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傳注疏卷第一

(起隱公元年,盡二年)
孔子

左丘明

杜預

陸德明音義

孔穎達

卷第二

春秋左傳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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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經傳集解隱公第一 【音義】○陸曰:「解,佳買反。舊夫子之經與丘明之傳各卷,杜氏合而釋之,故曰《經傳集解》。隱公名息姑,惠公之子。母,聲子。謚法:『不尸其位曰隱。』『第一』,此不題《左氏傳》,《公羊》、《穀梁》二傳既顯姓別之,此不言自見。」 【疏】○正義曰:五經題篇,皆出注者之意,人各有心,故題無常準。此本經傳別行,則經傳各自有題注者,以意裁定其本,難可復知。據今服虔所注,題云「隱公左氏傳解誼第一」,不題「春秋」二字,然則「春秋」二字,蓋是經之題也;服言「左氏傳」三字,蓋本傳之題也。杜既集解經傳,《春秋》此書之大名,故以「春秋」冠其上。序說《左氏》言已備悉,故略去「左氏」,而爲此題焉。「經傳集解」四字是杜所加,其餘皆舊本也。經者,常也,言事有典法可常遵用也。傳者,傳也,博釋經意,傳示後人。分年相附,集而解之,故謂之「經傳集解」。隱公,魯君,侯爵。杜君采《大史公書》、《世本》,旁引傳記,以爲《世族譜》,略記國之興滅。《譜》云:「魯,姬姓,文王子周公旦之後也。周公股肱周室,成王封其子伯禽於曲阜,爲魯侯,今魯國是也。自哀以下,九世二百一十七年,而楚滅魯。」依《魯世家》,伯禽至隱公凡十三君,兄弟相及者五人。隱公,名息姑,伯禽七世孫,惠公弗皇子,聲子所生,平王四十九年即位,是歲歲在豕韋。《禮記‧檀弓》曰:「死謚,周道也。」周法天子至於大夫既死,則累其德行而爲之謚。《周書‧謚法》云:「隱拂不成曰隱。」魯實侯爵,而稱公者,五等之爵雖尊卑殊號,臣子尊其君父,皆稱爲公,是禮之常也。字書云「第訓次也」。一者,數之始。此卷於次第當其一也。 杜氏 【疏】○正義曰:杜氏,名預,字元凱,畿之孫,恕之子也。陳壽《魏志》云:「杜畿,字伯侯,京兆杜陵人也。」漢御史大夫杜延年之後。文帝時爲尚書僕射,封樂亭侯。試舩溺死,追贈太僕,謚戴侯也。恕,字務伯,官至幽州刺史。預,司馬宣王女壻也。王隱《晋書》云:預,知謀深博,明於治亂,當稱德者非所企及,立言立功,預所庶幾也。大觀羣典,謂《公羊》、《穀梁》詭辯之言,又非先儒說《左氏》,未究丘明之意,橫以二傳亂之,乃錯綜微言,著《春秋左氏經傳集解》。又參考衆家,爲之釋例。又作《盟會圖》、《春秋長歷》,備成一家之學,至老乃成。預有大功名於晋室,位至征南大將軍開府,封當陽侯,荊州刺史,食邑八千戶。時人號爲武庫。不言名而言氏者,注述之人,義在謙退,不欲自言其名,故但言杜氏。毛君、孔安國、馬融、王肅之徒,其所注書皆稱爲傳,鄭玄則謂之爲注。而此於「杜氏」之下更無稱謂者,以《集解》之名已題在上,故止云「杜氏」而已。劉炫云:「不言名而云氏者,漢承焚書之後,諸儒各載學名,不敢布於天下,但欲傳之私族,自題其氏,爲謙之辭。」

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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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公元妃孟子。 【注】言「元妃」,明始適夫人也。子,宋姓。 【音義】○惠公,名不皇。謚法︰「愛人好與曰惠。」其子隱公,讓國之君。元妃,芳非反。傳曰「嘉耦曰妃」。適,本又作嫡,同,丁歷反。 【疏】傳「惠公元妃孟子」。 ○正義曰:惠公,名弗皇,孝公之子也。謚法:「愛民好與曰惠。」《釋詁》云「元,始也。妃,匹也」。始匹者,言以前未曾娶,而此人始爲匹,故注云:言元妃,明始適夫人也。妃者,名通適妾,故傳云「陳哀公元妃鄭姬生悼大子偃師,二妃生公子留,下妃生公子勝」。元者,始也,長也。一元之字,兼始適兩義,故云「始適夫人也」。然則有始而非適,若孟任之類是也。亦有適而非始,若哀姜之類是也。妃者配匹之言,非有尊卑之異。其尊卑殊稱,則《曲禮》所云「天子之妃曰后,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是也。鄭玄以爲后之言後,蓋執治內事在夫之後也;夫之言扶,言能扶成人君之德也;孺之言屬,言其繫屬人也;婦之言服,言其服事人也;妻之言齊,言與夫齊等也。庶人之賤,見其齊等也。以上因其爵之尊卑爲立別號,其實皆配夫,通以妃爲稱。《少牢饋食禮》云 「以某妃配某氏」,是大夫之妻亦稱妃也。孟仲叔季兄弟姊妹,長幼之別字也。孟伯俱長也。《禮緯》云「庶長稱孟」,然則適妻之子長者稱伯,妾子長於妻子,則稱爲孟,所以別適庶也。故杜注文十五年及《釋例》皆云:「慶父爲長庶,故或稱孟氏。」沈氏亦然。案傳趙莊子之妻,晋景公之姊,則趙武適妻子也,而武稱趙孟。荀偃之卒也,士匄請後,曰「鄭甥可」,則荀吴妾子也,而吴稱知伯。豈知氏常爲適而稱伯,趙氏恒爲庶而稱孟者也?蓋以趙氏趙盾之後,盾爲庶長,故子孫恒以孟言之,與慶父同也。推此言之,知知氏荀首之後,傳云「中行伯之季弟」,則俱是適妻之子。但林父、荀首並得立家,故荀首子孫亦從適長稱伯也。或可春秋之時不能如禮,孟伯之字無適庶之異,蓋從心所欲而自稱之耳。契姓子,宋是殷後,故子爲宋姓。婦人以字配姓,故稱孟子。 孟子卒, 【注】不稱薨,不成喪也。無謚,先夫死,不得從夫謚。 【音義】○謚,實至反。 【疏】注「不稱」至「夫謚」。 ○正義曰:魯之夫人皆稱薨舉謚,此獨無謚,公卒故特解之。定十五年「姒氏卒」,傳曰「不成喪」,則知此不稱薨,亦不成喪也。案傳例「不赴則不稱薨」,然則此云不成喪者,正謂不赴於諸侯也。《周禮‧小史》「卿大夫之喪,賜謚,讀誄」。止賜卿大夫,不賜婦人,則婦人法不當謚,故號當繫夫。《釋例》曰「謚者,興於周之始王,變質從文,於是有諱焉」。傳曰「周人以諱事神,名,終將諱之」,故易之以謚。末世滋蔓,降及匹夫,爰暨婦人。婦人無外行,於禮當繫夫之謚,以明所屬。《詩》稱莊姜、宣姜,即其義也。是言婦人於法無謚,故取其夫謚冠於姓之上。生以夫國冠之,韓姞秦姬是也;死以夫謚冠之,莊姜定姒是也。直見此人是某公之妻,故從夫謚,此謚非婦人之行也。夫謚已定,妻即從而稱之。先夫而死,則夫未有謚,或隨宜稱字,故云「無謚」,言婦人法無謚也。「先夫死,不得從夫謚」,解其不稱「惠」也。此言其正法耳。其末世滋蔓,則爲之作謚。景王未崩,妻稱穆后,如此之類,皆非禮也。重言孟子者,服虔云「嫌與惠公俱卒」,故重言之。下仲子亦然。 繼室以聲子,生隱公。 【注】聲,謚也。蓋孟子之姪娣也。諸侯始娶,則同姓之國以姪娣媵。元妃死,則次妃攝治內事,猶不得稱夫人,故謂之繼室。 【音義】○姪,直結反,《字林》文一反,兄女也。娣,大計反,女弟也。娶,七住反。媵,以證反,又繩證反。 【疏】注「聲謚」至「繼室」。 ○正義曰:謚法不生其國曰聲,是「聲」爲謚也。襄二十三年傳稱「臧宣叔娶于鑄,生賈及爲而死,繼室以其姪」,則姪之與娣皆得繼室。此既無文,故設疑辭云「蓋孟子之姪娣也」。成八年傳曰:「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莊十九年《公羊傳》曰:「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姪娣從。姪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壹聘九女。」然則諸侯娶於三國,國別各有三女。此言諸侯始娶,則同姓之國以姪娣媵者,欲言媵者亦有姪娣,省略爲文耳。其實夫人與媵皆有姪娣。但聲子或是孟子姪娣,或是同姓之國媵者姪娣,以其難明,故杜兩解之。初云「孟子之姪娣」,又云「同姓之國以姪娣媵」是也。故《釋例》曰「古者諸侯之娶,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姪娣,皆同姓之國,國三人,凡九女,參骨肉至親,所以息陰訟。陰訟息,所以廣繼嗣」,是其義也。然宋之同姓國,依《世本》「子姓,殷、時、來、宋、空同、黎、比、髦、自夷、蕭」,但《春秋》不載其國,未知宋之同姓者是何。《釋言》云:「媵,送也。」言妾送適行,故夫人姪娣亦稱媵也。經傳之說諸侯,唯有繼室之女,皆無重娶之禮,故知元妃死,則次妃攝治內事。次妃謂姪娣與媵諸妾之最貴者。《釋例》曰「夫人薨,不更聘,必以姪娣媵繼室」。是夫人之姪娣與二媵皆可以繼室也。適庶交争,禍之大者,禮所以別嫌明疑、防微杜漸,故雖攝治內事,猶不得稱夫人,又異於餘妾,故謂之繼室。妻處夫之室,故書傳通謂妻爲室,言繼續元妃在夫之室。 宋武公生仲子,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爲「魯夫人」,故仲子歸于我。 【注】婦人謂嫁曰歸。以手理自然成字,有若天命,故嫁之於魯。 【音義】○婦人謂嫁曰歸,本或無曰字。此依《公羊傳》。 【疏】「宋武」至「于我」。 ○正義曰:《宋國公爵譜》云:「宋,子姓,其先契,佐唐虞爲司徒,封於商。成湯受命,王有天下。及紂無道,周武王滅之,而封其子武庚以紹殷後。武庚作亂,周公伐而誅之,更封紂兄帝乙之元子微子啓爲宋公,都商丘。今梁國睢陽縣是也。微子卒,其弟微仲代立。穆公七年,魯隱公之元年也。景公三十六年,魯哀公之十四年,獲麟之歲也。昭公得之元年,《春秋》之傳終矣。其後五世百七十年,而齊魏楚共滅宋。」依《宋世家》微子至武公凡十二君,兄弟相及者二人,武公是微仲九世孫。謚法:「克定禍亂曰武。」 ○注「婦人」至「於魯」。 ○正義曰:婦人謂嫁曰歸。隱二年《公羊傳》文也。以其手之文理自然成字,有若天之所命使爲魯夫人然,故嫁之於魯也。成季、唐叔亦有文在其手曰友、曰虞,「曰」下不言「爲」。此傳言「爲魯夫人」者,以宋女而作他國之妻,故傳加「爲」以示異耳。非爲手文有「爲」字,故魯夫人之上有「爲」字也。仲子手有此文,自然成字,似其天命使然,故云有若天命也。隸書起於秦末,手文必非隸書。石經古文虞作𠈌,魯作𣥏(UNICODE编码U+2394F),手文容或似之。其「友」及「夫人」,固當有似之者也。傳重言「仲子生」者,詳言之,與上重言「孟子卒」其義同也。舊說云:「若河圖洛書天神言語,真是天命。」此雖手有文理,更無靈驗,又非夢天,故言有若。 生桓公而惠公薨, 【注】言歸魯而生男,惠公不以桓生之年薨。 【疏】注「言歸」至「年薨」。 ○正義曰:杜知不以桓生之年薨者,以元年傳曰「惠公之薨也,有宋師,大子少,葬故有闕」。少者,未成人之辭,非新始生之稱。又改葬惠公而隱公不臨,使桓爲主。若薨年生則纔二歲,未堪爲喪主。又羽父弑隱,與桓同謀。若年始十二,亦未堪定弑君之謀。以此知桓公之生非惠公薨之年也。年之長幼,理無所異,杜言此者,欲明慶父爲莊公庶兄,故顯言此以張本也。《釋例》曰「今推案傳之上下,羽父之弑隱公,皆諮謀於桓,然則桓公已成人也。傳云『生桓公而惠公薨』,指明仲子唯有此男,非謂生在薨年也。桓已成人而弑隱,即位乃娶於齊,自應有長庶,長庶,故氏曰孟」。是杜張本之意也。 是以隱公立而奉之。 【注】隱公,繼室之子,當嗣世,以禎祥之故,追成父志。爲桓尚少,是以立爲大子,帥國人奉之,爲經「元年春」不書即位傳。 【音義】○禎音貞。爲桓,于僞反。少,詩照反。大音泰。舊「太」字皆作「大」。後「大」字皆放此。爲經,于僞反。後凡爲經爲傳張本起本之例,皆放此,更不音。 【疏】注「隱公」至「位傳」。 ○正義曰:繼室雖非夫人,而貴於諸妾。惠公不立大子,母貴則宜爲君。隱公當嗣父世,正以禎祥之故,仲子手有夫人之文,其父娶之,有以仲子爲夫人之意,故追成父志,以位讓桓。但爲桓年少,未堪多難,是以立桓爲太子,帥國人而奉之。己則且攝君位,待其年長,故於歲首不即君位。傳於「元年」之前預發此語者,爲經不書公「即位」傳。是謂先經以始事也。凡稱「傳」者,皆是爲經。唯文五年「霍伯臼季等卒」,注云「爲六年蒐於夷傳」者,以「蒐於夷」與此文次相接,故不得言張本也。或言張本,或言起本,或言起,檢其上下,事同文異,疑杜隨便而言也。鄭衆以爲隱公攝立爲君,奉桓爲大子。案傳言「立而奉之」,是先立後奉之也。若隱公先立乃後奉桓,則隱立之時未有大子,隱之爲君復何所攝?若先奉大子乃後攝立,不得云「立而奉之」。是鄭之謬也。賈逵以爲隱立桓爲大子,奉以爲君。隱雖不即位,稱公改元,號令於臣子,朝正於宗廟,言立桓爲大子可矣,安在其奉以爲君乎?是賈之妄也。襄二十五年齊景公立,傳云「崔杼立而相之」,以此知「立而奉之」謂立爲大子,帥國人奉之,正謂奉之以爲大子也。元年傳曰「大子少」,是立爲大子之文也。大子者,父在之稱,今惠公已薨而言立爲大子者,以其未堪爲君,仍處大子之位故也。《禮記‧曾子問》曰「君薨而世子生」,是君薨之後仍可以稱大子也。

