皆亲之,所以崇恩厚也。小敛大敛皆应亲之,独以小敛为文,故知始死情之所笃故也。贾逵云“不与大敛,则不书卒”。然则在殡又不往者,复欲何以裁之?经传无其事,不宜妄说,故杜以为但临大敛及不临其丧亦同不书日也。〉
隐公二年经
编辑二年,春,公会戎于潜。 【注】戎狄夷蛮,皆氐羌之别种也。戎而书会者,顺其俗以为礼,皆谓居中国若戎子驹支者。陈留济阳县东南有戎城。潜,鲁地。 〈【音义】○氐,都兮反。羌,郤良反。种,章勇反。驹音拘。济,子礼反,水名,凡地名皆同。〉 〈【疏】注“戎狄”至“鲁地”。 ○正义曰:《曲礼》云“东夷、西戎、南蛮、北狄”,然则四者是九州之外别名也。《诗‧商颂》曰“自彼氐羌”,氐羌,西戎之国名也。杜欲明其在远,无以相形,故云 “氐羌之别种”,谓是相类之物耳,非谓四者是羌内之别也,其实氐羌乃是戎内之别耳。戎子驹支云“我诸戎饮食衣服,不与华同,贽币不通,言语不达”,计应不堪会盟,故解云“言顺其俗以为礼”也。沈氏云“会据公往,戎为主人,故得随主人之俗以为会礼。朝据戎来,鲁为主人,戎不能从主人之俗,故朝礼不成”。戎是西方之夷,必不远来会鲁,故知谓居中国若戎子驹支者也。驹支事见襄十四年。〉
夏,五月,莒人入向。 【注】向,小国也。谯国龙亢县东南有向城。莒国,今城阳莒县也。将卑师少称“人”,弗地曰“入”。例在襄十三年。 〈【音义】 ○向,舒亮反。谯,在遥反。亢音刚,又苦浪反。将,子匠反。〉 〈【疏】“莒人入向”。 ○正义曰:《世本》“莒,己姓。向,姜姓”。此传云“莒人入向,以姜氏还”。文八年传称穆伯“奔莒,从己氏”。是莒己、向姜见于传也。《谱》云“莒,嬴姓,少昊之后。周武王封兹与于莒。初都计,后徙莒。今城阳莒县是也”。《世本》:“自纪公以下为己姓。”不知谁赐之姓者。十一世兹丕公方见《春秋》,共公以下微弱不复见。四世楚灭之。向则唯此见经,不能知其终始。 ○注“向小”至“三年”。 ○正义曰:将卑师少称“人”者,《周礼》“万二千五百人为军,二千五百人为师,五百人为旅”。用兵多少,其数无常,重其举大事,动大众,满师则书之,不满则不书。轻其众少,故经皆不书旅也。师者,众也。虽复五军三军,悉皆以师为名,取其众义,故经亦不书军也。《释例》曰“《春秋》不书军旅,壹皆曰‘师’,从众辞,是其义也。经之大例,君自将者,言君不言师;卿将者,满师则师将并书,不满则空举将名;大夫将者,满师则称师,不满则称人。所以然者,定四年传曰‘君行师从,卿行旅从’,则君行必有师,卿行必有旅,文虽不见,理足可明。君将不言帅师,卿将不言帅旅,以其可知故也。卿行不合师从,今乃帅领一师,若不言师,则师文不见;卿尊自合书各,师文又须别见,故师将并举,言某帅师也。其师少者,卿自须见,唯举将名,不云帅旅,言众少不足录也。大夫爵位卑下,名氏不合见经,但所帅满师,师自须见,故言师不言将也;若不满师者,一旅之众,则例所不书,大夫位卑,又名不当见,则空举其将,谓之为人,人即大夫身也。其将尊师少及将卑师众,若其序列,则将卑师众者在上,襄二年‘晋师、宋师、卫甯殖侵郑’是也。”隐五年《公羊传》曰“曷为或言率师,或不言率师?将尊师众称某率师,将尊师少称将;将卑师众称师,将卑师少称人。君将不言率师,书其重者也”。《释例》曰“大夫将满师称师,不满称人而已。卿将满师则两书,不满则直书名氏。君将不言帅师,卿将不言帅旅。此史策记注之常”。此用《公羊》为说也。刘弦云“盟会例,卿则书名氏,非卿则书人。人当名氏之处,由是将卑师少则书人,亦与盟会同”。〉
无骇帅师入极。 【注】无骇,鲁卿。极,附庸小国。无骇不书氏,未赐族。赐族例在八年。 〈【音义】○骇,户楷反。〉 〈【疏】注“无骇”至“八年”。 ○正义曰:《春秋》之例,卿乃见经。今名书于经,传言“司空”,故知无骇是鲁卿。诸名书于经,皆是卿也,故于此一注,以下不复言之。又《王制》云“上大夫卿”,则卿亦大夫也,故注多以大夫言卿。下注云“裂𦈡纪大夫”,如此之类,皆是卿也。其各见于传,而注云大夫者,则其爵真大夫也。《穀梁》以极为国,杜云“附庸”者,沈云“以费伯帅师城郎,因得胜极”,则极是竟内,故云“附庸”。凡卿出使,必具其名氏以尊君命。今不书氏,故解云“未赐族”,无族可称故也。贾云“极,戎邑也”。极为戎邑,传无文焉。戎之于鲁,本无怨恶。言修惠公之好,则是求与鲁亲。公未信戎心,故辞其盟耳。秋即与盟,复修戎好。若已共戎会,故不与盟;旋令师入其都,然后结好,其为恶行,亦不是过,让位贤君,固应不尔。良史直笔,焉得无讥?传乃本其胜之所由,而归功于费伯也。〉
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 【注】高平方与县北有武唐亭。八月无庚辰,庚辰,七月九日也。日月必有误。 〈【音义】○方音房。与音预。〉 〈【疏】注“高平”至“有误”。 ○正义曰:杜勘检经传上下月日,制为《长历》。此年八月壬寅朔,其月三日甲辰,十五日丙辰,二十七日戊辰,其月无庚辰也。七月壬申朔,则九日有庚辰。杜观上下,若月不容误,则指言日误;若日不容误,则指言月误。此则上有秋,下有九月,则日月俱得有误,故云“日月必有误”也。〉
九月,纪裂𦈡来逆女。 【注】裂𦈡,纪大夫。传曰“卿为君逆也”,以别卿自逆也。逆女或称使,或不称使。昏礼不称主人,史各随其实,而书非例也。他皆仿此。 〈【音义】○裂音列。𦈡音须。为,于伪反,下“为鲁”同。别,彼列反。〉 〈【疏】注“裂𦈡”至“仿此”。 ○正义曰:此书“逆女”,传曰“卿为君逆也”。宣五年“齐高固来逆叔姬”。传曰“书曰‘逆叔姬’,卿自逆也”。是为君逆则称女,自逆则书字,故云以别卿自逆也。《释例》曰“天子娶”,则称‘逆王后’;卿为君逆,则称‘逆女’;其自为逆,则称所逆之字,尊卑之别也”。此不言纪侯使裂𦈡,而成八年经书“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俱是昏礼,而立文不同,故解之也。言昏礼不称主人者,主人谓婿也。为有廉耻之心,不欲自言娶妇,故卿为君昏行者,必禀君母之命。妇人之命不得通于邻国,若言卿辄自来,非君所命,故裂𦈡不言使也。其无母者,臣无所禀,不得不称君命,故公孙寿言宋公使也。史皆随其实事而书之,非褒贬之例也。《公羊传》曰“何以不称使?礼不称主人。然则曷称?称诸父兄师友。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则其称主人何?辞穷也。辞穷者何?无母也。然则纪有母乎?曰:‘有。’有则何以不称母?母不通也”。是妇人之言不通外国,故不言君使,亦不言母命,作自来之文也。《公羊》言无母者称父兄师友,宋公不称父兄者,诸侯臣其父兄,故不得称也。《昏礼记》曰“宗子无父母命之,亲皆没,己躬命之”。以宗子之尊尚不称父兄,况诸侯也?其称父兄师友,谓大夫以下非宗子者耳。《昏礼记》所云“支子则称其宗,弟称其兄”是也。〉
冬,十月,伯姬归于纪。 【注】无传。伯姬,鲁女,裂𦈡所逆者。
纪子帛、莒子盟于密。 【注】子帛,裂𦈡字也。莒鲁有怨,纪侯既昏于鲁,使大夫盟莒以和解之。子帛为鲁结好息民,故传曰“鲁故也”。比之内大夫而在莒子上,称字以嘉之也。字例在闵元年。密,莒邑。城阳淳于县东北有密乡。 〈【音义】○帛音白。解,如字,又户买反。好,呼报反。〉 〈【疏】注“子帛”至“密乡”。 ○正义曰:杜云“比之内大夫而在莒子上”者,案诸经文,鲁大夫出会他国,皆先书鲁大夫,下即云及某人。今子帛之下不云及者,不可全同鲁大夫故也。〉
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注】无传。桓未为君,仲子不应称夫人。隐让桓以为大子,成其母丧以赴诸侯,故经于此称夫人也。不反哭,故不书葬,例在三年。 〈【疏】注“桓未”至“三年”。 ○正义曰:妾子为君,其母成为夫人,敬嬴、齐归是也。仲子实妾,桓未为君,故仲子不应称夫人也。今称夫人薨,是隐成之,让桓为大子,成其母丧。传例曰“不赴则不曰薨”,故知称“薨”是赴于诸侯,故经于此称夫人也。五年,“考仲子之宫”,《公羊传》曰“桓未君,则曷为祭仲子?隐为桓立,故为桓祭其母也。然则何言尔?成公意也”。是言隐公成仲子为夫人也。〉
郑人伐卫。 【注】凡师有锺鼓曰伐。例在庄二十九年。
隐公二年传
编辑二年,春,公会戎于潜,修惠公之好也。戎请盟,公辞。 【注】许其修好,而不许其盟。御夷狄者不壹而足。 〈【音义】○好,呼报反,注及下同。〉 〈【疏】注“许其”至“而足”。 ○正义曰:戎贪而无信,盟或背之。公未得戎意,恐好不久成,故不许其盟也。“御夷狄者不壹而足”,文九年《公羊传》文,言制御夷狄,当以渐教之,不一度而即使足也。〉
莒子娶于向,向姜不安莒而归。夏,莒人入向,以姜氏还。 【注】传言失昏姻之义。凡得失小故,经无异文,而传备其事,案文则是非足以为戒。他皆仿此。 〈【音义】 ○还音旋,后皆同。〉
司空无骇入极,费庈父胜之。 【注】鲁司徒、司马、司空、皆卿也。庈父,费伯也。前年城郎,今因得以胜极,故传于前年发之。 〈【音义】○庈音琴。〉
戎请盟。秋,盟于唐,复修戎好也。 〈【音义】○复,扶又反。〉
九月,纪裂𦈡来逆女,卿为君逆也。 〈【音义】○为,于伪反。〉
冬,纪子帛、莒子盟于密,鲁故也。
郑人伐卫,讨公孙滑之乱也。 【注】治元年取廪延之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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