隱公元年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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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年,春,王正月。 【注】隱公之始年,周王之正月也。凡人君即位,欲其體元以居正,故不言一年一月也。隱雖不即位,然攝行君事,故亦朝廟告朔也。告朔朝正例在襄二十九年,即位例在隱、莊、閔、僖元年。 【音義】○朝,直遙反。下同。 【疏】經「元年,春,王正月」。 ○正義曰:此「經」字并下「傳」字亦杜氏所題,以分年相附。若不有「經」字,何以異傳?不有「傳」字,何以別經?又《公羊》、《穀梁》二傳,年上皆無「經」、「傳」字,故知杜所題也。《釋詁》云「元,始也」;「正,長也」。此公之始年,故稱元年。此年之長月,故稱正月。言「王正月」者,王者革前代,馭天下,必改正朔,易服色,以變人視聽。夏以建寅之月爲正,殷以建丑之月爲正,周以建子之月爲正,三代異制,正朔不同,故《禮記‧檀弓》云:「夏后氏尚黑,殷人尚白,周人尚赤。」鄭康成依據緯候以正朔三而改,自古皆相變。如孔安國以自古皆用建寅爲正,唯殷革夏命而用建丑,周革殷命而用建子。杜無明說,未知所從。正是時王所建,故以「王」字冠之,言是今王之正月也。「王」不在「春」上者,月改則春移,春非王所改,故「王」不先「春」。「王」必連月,故「王」處「春」下。周以建子爲正,則周之二月三月皆是前世之正月也,故於春每月書「王」。王二月者,言是我王之二月,乃殷之正月也。王三月者,言是我王之三月,乃夏之正月也。既有正朔之異,故每月稱「王」以別之。何休云:「二月三月皆有王者,二月殷之正月也,三月夏之正月也。王者存二王之後,使統其正朔,服其服色,行其禮樂,所以尊先聖,通三統,師法之義,恭讓之禮。」服虔亦云「孔子作《春秋》,於春每月書『王』,以統三王之正」。其意以爲「王二月」、「王三月」,王是夏殷之王,謂大禹成湯也。爲周室之臣民,尊夏殷之舊主,每月書「王」,敬奉前代,揆之人情,未見其可。杞、宋,二王之後,各行己祖正朔。宋不行夏,杞不行殷,而使天下諸侯徧視二代,考諸典籍,未之或聞。杞、宋不奉周正,周人悉尊夏殷,則是重過去而忽當今,尊亡國而慢時主,其爲顛倒,不亦甚乎!且經之所言「王二月」、「王三月」,若是夏殷之王,當自皆言正月,何以言「王二月」、「王三月」乎?謂之二月三月,其王必是周王,安得以爲夏殷王也?若如《公羊》之說,《春秋》黜周王魯,則杞非王後,夏無可尊,復通夏正何也?但春之三月,不必月皆有事,若入年已有「王正月」者,則二月不復書「王」;若已有「王二月」者,則三月不復書「王」。以其上月已是此王之月,則下月從而可知,故每年之春唯一言「王」耳。《春秋》之例,竟時無事,乃書首月以記時,此下二月有會盟之事,則不得空書首月也。正月無事而空書首月者,以人君於始年初月必朝廟告朔,因即人君之位,以繼臣子之心,故君之始年必書曰「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史策之正法也。隱公攝行君事,雖不即位,而亦改元朝廟,與人更始,異於常年之正月,故史特書其事,見此月公宜即位,而自不即位,莊、閔、僖元年,皆書「春王正月」,與此同也。定公元年不書正月者,正月之時定公未立,即位在於六月,歲首未得朝正,公之即位別見下文,正月無所可見,故不書也。然則定以六月即位,即位乃可改元。正月已稱元年者,未改之日,必乘前君之年;既改之後,方以元年紀事。及其史官定策,雖有一統,不可半年從前,半年從後,雖非年初,亦統此歲,故入年即稱元也。《釋例》曰:「『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喪在外,踰年乃入,故因五日改殯之節,國史用元年即位之禮,因以此年爲元年也。」古法既然,故漢魏以來,雖秋冬改元,史於春夏即以元年冠之,是有因於古也。受命之王必改正朔,繼世之王奉而行之,每歲頒於諸侯,諸侯受王正朔,故言「春王正月」,王即當時之王。序云「所書之王即平王」,是其事也。《公羊傳》曰「王者孰謂?謂文王也」。始改正朔,自是文王所爲,頒於諸侯,非復文王之歷,受今王之歷,稱文王之正,非其義也。 ○注「隱公」至「元年」。 ○正義曰:傳云「王周正月」,知是周王之正月也。說《公羊》者云:「元者氣之始,春者四時之始,王者受命之始,正月者政教之始,公即位者一國之始。」《春秋緯》稱黃帝受圖有五始,謂此五事也。杜於《左氏》之義,雖無此文,而五始之理,亦於杜無害。此非《左氏》褒貶之要,自是史官記事之體,故晋宋諸史皆言元年春王正月帝即位是也。元年正月,實是一年一月而別立名,故解之云「凡人君即位,欲其體元以居正,故不言一年一月也」。言欲其體元以居正者,元正實是始長之義,但因名以廣之,元者,氣之本也,善之長也。人君執大本,長庶物,欲其與元同體,故年稱元年。正者,直方之間語也,直其行,方其義。人君當執直心,杖大義,欲其常居正道,故月稱正也。以其君之始年,歲之始月,故特假此名以示義。其餘皆即從其數,不復改也。《書》稱「月正元日」,意同於此。又解無事而書正月之意。隱雖不即位,然攝行君事,而亦朝廟告朔,改元布政,故書首年始月,以明其應即位而不爲也。天子之封諸侯也,割其土壤,分之臣民,使之專爲己有,故諸侯於其封內各得改元。傳說鄭國之事云僖之元年,朝於晋。簡之元年,士子孔卒,是諸侯皆改元,非獨魯也。劉炫爲《規過》云「元正爲取始長之義,不爲體元居正」,規釋杜云「欲其體元以居正」謂「人君體是元長以居正位,不欲在下陵奪,處位不終」。是劉妄解杜意,不爲體其元善居於正道,以規杜氏,其理非也。劉炫又難何休云:「唯王者然後改元立號,《春秋》託新王受命於魯,故因以録即位。若然,新王受命,正朔必改,是魯得稱元,亦應改其正朔,仍用周正,何也?既託王於魯,則是不事文王,仍奉王正,何也?」諸侯改元,自是常法,而云託王改元,是妄說也。說《公羊》者云:「元者氣之始,春者四時之始,王者受命之始,正月者政教之始,公即位者一國之始。」《春秋緯》云「黃帝坐於扈閣,鳳皇銜書致帝前,其中得五始之文」。謂此五事。何休又云:「公即位者一國之始,政莫大於正始,故《春秋》以元之氣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諸侯之即位,以諸侯之即位正竟內之治。諸侯不上奉王之政,則不得即位,故先言正月,而後言即位。政不由王出,則不得爲政,故先言王而後言正月。王者不奉天以制號令,則無法,故先言春而後言王。天不深正其元,則不能成其化,故先言元而後言春。五者同日並見,相須成體。」非比辭也。何休自云諸侯不得改元,則元者王之元年,非公之元年,公即位不在王之元年,安得同日並見其成體也?即以託王於魯史之改元,元既爲魯所改,則政不由王出,安得以王之政正諸侯?元尊而王卑,年大而月小,年之有元,改而無忌,王之立政必云須奉,舍其大而事其細,敬所卑而慢所尊,以此立教,必不可行。聖人有作,豈當爾也?黃帝之作五始者,爲天子法乎?爲諸侯法乎?諸侯不得改元,必非諸侯法,若非諸侯法,安得有公即位乎?無公即位,則闕一始,何得爲五始也?若是天子法,不得言王正月王即位。何休云以王之政正諸侯之即位,然王者豈復以己之政正己即位?不通若此,何以行之?言《左氏》者,或取爲說,是逐狂東走也。隱、莊、閔、僖四公元年,傳皆說不書即位之由,故指以爲例。隱不行即位,又謙不告至,而歲首告朔朝正所以尊敬祖考也。若不行即位,又不朝正,則與臣子無別,不成爲君,故告朔朝廟也。

  三月,公及邾儀父盟于蔑。 【注】附庸之君,未王命,例稱名。能自通于大國,繼好息民,故書字貴之。名例在莊五年。邾,今魯國鄒縣也。蔑,姑蔑,魯地。魯國卞縣南有姑蔑城。 【音義】○父音甫。邾子之字。凡人名字皆倣此。蔑,亡結反。好,呼報反。鄒,側留反。卞,皮彥反,本或作弁。 【疏】「三月」至「于蔑」。 ○正義曰:公,隱公也。及,與也。與彼邾君字儀父者盟于蔑地。《譜》云:「邾,曹姓。顓頊之後有六,終產六子,其弟五子曰安,邾即安之後也。周武王封其苗裔邾俠爲附庸,居邾。今魯國鄒縣是也。自安至儀父十二世,始見《春秋》。齊桓行霸,儀父附從,進爵稱子,文公徙於繹。桓公以下,《春秋》後八世而楚滅之。」諸侯俱受王命,各有寰宇,上事天子,旁交鄰國。天子不信諸侯,諸侯自不相信,則盟以要之。凡盟禮,殺牲歃血,告誓神明,若有背違,欲令神加殃咎,使如此牲也。《曲禮》曰「約信曰誓,涖牲曰盟」。《周禮‧天官‧玉府》職曰「若合諸侯,則共珠槃玉敦」,《夏官‧戎右》職曰「盟則以玉敦辟盟,遂役之,贊牛耳、桃茢」,《秋官‧司盟》職曰「掌盟載之法,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北面詔明神」。鄭玄以爲槃敦皆器名也,珠玉以爲飾。合諸侯者,必割牛耳,取其血,歃之以盟,敦以盛血,槃以盛耳。將歃,則戎右執其器爲衆陳其載辭,使心皆開辟,司盟之官乃北面讀其載書,以告日月山川之神。既告,乃尊卑以次歃,戎右傳敦血,以授當歃者,令含其血。既歃,乃坎其牲,加書於上而埋之。此則天子會諸侯,使諸侯聚盟之禮也。凡天子之盟諸侯十二歲於方岳之下,故傳云:「再會而盟,以顯昭明。」若王不巡守及諸侯有事朝王,即時見曰會,殷見曰同,亦爲盟禮。其盟之法,案《覲禮》爲「壇十有二尋,深四尺,加方明于其上。方明者,木也,方四尺。設六玉,上圭下璧,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東方圭」。朝諸侯於壇訖,乃加方明於壇而祀之。列諸侯於庭,玉府共珠槃玉敦,戎右以玉敦辟盟,遂役之,贊牛耳桃茢。司盟北面詔告明神,諸侯以次歃血。鄭注《覲禮》云:「王之盟,其神主日;王官之伯盟,其神主月;諸侯之盟,其神主山川。」是盟禮之略也。若諸侯之盟亦有壇,知者,故柯之盟,《公羊傳》稱曹子以手劒刼桓公于壇是也。其盟神則無復定限,故襄十一年傳稱「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羣神羣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國之祖」是也。其盟用牛牲,故襄二十六年傳云「欿用牲」,又哀十七年傳云「諸侯盟,誰執牛耳」是也。其殺牛,必取血及耳,以手執玉敦之血進之於口,知者,定八年「涉佗捘衛侯之手及捥」,又襄九年傳云「與大國盟,口血未乾」是也。既盟之後,牲及餘血并盟載之書加於牲上,坎而埋之,故僖二十五年傳云「宵,坎血加書」是也。春秋之世,不由天子之命,諸侯自相與盟,則大國制其言,小國尸其事,官雖小異,禮則大同。故《釋例》曰:「盟者殺牲載書,大國制其言,小國尸其事,珠槃玉敦,以奉流血而同歃。」是其事也。其盟載之辭,則傳多有之。此時公求好於邾,邾君來至蔑地,公出與之盟。史書魯事,以公爲主,言「公及」,及者,言自此及彼,據魯爲文也。桓十七年「公會邾儀父盟于趡」,彼言「會」,此言「及」者,彼行會禮,此不行會禮故也。故劉炫云「策書之例,先會後盟」者,上言『會』,下言『盟』。唯盟不會者,直言『及』」。此爲不行會禮,故言「及」也。或可史異辭,非先會而盟,則稱會。知者,文七年公會諸侯晋大夫盟于扈,傳云「公後至」,則是不及其會,而經稱「會」,故知盟稱「會」者,未必先行會禮也。 ○注「附庸」至「姑城」。 ○正義曰:傳言「未王命」,知是附庸也。莊五年「郳犂來來朝」,傳曰「未王命」,解其稱「名」之意。是知附庸之君例稱名也。《禮記‧王制》云:「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鄭玄云:「不合謂不朝會也。小城曰附庸。附庸者,以國附於大國,未能以其名通。」是說附庸之義也。《王制》又云「天子之元士視附庸」,然則附庸貴賤與天子之元士同也。其禮則四命,知者,天子大夫視子男,卿視伯,三公視公侯,所視皆多一命,明知附庸多於元士一命。又諸侯世子未誓,執皮帛,視小國之君,公之孤四命亦執皮帛,及附庸亦執皮帛,故知四命也。然則天子大夫四命稱字,附庸稱名者,以王朝之臣故特尊之而稱字。《釋例》曰「名重於字,故君父之前自名,朋友之接自字,是以《春秋》之義,貶責書其名,斥所重也;襃厚顯其字,辟所諱也」。然則應字而名則是貶,應名而字則是貴,故宰咺書名以貶之,儀父書字以貴之。傳文唯言「貴之」,不說可貴之狀。賈、服以爲儀父嘉隱公有至孝謙讓之義而與結好,故貴而字之,善其慕賢說讓。知不然者,案傳云「公攝位而欲求好於邾」,是公先求邾,非邾先慕公,復何足貴?且書曰「儀父」乃是新意,仲尼以事有可善乃得書字善之,不是緣魯之意以爲襃貶,安得以其慕賢便足貴之?又桓十七年「公及邾儀父盟于趡」,桓公不賢不讓,彼經亦書「儀父」,故知「貴之」之言不爲慕賢說讓也。附庸不能自通,不與盟會,今能自通大國,繼好息民,故知爲此貴而字之,不貴來朝而貴其盟者,朝事大國,則附庸常道,齊盟結好,非附庸所能,故盟則貴之,朝從常法。

  夏,五月,鄭伯克段于鄢。 【注】不稱國討而言鄭伯,譏失教也。段不弟,故不言弟,明鄭伯雖失教而段亦凶逆。以君討臣而用「二君」之例者,言段强大儁傑,據大都以耦國,所謂「得儁曰克」也。國討例在莊二十二年,得儁例在莊十一年,母弟例在宣十七年。鄭在熒陽宛陵縣西南。鄢,今潁川鄢陵縣。 【音義】○段,徒亂反,鄭伯弟名。鄢,於晚反,又於建反,又於然反。弟音悌,又如字。儁音俊。傑音桀。熒,戶扃反,本或作滎,非。宛,於阮反,又於元反。 【疏】「夏五月」至「于鄢」。 ○正義曰:鄭國,伯爵。《譜》云:「鄭,姬姓,周厲王子、宣王母弟桓公友之後也。宣王封友於鄭,今京兆鄭縣是也。及幽王無道,方遷其民於虢鄶,虢鄶之君分其地,遂國焉。今河南新鄭縣是也。莊公二十二年,魯隱公之元年也。聲公二十年,獲麟之歲也;二十三年而《春秋》之傳終矣。聲公三十七年卒。自聲以下,五世八十七年,而韓滅鄭」。此鄭伯,莊公也。謚法:「勝敵克壯曰莊。」 ○注「不稱」至「陵縣」。 ○正義曰:國討者,謂稱國若人。稱國稱人,則明其爲賊,言一國之人所欲討也。今稱鄭伯,指言君自殺弟,若弟無罪然,譏其失兄之教,不肯早爲之所,乃是養成其惡,及其作亂,則必欲殺之,故稱「鄭伯」,所以罪鄭伯也。傳例母弟稱弟,段實母弟,以其不爲弟行,故去弟以罪段也。兩罪之者,明兄雖失教而段亦凶逆也。《釋例》曰:「兄而害弟者,稱弟以章兄罪,弟又害兄,則去弟以罪弟身。統論其義,兄弟二人交相殺害,各有曲直,存弟則示兄曲也。鄭伯既失教,若依例存弟,則嫌善段,故特去弟。」兩見其義,是其說也。襄三十年「天王殺其弟佞夫」,傳曰「罪在王」,則與鄭伯同譏,而佞夫不去弟者,《釋例》曰「佞夫稱弟,不聞反謀也。鄭段去弟,身爲謀首也」。然則佞夫不與反謀,罪王而不罪佞夫,故稱弟也。傳例戰敗克取,兩國之文,段實鄭臣而言克段,故申明傳意以解之。「得儁曰克」,莊十一年傳例也。國討例在莊二十二年者,彼經書「陳人殺其公子御寇」,實君殺大子,而稱「陳人」者,陳人惡其殺大子之名,故不稱君父,以國討公子告也。傳稱「陳人殺其大子御寇」,以實言之,明經所書國討之例也。彼無凡例而言例者,正以此傳云「稱鄭伯,譏失教也」,言稱是仲尼之變例也。稱君爲罪君,則知稱人爲國討。序云「推變例以正襃貶」,即此類也。推以爲例,故言例在彼年。諸注言「例在」者,未必皆有凡例也。《地理志》河南郡有宛陵、新鄭,各自爲縣。晋世分河南而立熒陽,廢新鄭而入宛陵,故鄭在宛陵西南也。又《地理志》潁川郡有鄢陵縣。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注】宰,官;咺,名也。咺贈死不及尸,弔生不及哀,豫凶事,故貶而名之。此天子大夫稱字之例。仲子者,桓公之母。婦人無謚,故以字配姓。來者,自外之文;歸者,不反之辭。 【音義】○咺,吁阮反。賵,芳鳳反。 【疏】「秋七月」至「之賵」。 ○正義曰:天王,周平王也。《譜》云:「周,黃帝之苗裔,姬姓,后稷之後也。后稷封於邰。及夏之衰,后稷之子不窋失其官,竄於西戎。至大王,爲狄所逼,去邠居岐。文王受命,武王克殷,而王有天下。幽王爲犬戎所殺,平王遷都王城,今河南縣是也。平王四十九年,魯隱公之元年也。敬王又遷成周,今洛陽是也。敬王三十九年,獲麟之歲也。四十三年而敬王崩。敬王子元王九年,《春秋》之傳終矣。元王以下,十一世二百二十六年而周亡也。《周本紀》武王至平王凡十三王,兄弟相及者一人,平王是武王十一世孫也。」惠公薨在往年,明年仲子始薨,蓋於時有疾,王聞其疾,謂之已薨,故使大宰大夫名咺者來至於魯,并歸惠公仲子之賵。賵者,助喪之物。文五年注云「車馬曰賵」。《士喪既夕禮》云「公賵,玄纁束帛兩馬」,士之制,只得駕兩馬,故云賵兩馬。大夫以上,皆駕四馬。此宰咺來賵,蓋用四馬也。《公羊傳》曰「喪事有賵,賵者蓋以馬,以乘馬束帛。車馬曰賵」,《穀梁傳》曰「乘馬曰賵」,皆謂宰咺用乘馬來也。惠公仲子不言及者,是并致二賵,或是史異辭,蓋二者各以乘馬,不宜以一乘之馬賵二人也。服虔云「賵,覆也。天王所以覆被臣子」。案《士喪既夕禮》,兄弟所知悉,皆致賵,非獨君之賵臣。以賵爲覆則可矣,其言「覆被臣子」則非也。何休亦云:「賵,猶覆也。」蓋謂覆被亡者耳。 ○注「宰官」至「之辭」。 ○正義曰:傳言「緩,且子氏未薨,故名」。是不應名而名之也。貶乃書名,知法應書字,故云「此天子大夫稱字之例」。傳無明例,故推此以爲例也。《周禮‧天官》「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宰夫小宰皆是大夫,未知宰咺是何宰也。《宰夫職》曰「凡邦之弔事,掌其戒令與其幣器財用」。鄭玄云「弔事,弔諸侯諸臣幣所用賻也」。既掌弔事,或即充使,此蓋宰夫也。仲子乃惠公妾耳,王使賵之者,隱立桓爲大子,成桓母爲夫人,天王知其然,故遣賵惠公,因即賵之。杜言「仲子者桓公之母」,正見此意。不然,仲子爲桓母,傳有明文,不須解也。男子之有謚者,人君則配王、配公,大夫或配子,或配字,皆不以字配姓。婦人於法無謚,故以字配姓,言其正法然也。《釋例》曰:「婦人無外行,於禮當繫夫之謚,以明所屬。」是言婦人不合謚也。繫夫謚者,夫人而已,衆妾不合繫夫,正當以字配姓也。其聲子、戴嬀有謚者,皆越禮妄作也。

  九月,及宋人盟于宿。 【注】客主無名,皆微者也。宿,小國,東平無鹽縣也。凡盟以國地者,國主亦與盟,例在僖十九年。宋,今梁國睢陽縣。 【音義】○與音預,下同。睢音雖。 【疏】注「客主」至「陽縣」。 ○正義曰:《春秋》之例,若是命卿,則名書於經。此盟客主無名,故知皆是微者。《公羊傳》曰「孰及之?內之微者也」。《穀梁傳》曰「及者何?內卑者也。宋人,外卑者也」。卑微,言非卿也。客謂宋,主謂魯。直言「及」者,他國可言某人,魯史不得自言魯人,直言及彼,是魯及可知。其微人與他國聚會,亦直言會,與此同也。會盟之地,地必有主。舉地者,地主之國或與或否,故地主之國亦序於列。其經舉國名以爲盟地者,國主與在其中,不復序之於列,以其可知故也。例在僖十九年者。彼經書「會陳人、蔡人、楚人、鄭人,盟于齊」。傳曰「陳穆公請脩好於諸侯,以無忘齊桓之德。冬,盟于齊,脩桓公之好也」。言脩桓公之好,齊人必與可知也。齊人不序於列而以齊爲盟地,是其盟以國地者,國主與盟之例。此亦推以爲例,非凡例也。然則桓十四年「公會鄭伯于曹」,即亦是例,而遠指僖十九年者,此既是盟,故取盟爲例。其實會亦然也,故彼注云「以曹地,曹與會」是也。僖二十七年「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公會諸侯盟于宋」。宋不與盟亦地以宋者,彼注云「宋方見圍,無嫌於與盟,故直以宋地」。然則宣十四年「楚子圍宋」,十五年「公孫歸父會楚子于宋」,亦是不嫌宋與,故地以宋也。《地理志》:「梁國睢陽縣,故宋國,微子所封」也。

  冬,十有二月,祭伯來。 【注】祭伯,諸侯爲王卿士者。祭國,伯爵也。傳曰「非王命也」,釋其不稱使。 【音義】○祭,側界反,國名。傳祭仲同。使,如字,又所吏反。 【疏】注「祭伯」至「稱使」。 ○正義曰:僖二十四年傳富辰說周公封建親戚以蕃屏周,而云「邢茅胙祭」,則祭之初封畿外之國也。穆王之時有祭公謀父,今有祭伯,世仕王朝,蓋本封絶滅,食采於王畿也。莊二十三年 「祭叔來聘」,注「以爲祭叔爲祭公,來聘魯。天子內臣,不得外交」。是祭於此時爲畿內之國,仍有封爵,故言諸侯爲王卿士也。《釋例》曰:「王之公卿皆書爵,祭伯、凡伯是也;大夫稱字,南季、榮叔是也;元士中士稱名,劉夏、石尚是也;下士稱人,『公會王人于洮』是也。其或稱祭公,舉官而言之,此其定例也。」然春秋之世有王之卿士無采地者,若王叔、陳生、伯輿之屬是也。但未知書經其稱云何。杜既云公卿稱爵,而王子虎及劉卷卒稱名者,彼是天王爲赴,以名告魯,如諸侯之例,薨則稱名;此云公卿稱爵者,謂聘使往還,與彼爲異也。又襄十五年注云「天子卿書字」者,以傳云「劉夏逆王后于齊,卿不行,非禮也」。以劉夏非卿書名,若卿則應書字,以名字相對,故舉以言焉。其實卿書爵也。此祭伯若王使來,當云天王使祭伯來聘,亦如天王使凡伯來聘。今以自來爲文,明非王命而私行也。劉炫云「卿而無爵,或亦書字;大夫有爵,或亦書爵」。傳稱王叔、陳生與伯輿争政,俱是卿士,並不言爵。又滕侯之先爲周卜正,《書》稱齊侯呂伋爲虎賁氏,則大夫或有爵也。然則大夫有爵,不可舍爵而書字;卿而無爵,不可越字而書名。蓋有卿士亦書字、大夫亦書爵也。王臣之見經者衆,祭伯、凡伯、毛伯、單伯、召伯、尹子、單子、劉子,其間未必無大夫。榮叔、南季、家父叔服,其間未必無卿。但無明證,故依例解之。襄十五年注云「天子卿書字」,是言天子卿有書字之理。

  公子益師卒。 【注】傳例曰「公不與小斂,故不書日,所以示厚薄也」。《春秋》不以日月爲例,唯卿佐之喪獨記日以見義者,事之得失,既未足以褒貶人君,然亦非死者之罪,無辭可以寄文,而人臣輕賤,死日可略,故特假日以見義。 【音義】○斂,力驗反。見,賢遍反,下同。 【疏】注「傳例」至「見義」。 ○正義曰:傳文與上下作例者,注皆謂之傳例。《釋例》曰:「君之卿佐,是謂股肱,股肱或虧,何痛如之!疾則親問焉,喪則親與小斂大斂,慎終歸厚之義也。」故仲尼脩《春秋》,卿佐之喪,公不與小斂,則不書日,示厚薄戒將來也。即以新死小斂爲文,則但臨大斂及不臨其喪,亦同不書日也。襄五年,冬,十二月,「辛未,季孫行父卒」。傳曰「大夫入斂,公在位」。是公與小斂,則書日之事也。其翬、柔、溺等生見經、傳,死而不書卒者,皆不以卿禮終也。文十四年,秋,「九月,甲申,公孫敖卒于齊」。已絶卿位,公不與小斂而書日卒者,《釋例》曰「公孫敖縱情棄命,既已絶位,非大夫也。而備書於經者,惠叔毀請於朝,感子以赦父,敦公族之恩,崇仁孝之教,故傳曰『爲孟氏,且國故也』」。是言雖不與斂,恩實過厚,故書日也。莊三十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時公有疾。昭二十五年,「冬,十月,戊辰,叔孫婼卒」;二十九年,「夏,四月,庚子,叔詣卒」,時公孫在外。成十七年,冬,十一月,「壬申,公孫嬰齊卒于貍脤」,在外而卒,皆公不與斂而書日者。《釋例》曰「其或公疾在外,大夫不卒於國,而猶存其日者,君子不責人以所不得備,非不欲臨也」。然則爲其有故,不得以責公,故皆書日也。公孫嬰齊書所卒之地,餘皆不書地者,《釋例》曰「魯大夫卒其竟內,則不書地,傳稱『季平子行東野,卒于房』是也」。而先儒以爲雖以卿禮終,而不臨其喪,皆没而不書。杜知不臨其喪亦同不書日者,案慶父之死不以卿禮終,而經不書,足知唯據不以卿禮終者經始不書,明以卿禮終,雖全不臨喪,亦同書卒,但不書日耳。《春秋》諸書日與不日,傳皆不發,唯此發傳,故特解之云:「《春秋》不以日月爲例,唯卿佐之喪獨託日以見義也。言事之得失未足以襃貶人君者,《春秋》之文,襃爲厚賞,貶爲大罰,君之於臣,有恩則常事不足以加賞,無恩則小失不足以致罰,故云「未足以褒貶」也。止欲貶責死者,君自無恩,然亦非死者之罪,意欲以爲勸戒,無辭可以寄文,而人臣對君爲輕賤,死日可略去,故於此一條特假日以見義,其餘則不以日月爲例,故無傳也。

隱公元年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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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年,春,王周正月。 【注】言周以別夏殷。 【音義】○別,彼列反。夏,戶雅反。三代之號,可以意求。 不書即位,攝也。 【注】假攝君政。不脩即位之禮,故史不書於策,傳所以見異於常。 【音義】○見,賢遍反。 【疏】「不書即位,攝也」。 ○正義曰:攝訓持也。隱以桓公幼少,且攝持國政,待其年長,所以不行即位之禮。史官不書即位,仲尼因而不改,故發傳以解之。公實不即位,史本無可書。莊、閔、僖不書即位,義亦然也。舊說賈、服之徒以爲四公皆實即位,孔子脩經,乃有不書,故杜詳辨之。《釋例》曰:「遭喪繼位者,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國史皆書即位於策以表之。隱既繼室之子,於第應立,而尋父娶仲子之意,委位以讓桓。天子既已定之,諸侯既已正之,國人既已君之,而隱終有推國授桓之心,所以不行即位之禮也。隱、莊、閔、僖,雖居君位,皆有故而不脩即位之禮,或讓而不爲,或痛而不忍,或亂而不得,禮廢事異,國史固無所書,非行其禮而不書於文也。」潁氏說,以爲魯十二公國史盡書即位,仲尼脩之,乃有所不書。若實即位,則爲隱公無讓;若實有讓,則史無緣虛書。是言實不即位,故史不書也。傳於隱、閔云「不書即位」,於莊、僖云「不稱即位」者,《釋例》曰「丘明於四公發傳,以『不書』『不稱』起文,其義一也」。劉、賈、潁爲傳文生例云「恩深不忍,則傳言『不稱』;恩淺可忍,則傳言『不書』」。博據傳辭,殊多不通。案:殺欒盈則云「不言大夫」,殺良霄則云「不稱大夫」,君氏卒則云「不曰薨」,「不言葬,不書姓」,鄭伯克段則云「稱鄭伯」,此皆同意而別文之驗也。傳本意在解經,非曲文以生例,是言「不書」「不稱」義同之意也。《膏肓》何休以爲古制諸侯幼弱,天子命賢大夫輔相爲政,無攝代之義。昔周公居攝,死不記崩;今隱公生稱侯,死稱薨,何因得爲攝者?周公攝政,仍以成王爲主,直攝其政事而已,所有大事王命以行之。致政之後乃死,故卒稱薨,不稱崩。隱公所攝則位亦攝之,以桓爲大子,所有大事皆專命以行,攝位被殺,在君位而死,故生稱公,死稱薨,是與周公異也。且何休以爲諸侯無攝。鄭康成引《公羊》難云「宋穆公云『吾立乎,此攝也!』以此言之,何得非《左氏》?」是鄭意亦不從何說也。下傳曰「公攝位而欲求好於邾」,是位亦攝也。又曰「惠公之薨也」,「大子少」,是以桓爲大子也。所以異於正君者,元年不即位,行還不告廟,不臨惠公之葬,不成聲子之喪,尊仲子爲夫人,薨則赴於諸侯,又爲之立廟,此是謙之實也。隱公讓位賢君,故爲《春秋》之首。所以不入頌者,魯僖公之時,周王歲二月,東巡守至于岱宗,柴。季孫行父爲之請於周,大史克爲之作頌,故得入頌。隱公無人爲請,故不入頌也。

  三月,公及邾儀父盟于蔑,邾子克也。 【注】克,儀父名。 未王命,故不書爵。曰「儀父」,貴之也。 【注】王未賜命以爲諸侯,其後儀父服事齊桓以獎王室,王命以爲邾子,故莊十六年經書「邾子克卒」。 【音義】○「故不書爵」,一本無「故」字。獎,將丈反。 【疏】注「王未」至「克卒」。 ○正義曰:莊十三年齊桓會諸國于北杏,邾人在焉。及十六年而書「邾子克卒」,故知由事齊桓乃得王命也。賈、服以爲北杏之會時已得王命,蓋以北杏之會邾人在列,故謂其已得命也。列與不列在於主會之意,不由有爵與否。襄二十七年宋之盟,齊人請邾,宋人請滕,邾、滕不列於會,故不書邾、滕。襄五年戚之會,穆叔以屬鄫爲不利,使鄫大夫聽命于會,故經書「鄫人」。然則爲人私屬則不列於會,不爲人私屬則列於會,不可據列會以否以明有爵也。昭四年申之會,淮夷列焉,未必有爵也。邾今無爵,得與魯盟北杏,會齊何須有爵?莊十五年會于鄄,傳曰「齊始霸」,則齊桓爲霸自鄄會始耳。北杏之時,諸侯未從,霸功未立,桓尚未有殊勳,儀父何足可紀?且齊桓未有功於王,焉能使王命之?其得王命,必在北杏之後,但未知定是何年耳。服虔云:「爵者,醮也,所以醮盡其材也」。 公攝位而欲求好於邾,故爲蔑之盟。 【注】解所以與盟也。 【音義】○好,呼報反。與,如字,又音預。

  夏,四月,費伯帥師城郎。不書,非公命也。 【注】費伯,魯大夫。郎,魯邑。高平方與縣東南有郁郎亭。傳曰「君舉必書」,然則史之策書皆君命也。今不書於經,亦因史之舊法,故傳釋之。諸魯事,傳釋不書,他皆倣此。 【音義】○費音祕。郁,於六反。倣,甫往反,後此例皆同。 【疏】注「費伯魯大夫」至「倣此」。 ○正義曰:史之策書皆君命者,謂君所命爲之事乃得書之於策,非謂君命遣書方始書也。又解史策不書,經亦不書之意。仲尼書於經者,亦因史之舊法,舊史不書,則亦不書,故傳發此事釋經不書之意。「諸魯事,傳釋不書,他皆倣此」,謂下「盟于翼」、「作南門」之類是也。

  初,鄭武公娶于申,曰武姜。 【注】申國,今南陽宛縣。 【音義】○宛,於元反。娶,取住反。 【疏】「初,鄭武公娶于申,曰武姜」。 ○正義曰:杜以爲凡倒本其事者,皆言初也。賈逵云「凡言初者,隔其年,後有禍福,將終之,乃言初也」。 ○注「申國,今南陽宛縣」。正義曰:《外傳》說伯夷之後曰「申呂雖衰,齊許猶在」,則申呂與齊許俱出伯夷,同爲姜姓也。《國語》曰「齊許申呂由大姜」,言由大姜而得封也。然則申之始封亦在周興之初,其後中絶,至宣王之時,申伯以王舅改封於謝。《詩‧大雅‧崧高》之篇,美宣王褒賞申伯云「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是其事也。《地理志》「南陽郡宛縣:故申伯國」。宛縣者,謂宣王改封之後也。以前,則不知其地。 生莊公及共叔段。 【注】段出奔共,故曰共叔,猶晋侯在鄂,謂之鄂侯。 【音義】○共音恭。共,地名。凡國名、地名、人名、字、氏族,皆不重音,疑者復出,後倣此。鄂,五各反。 【疏】注「段出」至「鄂侯」。 ○正義曰:賈服以共爲謚。謚法「敬長事上曰共」。作亂而出,非有共德可稱,餬口四方,無人與之爲謚,故知段出奔共故稱共,猶下晋侯之稱鄂侯也。 莊公寤生,驚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惡之。 【注】寐寤而莊公已生,故驚而惡之。 【音義】○寤,五故反。惡,烏路反。注同。 【疏】「莊公寤生,驚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惡之」。 ○正義曰:謂武姜寐時生莊公,至寤始覺其生,故杜云「寐寤而莊公已生」。 愛共叔段,欲立之。 【注】欲立以爲太子。 亟請於武公,公弗許。及莊公即位,爲之請制。公曰:「制,巖邑也,虢叔死焉。佗邑唯命。」 【注】虢叔,東虢君也。恃制巖險而不脩德,鄭滅之。恐段復然,故開以佗邑。虢國,今熒陽縣。 【音義】○亟,欺冀反,數也。爲,于僞反。巖,五銜反,本又作嚴。虢,瓜伯反,國名。復,扶又反。 【疏】注「虢叔」至「陽縣」。 ○正義曰:僖五年傳曰「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晋語》稱文王「敬友二虢」,則虢國本有二也。晋所滅者,其國在西,故謂此爲東虢也。《鄭語》:史伯爲桓公詐謀云:「虢叔恃勢,鄶仲恃險,晋有驕侈怠慢之心。君以成周之衆,奉辭伐罪,無不克矣。」桓公從之。是其恃險而不脩德爲鄭滅之之事也。賈逵云「虢叔封西,虢仲封東」,而此云「虢叔,東虢君」者,言所滅之君字叔也。傳云虢仲譖其大夫,謂叔之子孫字曰仲也。案傳燕國有二,則一稱北燕;邾國有二,則一稱小邾。此虢國有二而經傳不言東西者,於時東虢已滅,故西虢不稱西;其並存之日,亦應以東西別之。《地理志》云「河南郡熒陽縣」。應劭云:故虢國,今虢亭是也。 請京,使居之,謂之京城大叔。 【注】公順姜請,使段居京,謂之「京城大叔」,言寵異於衆臣。京,鄭邑,今熒陽京縣。 【音義】○大音泰,注及下皆同。 祭仲曰: 「都城過百雉,國之害也。 【注】祭仲,鄭大夫。方丈曰堵,三堵曰雉。一雉之牆,長三丈,高一丈。侯伯之城,方五里,徑三百雉,故其大都不得過百雉。 【音義】○過,古卧反。後不音者皆同。堵,丁古反。長,直亮反,又如字。高,古報反,又如字。徑,古定反。 【疏】注「祭仲」至「百雉」。 ○正義曰:注諸言「大夫」者,以其名氏顯見於傳,更無卑賤之驗者,皆以大夫言之。其實是大夫以否,亦不可委知也。定十二年《公羊傳》曰「雉者何?五板而堵,五堵而雉」。何休以爲堵四十尺,雉二百尺。許慎《五經異義》、《戴禮》及《韓詩》說,八尺爲板,五板爲堵,五堵爲雉。板廣二尺,積高五板爲一丈。五堵爲雉,雉長四丈。古《周禮》及《左氏》說,一丈爲板,板廣二尺。五板爲堵,一堵之牆,長丈高丈。三堵爲雉,一雉之牆,長三丈高一丈,以度其長者用其長,以度其高者用其高也。諸說不同,必以雉長三丈爲正者,以鄭是伯爵,城方五里,大都三國之二,其城不過百雉,則百雉是大都定制,因而三之,則侯伯之城當三百雉,計五里積千五百步,步長六尺,是九百丈也。以九百丈而爲三百雉,則雉長三丈。賈逵、馬融、鄭玄、王肅之徒爲古學者,皆云雉長三丈,故杜依用之。侯伯之城,方五里,亦無正文。《周禮‧冬官‧考工記》「匠人營國,方九里,旁三門」,謂天子之城。天子之城方九里,諸侯禮當降殺,則知公七里,侯伯五里,子男三里,以此爲定說也。但《春官‧典命職》乃稱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皆以命數爲節。鄭玄以爲國家國之所居,謂城方也如《典命》之言,則公當九里,侯伯七里,子男五里,故鄭玄兩解之。其注《尚書大傳》以天子九里爲正說,又云或者天子之城方十二里。《詩‧文王有聲》箋言文王城,「方十里。大於諸侯,小於天子之制」。《論語》注以爲公「大都之城方三里」,皆以爲天子十二里,公九里也。其駁《異義》,又云「鄭伯城方五里」。以《匠人》、《典命》俱是正文,因其不同,故兩申其說。今杜無二解,以侯伯五里爲正者,蓋以《典命》所云國家者,自謂國家所爲之法,禮儀之度,未必以爲城居也。 先王之制,大都不過參國之一, 【注】三分國城之一。 【音義】○參,七南反,又音三。 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今京不度,非制也。 【注】不合法度,非先王制。 【疏】「大都」至「九之一」。 ○正義曰:定以王城方九里,依此數計之,則王城長五百四十雉。其大都方三里,長一百八十雉;中都方一里又二百四十步長,一百八雉也;小都方一里,長六十雉也。公城方七里,長四百二十雉。其大都方二里又一百步,長一百四十雉也;中都方一里又一百二十步,長八十四雉也;小都方二百三十三步二尺,長四十六雉又二丈也。侯伯城方五里,長三百雉。其大都方一里又二百步,長百雉也;中都比王之小都;其小都方一百六十六步四尺,長三十三雉又一丈也。子男城比王之大都。其大都比侯伯之中都;其中都方一百八十步,長三十六雉也;小都方百步,長二十雉也。《考工記》曰:「王宮門阿之制五雉,宮隅之制七雉,城隅之制九雉。門阿之制,以爲都城之制;宮隅之制,以爲諸侯之城制。」然則王之都城隅高五丈,城蓋高三丈;諸侯城隅高七丈,城蓋高五丈也。三丈以下,不復成城,其都城蓋亦高三丈也。周禮四縣爲都,周公之設法耳,但土地之形不可方平如圖,其邑竟廣狹無復定準,隨人多少而制其都邑,故有大都小都焉。下邑謂之都,都亦一名邑。莊三十八年傳曰「宗邑無主」,閔元年傳曰「分之都城」,俱論曲沃,而都邑互言,是其名相通也。 君將不堪。」公曰:「姜氏欲之,焉辟害?」對曰:「姜氏何厭之有?不如早爲之所, 【注】使得其所宜。 【音義】○焉,於虔反。厭,於鹽反。 無使滋蔓!蔓,難圖也。蔓草猶不可除,況君之寵弟乎?」公曰:「多行不義,必自斃,子姑待之。」 【注】斃,踣也。姑,且也。 【音義】○蔓音萬。斃,婢世反,本又作獘,舊扶設反。踣,蒲北反。 【疏】「無使滋蔓」。 ○正義曰:此以草喻也。草之滋長引蔓,則難可芟除,喻段之威勢稍大,難可圖謀也。 ○注「斃,踣也」。 ○正義曰:《釋言》文也。孫炎曰:「前覆曰踣。」 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貳於己。 【注】鄙,鄭邊邑。貳,兩屬。 公子呂曰:「國不堪貳,君將若之何? 【注】公子呂,鄭大夫。 【疏】「國不堪貳」。 ○正義曰:兩屬,則賦役倍;賦役倍,則國人不堪也。 欲與大叔,臣請事之;若弗與,則請除之。無生民心。」 【注】叔久不除,則舉國之民當生他心。 公曰:「無庸,將自及。」 【注】言無用除之,禍將自及。 大叔又收貳以爲己邑, 【注】前兩屬者,今皆取以爲己邑。 至于廩延。 【注】言轉侵多也。廩延,鄭邑。陳留酸棗縣北有延津。 【音義】○廩,力錦反。 子封曰:「可矣,厚將得衆。」 【注】子封,公子呂也。厚謂土地廣大。 公曰:「不義不暱,厚將崩。」 【注】不義於君,不親於兄,非衆所附,雖厚必崩。 【音義】○暱,女乙反,親也。 【疏】「厚將崩」。 ○正義曰:以牆屋喻也。厚而無基必自崩,喻衆所不附將自敗也。高大而壞謂之崩。 大叔完聚, 【注】完城郭,聚人民。 【音義】○完音桓。 【疏】注「完城郭,聚人民」。 ○正義曰:服虔以聚爲聚禾黍也。段欲輕行襲鄭,不作固守之資,故知聚爲聚人,非聚糧也。完城者,謂聚人而完之,非欲守城也。 繕甲兵,具卒乘, 【注】步曰卒,車曰乘。 【音義】○繕,市戰反。卒,尊忽反,步兵也,注及下同。乘,繩證反,注及下同。 將襲鄭。夫人將啓之。 【注】啓,開也。 公聞其期,曰:「可矣!」命子封帥車二百乘以伐京。 【注】古者兵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京叛大叔段,段入于鄢,公伐諸鄢。五月,辛丑,大叔出奔共。 【注】共國,今汲郡共縣。 【音義】○共音恭。汲,居及反。 書曰:「鄭伯克段于鄢。」段不弟,故不言弟;如二君,故曰「克」;稱「鄭伯」,譏失教也;謂之鄭志,不言出奔,難之也。 【注】傳言夫子作《春秋》,改舊史以明義。不早爲之所,而養成其惡,故曰「失教」。段實出奔,而以「克」爲文,明鄭伯志在於殺,難言其奔。 【音義】○不弟,大計反,又如字。難,乃旦反,注同。 【疏】「如二君,故曰克」。 ○正義曰:謂實非二君,儁傑彊盛如是二君,伐而勝之然後稱「克」,非謂真是二君也。若真是二君,則以「戰」、「襲」、「敗」、「取」爲文。然既非二君,而杜注經云:「以君討臣而用二君之例」又似真二君者,但杜於彼應云「以君討臣而用如二君之例」,略其「如」字,但云「而用二君」耳。準獲麟之後史文,夫子未脩之前,應云「鄭伯之弟段出奔共,與秦伯之君鍼出奔晋同也」。以其不弟,故不言弟;志在於殺,故不言奔。然則鄭伯亦是舊史之文而得爲新意者。段以去弟爲貶,宜以國討爲文。仍存鄭伯,見其失教,其文雖是舊史,即是仲尼新意也。 ○注「傳言」至「其奔」。 ○正義曰:經皆孔子所書,此事特言「書曰」,必是舊文。不然,夫子始改,故知傳之此辭言夫子作《春秋》改舊史以明義也。「克」者,戰勝獲賊之名。公伐諸鄢,段即奔共,既不交戰,亦不獲段,段實出奔,而以「克」爲文者,此非夫子之心,謂是鄭伯本志,不欲言其出奔,難言其奔,志在於殺,故夫子承其本志而書「克」也。鄭伯之於段也,以其母所鍾愛,順母私情,分之大邑,恣其榮寵,實其殺心。但大叔無義,恃寵驕盈,若微加裁貶,則恐傷母意,故祭仲欲早爲之所,子封請往除之,公皆不許,是其無殺心也。言「必自斃」、「厚將崩」者,止謂自損其身,不言惡能害國。及其謀欲襲鄭,禍將逼身,自念友愛之深,遂起初心之恨,由是志在必殺,難言出奔。此時始有殺心,往前則無殺意。傳稱「公曰:『姜氏欲之,焉辟害?』」《詩序》曰:「不勝其母,以害其弟。」經曰:「父母之言,亦可畏也。」是迫於母命,不得裁之,非欲待其惡成,乃加誅戮也。服虔云:「公本欲養成其惡而加誅,使不得生出,此鄭伯之志意也。」言鄭伯本有殺意,故爲養成其惡,斯不然矣。傳曰「稱鄭伯,譏失教也」,止責鄭伯失於教誨之道,不謂鄭伯元有殺害之心。若從本以來即謀殺害,乃是故相屠滅,何止失教之有?且君之討臣,遏其萌漸,惡雖未就,足得誅之,何須待其惡成,方始殺害?服言本意欲殺,乃是誣鄭伯也。劉炫云:「以『克』爲文,非其實狀,故傳解之,謂之鄭志。」言仲尼之意書「克」者,謂是鄭伯本志也。注又申解傳意,言鄭伯志在於殺,心欲其克,難言其奔,故仲尼書「克」,不書奔,如鄭伯之志爲文,所以惡鄭伯也。 遂寘姜氏于城潁, 【注】城潁,鄭地。 【音義】○寘,之豉反,置也。 而誓之曰:「不及黃泉,無相見也!」 【注】地中之泉,故曰黃泉。 既而悔之。潁考叔爲潁谷封人, 【注】封人,典封疆者。 【音義】○疆,居良反。 【疏】注「封人,典封疆者」。 ○正義曰:《周禮‧封人》掌「爲畿封而樹之」,鄭玄云「畿上有封,若今時界也」。天子封人職典封疆,知諸侯封人亦然也。傳言祭仲足爲祭封人,宋高哀爲蕭封人,《論語》有儀封人,此言潁谷封人,皆以地名封人。蓋封人職典封疆,居在邊邑。潁谷、儀、祭,皆是國之邊邑也。 聞之,有獻於公。公賜之食。食舍肉。公問之。對曰:「小人有母,皆嘗小人之食矣,未嘗君之羹,請以遺之。」 【注】食而不啜羹,欲以發問也。宋華元殺羊爲羹饗士,蓋古賜賤官之常。 【音義】○舍音捨。遺,唯季反,下同。啜,川悅反。華,戶化反。 【疏】注「食而」至「之常」。 ○正義曰:《禮‧公食大夫》及《曲禮》所記大夫、士與客燕食,皆有牲體殽胾,非徒設羹而已。此與華元饗士唯言有羹,故疑是古賜賤官之常。 公曰:「爾有母遺,繄我獨無!」 【注】繄,語助。 【音義】○繄,烏兮反,又烏帝反。 潁考叔曰:「敢問何謂也?」 【注】據武姜在,設疑也。 公語之故,且告之悔。對曰:「君何患焉?若闕地及泉,隧而相見,其誰曰不然?」 【注】隧若今延道。 【音義】○語,魚據反。闕,其月反。隧音遂。 公從之。公入而賦:「大隧之中,其樂也融融!」 【注】賦,賦詩也。融融,和樂也。 【音義】○樂音洛,注及下同。融,羊弓反。 【疏】注「賦賦」至「樂也」。正義曰:賦詩謂自作詩也。中、融,外、洩,各自爲韻。蓋所賦之詩有此辭,傳略而言之也。融融和樂,洩洩舒散,皆是樂之狀,以意言之耳。服虔云:「入」言公,「出」言姜,明俱出入互相見。 姜出而賦:「大隧之外,其樂也洩洩!」 【注】洩洩,舒散也。 【音義】○洩,羊世反。 遂爲母子如初。君子曰:「潁考叔,純孝也。 【注】純猶篤也。 【疏】注「純猶篤也」。 ○正義曰:《爾雅‧釋詁》訓純爲大,則純孝純臣者,謂大孝大忠也。此純猶篤者,言孝之篤厚也。 愛其母,施及莊公。《詩》曰:『孝子不匱,永錫爾類。』其是之謂乎!」 【注】不匱,純孝也。莊公雖失之於初,孝心不忘,考叔感而通之。所謂「永錫爾類」,詩人之作,各以情言;君子論之,不以文害意,故《春秋傳》引《詩》不皆與今說詩者同,後皆倣此。 【音義】○施,以豉反,又式智反。匱,其位反。 【疏】「詩曰」至「謂乎」。 ○正義曰:《詩》毛傳及《爾雅》之訓匱,竭;永,長;錫,予;爾,女也。此《詩‧大雅‧既醉》之五章,言孝子爲孝不有竭極之時,故能以此孝道長賜予女之族類。言行孝之至,能延及旁人,其是此事之謂乎!族類者,言俱有孝心,則是其族類也。 ○注「不匱」至「倣此」。 ○正義曰:潁考叔有純孝之行能錫莊公,莊公雖失之於初,孝心不忘,則與潁考叔同是孝之般類也。今考叔能感而通之,是謂永錫爾類也。詩人之作,各以情言。君子論之,不以文害意,出《孟子》文也。此云《春秋傳》引《詩》不皆與今說《詩》者同,何以?昭八年注云「叔向時《詩》義如此」,所以不同者,此是丘明作傳稱君子之言,容可引《詩》斷章,評論得失,彼是叔向之語,事近前代當時譏刺,故云「叔向時《詩》義如此」也。《詩注》意類謂子孫族類,此傳意以爲事之般類也。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緩,且子氏未薨,故名。 【注】惠公葬在春秋前,故曰「緩」也。子氏,仲子也,薨在二年。賵,助喪之物。 【疏】「天王」至「故名」。 ○正義曰:緩賵惠公,生賵仲子,事由於王,非咺之過。所以貶咺者,天王至尊,不可貶責,貶王之使,足見王非。且緩賵惠公,專是王過;生賵仲子,咺亦有愆。使者受命不受辭,欲令遭時設宜,臨機制變。王謂仲子已薨,令咺并致其賵,仲子尚存,賵事須止。宰咺知其未薨猶尚致賵,是則不達時宜,恥辱君命。王則任非其人,咺爲辱命之使,君臣一體,好惡同之,貶咺亦所以責王也。文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賵」,不指所賵之人。此指言惠公仲子者,彼成風未葬,不言可知,此則惠公已葬,子氏未薨,若不言其人,則不知爲誰來賵。文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亦爲年月已遠,故指其所襚,與此同也。季文子求遭喪之禮以行,亦豫凶事不貶者,宰咺無喪致賵,文子乃量時制宜,備豫不虞,古之善教,與此不同。 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 【注】言「同軌」,以別四夷之國。 【音義】○別,彼列反。 諸侯五月,同盟至; 【注】同在方嶽之盟。 大夫三月,同位至; 【注】古者,行役不踰時。 士踰月,外姻至。 【注】踰月,度月也。姻猶親也。此言赴弔各以遠近爲差,因爲葬節。 【疏】「天子」至「姻至」。 ○正義曰:天子、諸侯、大夫、士,位既不同,禮亦異數,赴弔遠近,各有等差,因其弔荅以爲葬節。且位高則禮大,爵卑則事小。大禮踰時乃備,小事累月即成。聖王制爲常規,示民軌法,欲使各脩其典,無敢忒差。資父事君,生民之所極;哀死送終,臣子之所盡,是以未及期而葬謂之不懷,過期而葬謂之緩慢。《春秋》從實而録,以示是非。天子七月,諸侯五月者,死月葬月皆通數之也。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二月「葬襄王」,是天子之七月也。成十八年八月「公薨于路寢」,十二月「葬我君成公」,是諸侯之五月也。宣八年傳云「禮,卜葬,先遠日,辟不懷也」。是卜遠日不吉,乃卜近日,辟不思親之嫌也。則未及期而葬者,不思其親,理在可見,故傳皆不言其事,唯過期乃葬者,傳言緩以示譏耳。桓王以桓十五年崩,莊三年乃葬,積七年也。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文元年四月乃葬,薨葬中有閏,積七月也。二者並過於期,故傳皆言緩以譏之也。衛桓公以隱四年三月爲州吁所弑,五年四月乃葬,積十四月也。莊公以其三十二年八月薨,閔元年六月乃葬,積十一月也。二者雖亦過期,而國有事難,故傳皆言「亂故,是以緩」,原其非慢,不以責臣子也。然則諸侯五月而葬,自是正法得禮,可知不假發傳。而葬成公之下,傳特云「書順」者,《釋例》曰:「魯君薨葬,多不順制,唯成公薨于路寢,五月而葬,國家安静,世適承嗣,故傳見莊之緩,舉成『書順』以包之。」然則特發此傳,欲以包羣公之得失,於莊見「亂故」而緩,於僖見無故而緩,於成見順禮。傳發三者,則其餘皆可知也。士踰月者,通死月亦三月也。襄十五年十一月晋侯周卒,十六年正月「葬晋悼公」。杜云「踰月而葬速」是踰月亦三月也。此注云「踰月,度月」者,言從死月至葬月其間度一月也。士與大夫不異,而別設文者,以大夫與士名位既異,因其名異,示爲等差,故變其文耳,其實月數同也。「同軌」「同盟至」者,謂遣使來至,非諸侯身至。《釋例》曰「萬國之數至衆,封疆之守至重,故天王之喪,諸侯不得越竟而奔,脩服於其國,卿共弔葬之禮。魯侯無故而穆伯如周弔,此天子崩,諸侯遣卿共弔葬之經傳也」。是言禮天子之喪,諸侯不親奔也。其諸侯相弔,則昭三十年傳云「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是正禮也。同位至,待其使還也。外姻至,親戚畢集也。於天子言「畢至」,以下不言畢者,天子貴在尊極,海內爲家,天下聞喪,無敢不至,故言「畢」也。諸侯同盟,或來或否。大夫出使,本奉君命,雖或聞喪,未必盡來,故不言畢也。此亦例而不言凡者,序已解訖。何休《膏肓》以爲禮士三月葬。今云「踰月」,《左氏》爲短。鄭康成云「人君殯數來日,葬數往月;大夫殯葬皆數來日來月;士殯葬皆數往日往月。士之三月,大夫之踰月也」。鄭之此言天子諸侯葬數往月,於《左氏》無害,云大夫葬數來月,恐非杜旨。蘇寬之意,以古禮大夫以上殯葬皆數來日來月,士殯葬數往日往月,空云古禮,事無所出,不可依用也。劉炫云「此亦例,不言凡者,諸所發凡,皆爲經張例,此舉葬之大期,以譏宰咺之緩,非是爲葬發例,故不言凡也」。 ○注「言同」至「之國」。 ○正義曰:鄭玄、服虔皆以軌爲車轍也。王者馭天下,必令車同軌,書同文。「同軌畢至」,謂海內皆至也。四夷異俗,不可同其文軌,天子之喪,不能以時赴弔,故言 「同軌」,以別四夷之國也。《周禮‧巾車》木路「以封蕃國」,蕃國即四夷也。既受王命,車亦應同軌,而言別四夷者,四夷來朝天子,天子賜之車服,行於中國,自然同軌,其在本國,軌必不同。若以《巾車》之文,即言與華夏同軌,豈亦能同文也? ○注「同在方嶽之盟」。 ○正義曰:《周禮‧司盟》「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然則天子之合諸侯,有使諸侯共盟之禮也。王合諸侯唯有巡守,其非巡守則有事而會,會之多少唯王所命,不得有同盟常禮,禮之同盟,唯方嶽耳。故《左氏》舊說,十二年三考,黜陟幽明既分,天子展義巡守,柴望既畢,諸侯遂朝,退相與盟,同好惡,獎王室。是其當方諸侯,同有方嶽之盟。同盟情親,吉凶相告,故遣使會葬也。 ○注「古者」至「踰時」。 ○正義曰:同位謂同爲大夫、共在列位者。待其來至三月待之,故知古者於法行役不踰時也。隱五年《穀梁傳》曰「伐不踰時」,明行役聘問亦不踰時也。 贈死不及尸, 【注】尸,未葬之通稱。 【音義】○稱,尺證反。 【疏】注「尸未葬之通稱」。 ○正義曰:《曲禮下》云「在牀曰尸,在棺曰柩」。是其相對言耳。今以既葬乃來而云「不及尸」,知尸是未葬之通稱也。葬則尸不復見,未葬猶及見之,故以葬爲限也。《釋例》曰:「喪贈之幣,車馬曰賵,貨財曰賻,衣服曰襚,珠玉曰含。然而揔謂之贈,故傳曰『贈死不及尸』也。」然則此文雖爲賵發,其實賵、賻、含、襚,揔名爲贈,但及未葬皆無所譏也。襚以衣尸,含以實口,大斂之後,無所用之。既殯之後,猶致之者,示有恩好,不以充用也。《今讚》曰:「《雜記》弔含襚賵臨之等,未葬則葦席,既葬則蒲廣。」是葬後得行。此言緩者,《禮記》後人雜録,不可與傳同言也。或可初葬之後則可,久則不許。 弔生不及哀。 【注】諸侯已上,既葬則縗麻除,無哭位,諒闇終喪。 【音義】○上,時掌反。縗,七雷反。諒音亮,又音良。闇,如字。 【疏】注「諸侯」至「終喪」。 ○正義曰:昭十五年傳稱穆后崩,王既葬,除喪。叔向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杜云「天子諸侯除喪,當在卒哭。今王既葬而除,故譏其不遂」也。案僖三十三年傳云「卒哭而祔」,杜云「既葬反虞則免喪,故曰『卒哭』,哭止也」。如杜此言,則卒哭與葬相去非遠,同在一月。《儀禮》士三虞,則天子諸侯皆同於此。必知然者,以卒哭是葬之餘事,共在一月之中,故杜云「既葬則衰麻除」,或云「既葬卒哭衰麻除」,以其相近故也。若據《雜記》云「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中間既賒,或有國事,稱號云何?是知葬與卒哭相連,間無事也。然《雜記》云「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者,案《釋例》曰「《禮記》後人所作,不與《春秋》同」,是杜所不用也。既葬除喪,唯杜有此說,正以《春秋》之例,皆既葬成君,明葬是人君之大節也。昭十二年傳曰「齊侯、衛侯、鄭伯如晋。晋侯享諸侯,子產相鄭伯,辭於享,請免喪而後聽命。晋人許之,禮也」。於時鄭有簡公之喪未葬,故請免喪。其下傳又云「六月,葬鄭簡公」。丘明作傳,未嘗虛舉經文,而虛言此葬,得非終前免喪之言也!以此知諸侯既葬則免喪,喪服既除則無哭位。諸侯既然,知天子亦爾。《尚書》「高宗亮陰,三年不言」,《論語》云「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是天子諸侯除服之後皆諒陰終喪也。《晋書‧杜預傳》云:泰始十年,元皇后崩,依漢魏舊制,既葬,帝及羣臣皆除服。疑皇太子亦應除否?詔諸尚書會僕射盧欽論之,唯預以爲古者天子諸侯三年之喪,始服齊斬,既葬除喪服,諒闇以居,心喪終制,不與士庶同禮。於是盧欽、魏舒問預證據,預曰:《春秋》晋侯享諸侯,子產相鄭伯,時簡公未葬,請免喪以聽命。君子謂之得禮,宰咺歸惠公仲子之賵,傳曰「弔生不及哀」,此皆既葬除服諒闇之證也。書傳之說既多,學者未之思耳。《喪服》諸侯爲天子亦斬衰,豈可謂終服三年也?預又作議曰:「周景王有后、世子之喪,既葬除喪而宴樂。晋叔向譏之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王雖不遂,宴樂以早,此亦天子喪事見於古也。稱高宗不言喪服三年,而云『亮陰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譏景王,不譏其除喪,而譏其宴樂早,則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也。堯喪,舜諒闇三年,故稱『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喪,齊斬之制,菲杖絰帶,當遂其服。既葬而除,諒闇以終之,三年無改於父之道,故曰『百官緫己以聽於冢宰』。喪服既除,故更稱不言之美,明不復寢苫枕塊以荒大政也。《禮記》云『三年之喪自天子達』。又云『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又云『端衰喪車皆無等』。此通謂天子居喪,衣服之制同於凡人,心喪之禮終於三年,亦無服喪三年之文。天子之位至尊,萬幾之政至大,羣臣之衆至廣,不得同之於凡人,故大行既葬,祔祭於廟,則因疏而除之。己不除則羣臣莫敢除,故屈己以除之,而諒闇以終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屈己以從宜,皆曰我王之孝也。既除而心喪,我王猶若此之篤也,凡我臣子,亦安得不自勉以崇禮?此乃聖制移風易俗之本也。」議奏,皇大子遂除衰麻而諒闇終喪。於時內外卒聞預議,多怪惑者,乃謂其違禮以合時。預謂鄉人段暢曰:茲事體大,本欲宣明古典,知未合於當今也,宜博采典籍,爲之證據,全大分明,足以垂示將來。暢遂敷通危疑,以弘指趣,其論具存焉。杜議引《尚書傳》云:亮,信也。陰,默也。爲聽於冢宰,信默而不言。鄭玄以諒闇爲凶廬,杜所不用。 豫凶事,非禮也。 【注】仲子在而來贈,故曰:「豫凶事」。

  八月,紀人伐夷。夷不告,故不書。 【注】夷國在城陽壯武縣,紀國在東莞劇縣。隱十一年傳例曰「凡諸侯有命,告則書,不然則否」。史不書於策,故夫子亦不書于經。傳見其事,以明《春秋》例也。他皆倣此。 【音義】○筦音官。見,賢遍反,下三見同。 【疏】「紀人伐夷」。 ○正義曰:《世族譜》「紀,姜姓,侯爵。莊四年,齊滅之」。《世本》「夷,妘姓」。傳無其人,不知爲誰所滅。《釋例‧土地名》「夷國在城陽壯武縣」。莊十六年「晋武公伐夷,執夷詭諸」。杜云「詭諸,周大夫夷采地名」。《釋例‧土地名》注爲闕,則二夷別也。《世族譜》於「夷詭諸」之下注云「妘姓」。更無夷國,則以二夷爲一。計壯武之縣,遠在東垂,不得爲周大夫之采邑,而晋取其地,是《譜》誤也。 有蜚,不爲災,亦不書。 【注】蜚,負蠜也。莊二十九年傳例曰「凡物,不爲災,不書」。又於此發之者,明傳之所據,非唯史策,兼采簡牘之記。他皆倣此。 【音義】○蜚,扶味反。蠜音煩,又音盤。 【疏】注「蜚負」至「倣此」。 ○正義曰:《釋蟲》云:「蜚,蠦蜰。」舍人、李巡皆云「蜚蠦,一名蜰」。郭璞云「蜚即負盤,臭蟲」。《洪範五行傳》云「蜚,負蠜,夷狄之物,越之所生。其爲蟲臭惡,南方淫女氣之所生也」。《本草》曰「蜚,厲蟲也」。然則蜚是臭惡之蟲,害人之物,故或爲災,或不爲災也。經傳皆云「有蜚」,則此蟲直名「蜚」耳,不名「蜚蠦」。《爾雅》所釋,當言「蜚」,一名「蠦蜰」。說《爾雅》者言「蜚蠦」,一名「蜰」,非也。此蟲一名「負盤」,《漢書》及此注多作「負蠜」者,《釋蟲》云「草螽,負蠜」。彼則歲時常有,非灾蟲也,蓋相涉誤爲蠜耳。又明下有成例,此不合書,而傳發之者,明傳之所據,非獨正史之策,亦兼采簡牘所有,故傳據而言之。案上傳「紀人伐夷」,注云「傳見其事,以明春秋例」,則此有蜚,亦明《春秋》例。此云傳之所據,非唯史策,兼采簡牘,則上「紀人伐夷」,亦是兼采簡牘。但「紀人伐夷」,他國不告,故以明例解之。蜚是魯國之有,故以兼采簡牘言之。其實二注互以相通。他如此類。 惠公之季年,敗宋師于黃。 【注】黃,宋邑。陳留外黃縣東有黃城。 【音義】○敗,必邁反,敗他也。後倣此。 公立,而求成焉。九月,及宋人盟于宿,始通也。 【注】經無義例,故傳直言其歸宿而已。他皆倣此。

  冬,十月,庚申,改葬惠公。公弗臨,故不書。 【注】以桓爲大子,故隱公讓而不敢爲喪主。隱攝君政,故據隱而言。 惠公之薨也,有宋師,太子少,葬故有闕,是以改葬。 【音義】○少,詩照反。 【疏】「有宋」至「改葬」。 ○正義曰:上云「惠公之季年,敗宋師于黃。公立,而求成焉」。則隱公未立之前,惠公敗宋師也。今云「惠公之薨也,有宋師」,蓋是報黃之敗來伐魯也,隱公將兵禦宋,委葬事于太子,故有闕也。服虔以爲宋師即黃之師也。是時宋來伐魯,公自與戰,然則隱自敗宋,還自求成,傳何當屬敗於惠公而猶言公立也?且薨之與葬相去既遠,豈有宋師薨時已來成而後去?

  衛侯來會葬,不見公,亦不書。 【注】諸侯會葬,非禮也。不得接公成禮,故不書於策。他皆倣此。衛國在汲郡朝歌縣。 【音義】○朝,如字。 【疏】「衛侯來會葬」。 ○正義曰:衛國,侯爵。《譜》云「姬姓,文王子康叔封之後也。周公既誅禄父,以其地封康叔爲衛侯,居殷虛,今朝歌是也。狄滅衛文,公居楚丘。成公徙帝丘。今東郡濮陽是也。桓公十三年,魯隱公之元年也。出公輒十二年,獲麟之歲也。悼公二年,《春秋》之傳終矣。悼公二年卒。自悼以下,十一世二百五十五年,而秦滅衛也」。《衛世家》:桓公,康叔十一世孫。《尚書‧顧命》稱康叔爲「衛侯」,則初封侯爵也。《世家》康叔子則稱「伯」,至頃侯復爲侯,故今桓公爲侯爵。 ○注「諸侯」至「倣此」。 ○正義曰:昭三十年傳云「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昭三年傳稱文襄之霸,「君薨,大夫弔,卿共葬事」,皆不言諸侯親會葬,是諸侯會葬非禮也。不得接公成禮,故不書。此云「不見公,不書」,介葛盧亦不見公而書者,此則公在國而不與衛侯相見,故不書;彼則公身在會,國人賓禮之,又欲見其一年再來,故書之也。

  鄭共叔之亂,公孫滑出奔衛。 【注】公孫滑,共叔段之子。 【音義】○滑,于八反,又乎八反。 衛人爲之伐鄭,取廩延。鄭人以王師、虢師伐衛南鄙。 【注】虢,西虢國也。弘農陝縣東南有虢城。 【音義】○爲,于僞反。陝,失冉反。依字作陝。 請師於邾,邾子使私於公子豫。 【注】公子豫,魯大夫。私請師。 【音義】○豫音預。 豫請往,公弗許,遂行。及邾人、鄭人盟于翼。 【注】翼,邾地。 不書,非公命也。

  新作南門。不書,亦非公命也。 【注】非公命,不書,三見者,皆興作大事,各舉以備文。

  十二月,祭伯來,非王命也。

  眾父卒, 【注】眾父,公子益師字。 【音義】○眾音終。 公不與小斂,故不書日。 【注】禮,卿佐之喪,小斂大斂君皆親臨之,崇恩厚也。始死,情之所篤,禮之所崇,故以小斂爲文。至於但臨大斂及不臨喪,亦同不書日。 【音義】○與音預。斂,力驗反,注皆同。 【疏】注「禮卿」至「書日」。 ○正義曰:《喪大記》君臨臣喪之禮云「君於大夫,大斂焉。爲之賜,則小斂焉」。卿是大夫之尊者也,明小斂大斂君皆親之,所以崇恩厚也。小斂大斂皆應親之,獨以小斂爲文,故知始死情之所篤故也。賈逵云「不與大斂,則不書卒」。然則在殯又不往者,復欲何以裁之?經傳無其事,不宜妄說,故杜以爲但臨大斂及不臨其喪亦同不書日也。

隱公二年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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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春,公會戎于潛。 【注】戎狄夷蠻,皆氐羌之別種也。戎而書會者,順其俗以爲禮,皆謂居中國若戎子駒支者。陳留濟陽縣東南有戎城。潛,魯地。  【音義】○氐,都兮反。羌,郤良反。種,章勇反。駒音拘。濟,子禮反,水名,凡地名皆同。 【疏】注「戎狄」至「魯地」。 ○正義曰:《曲禮》云「東夷、西戎、南蠻、北狄」,然則四者是九州之外別名也。《詩‧商頌》曰「自彼氐羌」,氐羌,西戎之國名也。杜欲明其在遠,無以相形,故云 「氐羌之別種」,謂是相類之物耳,非謂四者是羌內之別也,其實氐羌乃是戎內之別耳。戎子駒支云「我諸戎飲食衣服,不與華同,贄幣不通,言語不達」,計應不堪會盟,故解云「言順其俗以爲禮」也。沈氏云「會據公往,戎爲主人,故得隨主人之俗以爲會禮。朝據戎來,魯爲主人,戎不能從主人之俗,故朝禮不成」。戎是西方之夷,必不遠來會魯,故知謂居中國若戎子駒支者也。駒支事見襄十四年。

  夏,五月,莒人入向。 【注】向,小國也。譙國龍亢縣東南有向城。莒國,今城陽莒縣也。將卑師少稱「人」,弗地曰「入」。例在襄十三年。 【音義】 ○向,舒亮反。譙,在遙反。亢音剛,又苦浪反。將,子匠反。 【疏】「莒人入向」。 ○正義曰:《世本》「莒,己姓。向,姜姓」。此傳云「莒人入向,以姜氏還」。文八年傳稱穆伯「奔莒,從己氏」。是莒己、向姜見於傳也。《譜》云「莒,嬴姓,少昊之後。周武王封茲與於莒。初都計,後徙莒。今城陽莒縣是也」。《世本》:「自紀公以下爲己姓。」不知誰賜之姓者。十一世茲丕公方見《春秋》,共公以下微弱不復見。四世楚滅之。向則唯此見經,不能知其終始。 ○注「向小」至「三年」。 ○正義曰:將卑師少稱「人」者,《周禮》「萬二千五百人爲軍,二千五百人爲師,五百人爲旅」。用兵多少,其數無常,重其舉大事,動大衆,滿師則書之,不滿則不書。輕其衆少,故經皆不書旅也。師者,衆也。雖復五軍三軍,悉皆以師爲名,取其衆義,故經亦不書軍也。《釋例》曰「《春秋》不書軍旅,壹皆曰『師』,從衆辭,是其義也。經之大例,君自將者,言君不言師;卿將者,滿師則師將並書,不滿則空舉將名;大夫將者,滿師則稱師,不滿則稱人。所以然者,定四年傳曰『君行師從,卿行旅從』,則君行必有師,卿行必有旅,文雖不見,理足可明。君將不言帥師,卿將不言帥旅,以其可知故也。卿行不合師從,今乃帥領一師,若不言師,則師文不見;卿尊自合書各,師文又須別見,故師將並舉,言某帥師也。其師少者,卿自須見,唯舉將名,不云帥旅,言衆少不足録也。大夫爵位卑下,名氏不合見經,但所帥滿師,師自須見,故言師不言將也;若不滿師者,一旅之衆,則例所不書,大夫位卑,又名不當見,則空舉其將,謂之爲人,人即大夫身也。其將尊師少及將卑師衆,若其序列,則將卑師衆者在上,襄二年『晋師、宋師、衛甯殖侵鄭』是也。」隱五年《公羊傳》曰「曷爲或言率師,或不言率師?將尊師衆稱某率師,將尊師少稱將;將卑師衆稱師,將卑師少稱人。君將不言率師,書其重者也」。《釋例》曰「大夫將滿師稱師,不滿稱人而已。卿將滿師則兩書,不滿則直書名氏。君將不言帥師,卿將不言帥旅。此史策記注之常」。此用《公羊》爲說也。劉絃云「盟會例,卿則書名氏,非卿則書人。人當名氏之處,由是將卑師少則書人,亦與盟會同」。

  無駭帥師入極。 【注】無駭,魯卿。極,附庸小國。無駭不書氏,未賜族。賜族例在八年。  【音義】○駭,戶楷反。 【疏】注「無駭」至「八年」。 ○正義曰:《春秋》之例,卿乃見經。今名書於經,傳言「司空」,故知無駭是魯卿。諸名書於經,皆是卿也,故於此一注,以下不復言之。又《王制》云「上大夫卿」,則卿亦大夫也,故注多以大夫言卿。下注云「裂繻紀大夫」,如此之類,皆是卿也。其各見於傳,而注云大夫者,則其爵真大夫也。《穀梁》以極爲國,杜云「附庸」者,沈云「以費伯帥師城郎,因得勝極」,則極是竟內,故云「附庸」。凡卿出使,必具其名氏以尊君命。今不書氏,故解云「未賜族」,無族可稱故也。賈云「極,戎邑也」。極爲戎邑,傳無文焉。戎之於魯,本無怨惡。言脩惠公之好,則是求與魯親。公未信戎心,故辭其盟耳。秋即與盟,復脩戎好。若已共戎會,故不與盟;旋令師入其都,然後結好,其爲惡行,亦不是過,讓位賢君,固應不爾。良史直筆,焉得無譏?傳乃本其勝之所由,而歸功於費伯也。

  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 【注】高平方與縣北有武唐亭。八月無庚辰,庚辰,七月九日也。日月必有誤。  【音義】○方音房。與音預。 【疏】注「高平」至「有誤」。 ○正義曰:杜勘檢經傳上下月日,制爲《長歷》。此年八月壬寅朔,其月三日甲辰,十五日丙辰,二十七日戊辰,其月無庚辰也。七月壬申朔,則九日有庚辰。杜觀上下,若月不容誤,則指言日誤;若日不容誤,則指言月誤。此則上有秋,下有九月,則日月俱得有誤,故云「日月必有誤」也。

  九月,紀裂繻來逆女。 【注】裂繻,紀大夫。傳曰「卿爲君逆也」,以別卿自逆也。逆女或稱使,或不稱使。昏禮不稱主人,史各隨其實,而書非例也。他皆倣此。  【音義】○裂音列。繻音須。爲,于僞反,下「爲魯」同。別,彼列反。 【疏】注「裂繻」至「倣此」。 ○正義曰:此書「逆女」,傳曰「卿爲君逆也」。宣五年「齊高固來逆叔姬」。傳曰「書曰『逆叔姬』,卿自逆也」。是爲君逆則稱女,自逆則書字,故云以別卿自逆也。《釋例》曰「天子娶」,則稱『逆王后』;卿爲君逆,則稱『逆女』;其自爲逆,則稱所逆之字,尊卑之別也」。此不言紀侯使裂繻,而成八年經書「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俱是昏禮,而立文不同,故解之也。言昏禮不稱主人者,主人謂壻也。爲有廉恥之心,不欲自言娶婦,故卿爲君昏行者,必禀君母之命。婦人之命不得通於鄰國,若言卿輒自來,非君所命,故裂繻不言使也。其無母者,臣無所禀,不得不稱君命,故公孫壽言宋公使也。史皆隨其實事而書之,非襃貶之例也。《公羊傳》曰「何以不稱使?禮不稱主人。然則曷稱?稱諸父兄師友。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則其稱主人何?辭窮也。辭窮者何?無母也。然則紀有母乎?曰:『有。』有則何以不稱母?母不通也」。是婦人之言不通外國,故不言君使,亦不言母命,作自來之文也。《公羊》言無母者稱父兄師友,宋公不稱父兄者,諸侯臣其父兄,故不得稱也。《昏禮記》曰「宗子無父母命之,親皆没,己躬命之」。以宗子之尊尚不稱父兄,況諸侯也?其稱父兄師友,謂大夫以下非宗子者耳。《昏禮記》所云「支子則稱其宗,弟稱其兄」是也。

  冬,十月,伯姬歸于紀。 【注】無傳。伯姬,魯女,裂繻所逆者。

  紀子帛、莒子盟于密。 【注】子帛,裂繻字也。莒魯有怨,紀侯既昏于魯,使大夫盟莒以和解之。子帛爲魯結好息民,故傳曰「魯故也」。比之內大夫而在莒子上,稱字以嘉之也。字例在閔元年。密,莒邑。城陽淳于縣東北有密鄉。  【音義】○帛音白。解,如字,又戶買反。好,呼報反。 【疏】注「子帛」至「密鄉」。 ○正義曰:杜云「比之內大夫而在莒子上」者,案諸經文,魯大夫出會他國,皆先書魯大夫,下即云及某人。今子帛之下不云及者,不可全同魯大夫故也。

  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注】無傳。桓未爲君,仲子不應稱夫人。隱讓桓以爲大子,成其母喪以赴諸侯,故經於此稱夫人也。不反哭,故不書葬,例在三年。  【疏】注「桓未」至「三年」。 ○正義曰:妾子爲君,其母成爲夫人,敬嬴、齊歸是也。仲子實妾,桓未爲君,故仲子不應稱夫人也。今稱夫人薨,是隱成之,讓桓爲大子,成其母喪。傳例曰「不赴則不曰薨」,故知稱「薨」是赴於諸侯,故經於此稱夫人也。五年,「考仲子之宮」,《公羊傳》曰「桓未君,則曷爲祭仲子?隱爲桓立,故爲桓祭其母也。然則何言爾?成公意也」。是言隱公成仲子爲夫人也。

  鄭人伐衛。 【注】凡師有鍾鼓曰伐。例在莊二十九年。

隱公二年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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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春,公會戎于潛,脩惠公之好也。戎請盟,公辭。 【注】許其脩好,而不許其盟。禦夷狄者不壹而足。  【音義】○好,呼報反,注及下同。 【疏】注「許其」至「而足」。 ○正義曰:戎貪而無信,盟或背之。公未得戎意,恐好不久成,故不許其盟也。「禦夷狄者不壹而足」,文九年《公羊傳》文,言制禦夷狄,當以漸教之,不一度而即使足也。

  莒子娶于向,向姜不安莒而歸。夏,莒人入向,以姜氏還。 【注】傳言失昏姻之義。凡得失小故,經無異文,而傳備其事,案文則是非足以爲戒。他皆倣此。 【音義】 ○還音旋,後皆同。

  司空無駭入極,費庈父勝之。 【注】魯司徒、司馬、司空、皆卿也。庈父,費伯也。前年城郎,今因得以勝極,故傳於前年發之。  【音義】○庈音琴。

  戎請盟。秋,盟于唐,復脩戎好也。 【音義】○復,扶又反。

  九月,紀裂繻來逆女,卿爲君逆也。 【音義】○爲,于僞反。

  冬,紀子帛、莒子盟于密,魯故也。

  鄭人伐衛,討公孫滑之亂也。 【注】治元年取廩延之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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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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